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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營利組織的治理
    該商品所屬分類: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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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惠價】
    883-1280
    【作者】 瑪麗恩·R弗萊蒙特史密斯 著 
    【所屬類別】 圖書  社會科學  社會學  社會管理與社會規劃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ISBN】9787509782460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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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09782460
    作者:瑪麗恩·R.弗萊蒙特-史密斯著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6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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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此書乃美國非營利組織法資深學者Marion R.
    Fremont-Smith(英文簡歷附後)的力作。本書的內容非常豐富,幾乎把美國非營利組織法的歷史和現狀作了完整的介紹和論述從聯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兩個層面論述美國的非營利組織法,在尊重現實的基礎上又不失時機地提出新的規則。法律內容既包括設立非營利組織(包括公益信托和非營利法人)的程序,稅收政策(美國國內稅收法典)、受托人(理事)的職權、捐贈人的義務等等……,涉獵甚廣,卻又始終保持專業水準。
            關於此書好評如潮,獲得兩個重大獎項:2004年獲得由獨立部門(Independent
    Sector)贊助的弗吉尼亞Hodgkinson研究獎第二名,;2005年獲得由ARNOVA (非營利組織和志願行動研究協會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on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 Voluntary
    Action)頒發的2005年度非營利和志願行動研究獎優秀圖書。
            
     
    內容簡介
    此書乃美國資深研究者Marion
    R.Fremont-Smith的力作。全書從聯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兩個層面論述美國的非營利組織法,在尊重現實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又不失時機地提出新的規則發展。翔實的學術論述、大量的案例和實踐操作都被作者信手撚來,貌似枯燥的法律問題得以活靈活現地逐一呈現;非營利組織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非營利組織的稅法規制,非營利組織治理中的信賴義務,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相關部門對於非營利組織的規制……涉獵甚廣,卻始終保持專業水準。   
    作者簡介
