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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末清倉】2008年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全程應試輔導精要:證券發
    該商品所屬分類:經濟 -> 財稅外貿保險類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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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ISBN】978780219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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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802194250
    叢書名:2008年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全程應試輔導精要

    作者:國家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研究組
    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8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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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本套叢書為多年從事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命題研究與復習指導的專家、學者編寫而成,內容權威實用,結合考點精講精練,受到歷年考生的廣泛贊譽,是幫助廣大學子順利過關的應試輔導用書。
    本套叢書以2008年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為基準,以近年來的考試命題規律為指南,在欄目規劃和內容安排上,我們按照循序漸進、層層鞏固、講解與練習相結合的原則,進行了大膽的創新,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部分,考點結構概覽。我們以表框的形式對每一章的內容作了形像化的表述,其功能主要在於讓廣大讀者能提綱挈領地從整體上把握全章內容,幫助大家編制知識網絡。
    第二部分,考點重點突破。我們依據《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大綱(2008)》,明確提出每一章的主要內容和學習須達到的目的與要求,其主要功能就在於讓大家明確學什麼,學到‘什麼程度。同時結合作者自身多年的輔導經驗,提煉出本章節的考試重點,並對之進行了詳略得當、重點突出的分析與講解。其功能主要在於凸現考點,幫助大家加強對重要考點的理解與記憶;同時,在考前衝刺階段,又是統編教材的背誦精華版,將為考生節約大量的時間。本套叢書為多年從事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命題研究與復習指導的專家、學者編寫而成,內容權威實用,結合考點精講精練,受到歷年考生的廣泛贊譽,是幫助廣大學子順利過關的應試輔導用書。
    本套叢書以2008年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為基準,以近年來的考試命題規律為指南,在欄目規劃和內容安排上,我們按照循序漸進、層層鞏固、講解與練習相結合的原則,進行了大膽的創新,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部分,考點結構概覽。我們以表框的形式對每一章的內容作了形像化的表述,其功能主要在於讓廣大讀者能提綱挈領地從整體上把握全章內容,幫助大家編制知識網絡。
    第二部分,考點重點突破。我們依據《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大綱(2008)》,明確提出每一章的主要內容和學習須達到的目的與要求,其主要功能就在於讓大家明確學什麼,學到‘什麼程度。同時結合作者自身多年的輔導經驗,提煉出本章節的考試重點,並對之進行了詳略得當、重點突出的分析與講解。其功能主要在於凸現考點,幫助大家加強對重要考點的理解與記憶;同時,在考前衝刺階段,又是統編教材的背誦精華版,將為考生節約大量的時間。
    第三部分,核心考點術語。在學習中,掌握證券行業的核心術語,對於我們正確的理解基礎知識有著重要的作用。另外在考試中,有很多概念性的題目,記準記牢核心術語,對於提高成績也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我們把每一章中重要的核心術語單獨列出,希望大家更好的掌握基礎概念與核心術語。
    第四部分。考點自測解析。知己知彼,百戰不殆。要想取得好成績,必須很好地了解考試的相關情況,例如考試的題型、難度、命題風格,等等。通過復習往年的考試真題則是取得這些信息的。*手段,我們將近三年的考試真題分拆到各個章節,同時予以解答和提示,幫助大家身臨其境地了解考試的命題特點與解題思路。
    同時,針對每個年度考試對指定教材新增加內容的命題比較密集的情況,我們就這些內容編制了一些習題,也在這一部分進行重點講解,希望大家多加重視。
    第五部分,模擬試題。在每個考試科目的後,我們依據往年考試命題規律和今年的考情動態,集思廣益,編制了兩套模擬試題,並給予簡明扼要的解答和提示,在考核重點、題型、題量、難度、命題風格等方面力求接近考試真題,使廣大讀者在考試前能對自身的學習效果有一全面的把握。這一部分是本書的精華所在,編者的設計可謂匠心獨具,不可不重視。
    目錄
    章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
    考點結構概覽
    考點重點突破
    節投資銀行業務概述
    第二節投資銀行業務資格
    第三節投資銀行業務的內部控制
    第四節投資銀行業務的監管
    核心考點術語
    考點自測解析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考點結構概覽
    考點重點突破
    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第二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債券章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
    考點結構概覽
    考點重點突破
    節投資銀行業務概述
    第二節投資銀行業務資格
    第三節投資銀行業務的內部控制
    第四節投資銀行業務的監管
    核心考點術語
    考點自測解析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考點結構概覽
    考點重點突破
    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第二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債券
    第三節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第四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五節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
    第六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
    核心考點術語
    考點自測解析
    第三章企業的股份制改組
    考點結構概覽
    考點重點突破
    節企業股份制改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第二節 股份制改組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資產評估、報表
    審計和法律審查
    核心考點術語
    考點自測解析
    第四章公司融資
    考點結構概覽
    考點重點突破
    節公司融資概述
    第二節公司融資成本
    第三節資本結構理論
    第四節公司融資方式選擇
    核心考點術語
    考點自測解析
    第五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準備和推薦核準程序
    考點結構概覽
    考點重點突破
    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輔導
    第二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的準備
    第三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和推薦核準
    核心考點術語
    考點自測解析