    金錦萍,女,浙江寧波人,法學博士。現為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學法學學士(1995年),北京大學法學碩士(2001年),北京大學法學博士(2004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博士後(2004 2006年)。研究領域:民商法學、社會法學、慈善法與非營利組織法、信托法、房地產法。
    目錄
    章21世紀的非營利部門/1
    第二章慈善法簡史/19
    第三章慈善組織的設立、管理及終止/111
    第四章信賴義務:各州法律的標準/177
    第五章國內稅收法典/223
    第六章各州慈善組織法規/283
    第七章聯邦政府與慈善組織監管/352
    第八章慈善組織法律法規的完善/400
    附錄/440
    案例索引/479
    索引/484   
    前言
    非營利組織的治理:聯邦與州的法律與規制
    瑪麗恩·R.弗萊蒙特·史密斯

    非營利部門是我們社會的一個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其操作運營被賦予了極大的自由。一般公眾自然認為既然非營利組織是為從事善舉而建立的,那麼從事非營利事業的人都是無私的,以前的非營利組織法的確也反映出公眾的這種看法。但是,瑪麗恩·R.弗萊蒙特·史密斯認為,規制非營利組織如何運作的法律規則存在不足,且規則的執行機制有待改進。非營利組織的治理:聯邦與州的法律與規制
            瑪麗恩·R.弗萊蒙特·史密斯
            
            非營利部門是我們社會的一個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其操作運營被賦予了極大的自由。一般公眾自然認為既然非營利組織是為從事善舉而建立的,那麼從事非營利事業的人都是無私的,以前的非營利組織法的確也反映出公眾的這種看法。但是,瑪麗恩·R.弗萊蒙特·史密斯認為,規制非營利組織如何運作的法律規則存在不足,且規則的執行機制有待改進。
            由於管理上的疏忽,非營利組織的自我交易行為屢屢出現,慈善事業蒙受損失,甚至出現徹頭徹尾的欺詐行為。盡管如此,非營利組織卻仍然隻受限度的政府規制。現今社會對其道德責任和公信力的呼聲與日俱增,因此,加強對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規制顯然是非常必要的。弗萊蒙特·史密斯女士從歷史、法律和組織結構等各個角度對慈善事業管理人員、理事和受托人行為的實體法規則進行概括和分析,自始至終貫徹了對這些規則的聯邦和州法律制度的解釋說明。弗萊蒙特·史密斯對非營利組織法律獨特而詳盡的歷史研究是其對現行法律效果進行分析並提出改進建議的基礎。對於為非營利組織工作的律師和管理者來說,本書將成為其案頭之工具。
            
            
            序言
            
            出版於1965年的《基金會和政府:各州及聯邦的法律與監管》是我的處女作,本書是在其基礎上的自然衍生。之所以如此說,一者是本書涉及了所有類型的非營利性慈善組織,而不僅僅拘囿於基金會;二者是本書幾乎囊括了自20世紀60年代中期以來,促使非營利性慈善部門和相應政府的監管發生重大轉變的所有事件。兩本書在副標題上的細微差別也反映出以上變化:當時更為溫和的“監管”概念如今被直接稱為規制;聯邦層面的規制現已居於首要地位,因為聯邦稅務局在各州(少數除外)都是有效的監管機關。
            20世紀60年代,我一度認為規制慈善組織的職能理應屬於州政府,並堅持此看法多年,甚至提出以下建議:聯邦給各州發放補貼以支持各州實施符合聯邦標準的規制措施,並依靠各州首席檢察官對慈善組織進行規制。但現在,我不再提倡采取這些措施,原因有二。個原因是實踐層面的:1964年,有十個州積極規制慈善組織,然而在四十年後的今天,如此積極作為的州僅僅增加了一個。第二個原因更為根本:聯邦規制的性質發生了重大變化,使其更適於對慈善組織進行監管。免稅組織不再像“拖油瓶”一樣受到聯邦稅務局的冷落;免稅組織部門的組織結構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不再是一個讓聯邦稅務局職員避之唯恐不及的部門。更為確切地說,稅收豁免與政府機關部(TE/GE)由全國和各地區的專家們組成,他們以保證免稅慈善組織能持續地為社會做貢獻為己任,因為正是免稅組織的社會貢獻使這些組織得以在整個稅收體繫中享有特殊地位。