    第六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操作
    考點結構概覽
    考點重點突破
    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估值和詢價
    第二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方式
    第三節發行準備、費用和後期工作
    第四節股票的發行上市保薦
    核心考點術語
    考點自測解析
    第七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考點結構概覽
    考點重點突破
    節信息披露概述
    第二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
    第三節股票發行公告
    第四節股票上市公告書
    核心考點術語
    考點自測解析
    第八章上市公司發行新股
    考點結構概覽
    考點重點突破
    節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準備工作
    第二節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推薦核準程序
    第三節 發行新股的發行方式和上市操作程序
    第四節 與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有關的信息披露
    核心考點術語
    考點自測解析
    第九章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考點結構概覽
    考點重點突破
    節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準備工作
    第二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申報與核準
    第三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上市
    第四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
    核心考點術語
    考點自測解析
    第十章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考點結構概覽
    考點重點突破
    節 我國國債的發行與承銷
    第二節 我國金融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三節我國企業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四節 公司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五節 企業短期融資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六節 中期票據的發行與承銷
    第七節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八節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九節 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核心考點術語
    考點自測解析
    第十一章外資股的發行
    考點結構概覽
    考點重點突破
    節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
    第二節H股的發行與上市
    第三節 內地企業在香港創業板的發行與上市
    第四節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境外上市
    第五節外資股招股說明書的制作
    第六節 國際推介與分銷
    核心考點術語
    考點自測解析
    第十二章公司收購與資產重組
    考點結構概覽
    考點重點突破
    節公司收購概述
    第二節上市公司收購
    第三節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四節 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
    第五節 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的轉讓
    第六節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戰略投資
    第七節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核心考點術語
    考點自測解析
    證券發行與承銷模擬試題(一)
    證券發行與承銷模擬試題(二)
    在線試讀
    章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
    節投資銀行業務概述
    1.投資銀行業務的含義
    在理解投資銀行業務時,我們要從狹義和廣義兩方面掌握其定義:
    (1)狹義的投資銀行業務著重指一級市場上承銷業務、並購和融資業務的財務顧問等業務,本書所指投資銀行業務即其狹義含義;
    (2)廣義的含義則包括眾多的資本市場活動,主要包括公司融資、並購顧問、股票和債券等金融產品的銷售和交易、資產管理和風險投資業務等。
    2.國外投資銀行業的發展歷史中有關考點
    1999年11月《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先後經美國國會通過和總統批準,成為美國金融業經營和管理的一項基本性法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意味著20世紀影響全球各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制度框架的終結,並標志著美國乃至全球金融業真正進入了金融自由化和混業經營的新時代。
    對於發展歷程一類的考點,重點要記住具有裡程碑意義的重大事件,並不一定要全面記憶。
    3.我國投資銀行業務的發展歷史中有關考點
    我國投資銀行業務的發展變化具體表現在發行監管、發行方式、發行定價三個方面。
    (1)發行監管制度的演變
    發行監管制度的核心內容是股票發行決定權的歸屬,目前國際上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政府主導型,即核準制。另一種是市場主導型,即注冊制。我國股票發行管理目前屬於政府主導型。
    2003年12月28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於2004年2月1日開始實施。所謂上市保薦制,就是指由保薦人負責發行人的上市推薦和輔導,核實公司發行文件中所載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承擔上市後持續督導的責任,還將責任落實到個人。
    2006年1月1日實施的經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在發行監管方面明確了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的界限;規定了證券發行前的公開披露信息制度,強化社會公眾監督;肯定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進一步發揮中介機構的市場服務職能;將證券上市核準權賦予了證券交易所,強化了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能。章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
    節投資銀行業務概述
    1.投資銀行業務的含義
    在理解投資銀行業務時,我們要從狹義和廣義兩方面掌握其定義:
    (1)狹義的投資銀行業務著重指一級市場上承銷業務、並購和融資業務的財務顧問等業務,本書所指投資銀行業務即其狹義含義;
    (2)廣義的含義則包括眾多的資本市場活動,主要包括公司融資、並購顧問、股票和債券等金融產品的銷售和交易、資產管理和風險投資業務等。
    2.國外投資銀行業的發展歷史中有關考點
    1999年11月《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先後經美國國會通過和總統批準,成為美國金融業經營和管理的一項基本性法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意味著20世紀影響全球各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制度框架的終結,並標志著美國乃至全球金融業真正進入了金融自由化和混業經營的新時代。
    對於發展歷程一類的考點,重點要記住具有裡程碑意義的重大事件,並不一定要全面記憶。
    3.我國投資銀行業務的發展歷史中有關考點
    我國投資銀行業務的發展變化具體表現在發行監管、發行方式、發行定價三個方面。
    (1)發行監管制度的演變
    發行監管制度的核心內容是股票發行決定權的歸屬,目前國際上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政府主導型,即核準制。另一種是市場主導型,即注冊制。我國股票發行管理目前屬於政府主導型。