            然而,單憑這一點是遠遠不夠的,幸好國會也提供了目的明確的規制框架。國會的初步舉措是頒布了私立基金會的相關規則,近期又頒行了超額收益限制規則,這兩項舉措都是通過直接對違法者以及其違法行為的批準者施加處罰來糾正“不當行為”,而不僅是撤銷慈善組織的免稅待遇而放任違法者逍遙法外。而且,規制主體的職權功能也有所拓展,它們得以推行各種支持性計劃以促進非營利組織遵守規制規範。
            引起這些變化的原因眾多:一者,無論是慈善部門還是政府部門都認識到,若把取消慈善組織的免稅資格作為的懲罰措施,這種規制方式存在固有的局限性;二者,慈善部門在經濟領域中的規模不斷增長並日益重要;三者,1966年通過了《信息自由法》,這一變化帶來的影響雖不那麼顯而易見,卻是根本性的。美國歷史上次,稅收事務的決定權不再專屬於為數不多的一群曾在政府機構任職的稅務實踐工作者。遍布全國的非營利組織共同體及其顧問都有可能去研究和了解其同行所面臨的難題的本質,以及聯邦稅務局所做出的每一個裁決背後所依據的原理。律師協會的會員們也得以找出各種有待研究或修正的問題,並以律師協會這個群體的名義(而非以單獨客戶的代理人的名義)將這些問題提請聯邦稅務局予以重視。
            我主張將聯邦稅務局作為主要的規制主體,但並不是說各州所起的作用就可以被忽視。州法院和州首席檢察官具有獨一無二的能力,使它們能夠針對個案特殊情況采取不同的救濟方式來糾正慈善組織的不當行為。在處理不合時宜的、不切實際的、造成浪費的慈善目的方面,以及在限制使慈善組織無法發揮其社會意義和功能的內部管理行為方面,州的規制所具備的能力,是聯邦層面的管制所無法比擬的。目前,亟須解決且截止到2003年底仍未解決的問題在於,聯邦和州層面的規制主體還無法在那些懸而未決事項上通過充分的自由交流使雙方形成合力。由於聯邦稅務局和州稅務局之間在信息共享方面從未有過這種緊張狀態,因此我們很難理解這一形成合力的努力為何遭遇失敗。但是,再好的信息共享機制也不能使州的規制變得更為容易;相反,信息共享更有可能使已經頗感壓力的各州規制工作雪上加霜。而在某些不關注或者不太關注規制慈善信托行為(與之對應的是規制慈善募捐)的州,人們寄希望於聯邦稅務局所提供的不當行為信息會激勵各州加強規制活動,尤其是加強運用州法院所獨有的撤銷受托人、裁定返還財產的衡平法權力,以聯邦規制者無法運用的方式對慈善財產加以保護。
            自我初接觸慈善法以來的45年間,一個新的法律領域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並隨著2002年美國法律協會的“非營利組織法原則”項目的啟動而得到正式承認。學術界對非營利組織和慈善事業這一新領域的研究興趣促使各學院和大學提供的相關課程的數量大幅度增加,範圍也有了極大拓展,並且引發了對國際慈善事業的新研究。這必然推動慈善部門的運作和規制向前發展。
            我曾經有過參與規制、評估慈善組織的經歷,也擔任過慈善組織的顧問,這些經歷使我獲得獨一無二的機會,得以認識到慈善組織為我們的社會做出的不可或缺的貢獻,並認識到有必要建立一個強有力的規範制度以向公眾保證慈善部門的廉潔。如果無法保證廉潔性,慈善組織將無法繼續獲得目前來自政府和私人的大力支持。我希望,這本研究論著的出版,能夠幫助人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構建有效的慈善組織管理規範的重要性,這類規範在鼓勵慈善組織自主運營的同時,將保障慈善組織不被私人目的所利用;此外,我也希望本書能使人們認識到政府在貫徹落實這類規範上的真正作用,以及應當如何改進目前的法律規範。
            我要感謝很多人多年來的鼓勵和幫助,首先是小愛德華·J.麥考馬克,他1958~1962年擔任馬薩諸塞州首席檢察官,並於1959年任命我為首席檢察官助理,兼任其領導下的公共慈善部門部長,指示我創立州慈善組織規制模式。我要感謝F.艾默生·安德魯斯——拉塞爾·塞奇基金會資料中心的創始人和主席、《基金會目錄》的編輯、基金會的慈善事業項目的主管。當我在拉塞爾·塞奇基金會的資助下創作本關於企業慈善活動的論著以及後續作品的那段期間,安德魯斯先生是我當之無愧的導師。我還要感謝“Choate,Hall
    and
    Stewart”律師事務所過去和現在的諸位合伙人給我提供了從多個不同角度研究慈善部門的難得機會,包括從執業律師的角度,從大大小小的慈善組織和為促進慈善事業而建立的機構中的受托人與理事的角度,以及從聯邦和州政府顧問的角度來研究慈善部門。從我進入該律師事務所的天起,W.阿瑟·杜珀、傑西·費爾曼和G.迪阿德羅特·貝林就一直為我提供可靠的支持,對此我表示深深的感謝,他們的支持我將永遠銘記於心。
            哈維·戴爾教授和喬爾·弗勒希曼教授曾在一家當時名不見經傳的組織分別擔任理事長和主席,這家組織便是現在知名的大西洋慈善總會。兩位教授建議我從事現在本書所涉的研究工作,我對兩位教授深表謝意。還要感謝大西洋慈善總會慷慨資助這一研究項目。
            我還要感謝哈維和喬爾把我引薦給馬克·摩爾教授,即當時成立不久的哈佛大學豪瑟非營利組織研究中心的主任,摩爾教授在中心為我安排了位置,並為我所從事的研究提供了一個具有啟發性和挑戰性的環境。對於我在豪瑟中心的所有同事們,除馬克·摩爾以外我還要感謝德裡克·伯克、肖恩·博文、彼得·弗朗姆金、彼得·杜博金·霍爾、麗思·基廷、克裡斯·萊茨、比爾·賴安和其他研究人員,以及後勤部門成員,特別是蓋·基利和科琳·洛克。此外,能夠在瑪莎·邁諾教授的非營利組織研討會中和丹·哈普林教授的哈佛法學院免稅組織課程上,和這兩位中心研究員一起工作,尤其令我深感榮幸。
            我在哈佛的研究助理為我的工作提供了大力支持。在研究工作的後一年半時間裡,裡安多斯·可薩拉斯是我實至名歸的好搭檔,他一絲不苟地整理引用資料和來源,並提出了一些關於非營利法律的深刻見解。他的前任,亞當·莫裡斯、蒂姆·弗裡爾穆斯和納撒尼爾·歐康納,都對本研究做出了極有價值的貢獻。一群來自法學院的學生也以專注的態度給予我至為重要的協助:其中,特別要感謝邁克爾·阿林和喬納森·列佛爾,邁克爾的全面研究是本書第四章和表格三的基礎,喬納森以同樣全面的研究工作為本書第六章和表格一提供了材料。路易莎·格瑞羅-肖普和斯萊德·蘇利文提供了對本研究非常重要的其他材料。我還要特別感謝我在“Choate,Hall
    and
    Stewart”律師事務所的助理傑基·柯立斯,他的幫助使我得以身兼兩職而沒有顧此失彼。感謝大西洋慈善總會的加利·艾珍曼一直給我鼓勵。我在哈佛大學出版社有幸結識了邁克爾·阿朗遜,他一直心平氣和而又熱情洋溢地支持著我的工作,同時還要感謝理查德·奧德辛苦編輯本書手稿。
            許多熱衷於研究免稅組織的同伴給予了我非常寶貴的幫助,其中既有學者也有法律執業者,對於我的工作,他們是敏銳的批評家:約翰·西蒙和湯姆·特耶,他們和我的友誼可以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伊夫林·布羅迪、吉爾·霍爾威茨、史蒂夫·施瓦茲、艾米·瑟格爾、凱瑟琳·威爾斯和紐約非營利論壇的其他成員們,他們對本書部分草稿做出了精闢的評議。創作本書的過程中,我還得到了聯邦政府前任和現任官員們、幾乎所有州的首席檢察官助理、其他慈善事業規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大力配合。他們在非營利部門監管制度的改進方面投入的興趣和關注值得充分肯定。我特別要感謝華盛頓的伊夫林·佩特切克、馬爾科·歐文、史蒂夫·米勒、德夫·瓊斯、凱西·利文斯通、吉姆·麥克高文和蘇珊·布朗,以及州立慈善事業監管機關的理查德·阿倫、卡爾·艾默生、凱倫·昆斯德·戈德曼、貝琳達·約翰斯、傑米·凱茨和丹·摩爾。
            在對所有相關人士的致謝中,在結尾向那些應該感謝的人致謝是一種慣例,在此我也沿襲這一做法。感謝我的家人在我研究期間表現出的耐心、幽默以及給我的啟發。我的家庭成員眾多:我的孩子們,貝茨·約翰瑟、基斯·米勒、布萊德·米勒;他們的配偶,鮑勃·約翰瑟、瑪麗·米勒、珍妮弗·霍斯莫;我的孫子、孫女們,埃文、薩曼莎、卡洛琳、奧斯汀、勞倫和茱莉亞·米勒。我的繼子女們,保羅、克裡斯、南、黛博拉和弗朗西斯,以及他們的配偶和兒孫們充實了我的生命,並使我對他們的父親和爺爺保羅·弗萊蒙特·史密斯的回憶歷久彌新。從1961年我和保羅結婚直到2000年保羅去世,其間39年的漫長歲月裡,他一直是整個大家庭的核心人物。他的關愛和理解,以及對我事業的始終如一的支持,是我至今取得的所有成就的堅強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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