    2003年12月28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於2004年2月1日開始實施。所謂上市保薦制,就是指由保薦人負責發行人的上市推薦和輔導,核實公司發行文件中所載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承擔上市後持續督導的責任,還將責任落實到個人。
    2006年1月1日實施的經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在發行監管方面明確了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的界限;規定了證券發行前的公開披露信息制度,強化社會公眾監督;肯定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進一步發揮中介機構的市場服務職能;將證券上市核準權賦予了證券交易所,強化了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能。
    (2)股票發行方式的變化
    1996年12月26日,中國證監會規定發行方式可用上網定價、全額預繳款、與儲蓄存款掛鉤方式。上網定價發行類似於網下的“全額預繳、比例配售、餘款即退”發行方式,隻是一切工作均利用交易所網絡自動進行,與其他曾使用過的發行方式比較,是為完善的一種。它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安全快捷等優點,避免了資金體外流動,完全消除了一級半市場,1996年以來被普遍采用。
    2006年5月20日,深、滬交易所分別頒布了股票上網發行資金申購實施辦法,股份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繫統采用上網資金申購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3)股票發行定價的演變
    20世紀90年代初期,公司在股票發行數量、發行價格和市盈率方面完全沒有決定權,基本上由中國證監會確定,采用相對固定的市盈率。
    從1994年開始,我國進行股票發行價格改革,在一段時間內實行競價發行(隻有幾家公司試點,後未推行)。大部分采用固定價格方式,即在發行前,由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市盈率法來確定新股發行定價。
    2005年1月1日試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制度。這標志著我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市場化定價機制的初步建立。
    2006年9月11日中國證監會審議通過《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該辦法細化了詢價、定價、證券發售等環節的有關操作規定。
    4.幾種新型債券簡介
    (1)企業短期融資券。短期融資券是指企業依照該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長期限不超過365天的有價證券。
    (2)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是指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發行的、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證券。受托機構以信托財產為限向投資機構承擔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義務。
    (3)熊貓債券。是指國際開發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以人民幣計價的債券。與熊貓債券同類的還有美國的揚基債券和日本的武士債券。
    第二節投資銀行業務資格
    5.證券公司設立條件
    在修訂後的《證券法》於2006年1月1日實施後,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
    經營單項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的,注冊資本限額為人民;
    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且經營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一項以上的,注冊資本限額為人民。
    除了資本金要求外,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還須滿足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6.保薦人資格條件
    證券經營機構按中國證監會規定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人,並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自願履行保薦職責的聲明、承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注冊登記為保薦人:
    (1)保薦代表人數量少予兩名,
    (2)公司治理結構存在重大缺陷,風險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采有效執行;
    (3)近24個月因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從名單中去除;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7.保薦代表人的資格條件
    (1)申請條件
    個人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取得執業證書且符合下列要求,通過所任職的保薦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
    ①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
    ②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
    ③所任職保薦人出具由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名的推薦函;
    ④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⑤近36個月未因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從名單中去除或者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⑥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2)將被除名的情形
    ①被注銷或者弔銷執業證書;
    ②不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
    ③保薦人撤回推薦函;
    ④調離保薦人或其投資銀行業務部門;
    ⑤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⑥因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刑罰;
    ⑦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8.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保薦業務資格
    (1)保薦人應當為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列入保薦人名單,同時具有滬、深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
    (2)恢復上市保薦人還應當具有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公司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
    9.國債承銷業務的資格條件
    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成員資格依照該辦法再次審批。
    (1)基本條件:①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金融機構;②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信譽良好;③財務穩健,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或者淨資本狀況等指標達到監管標準,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④具有負責國債業務的專職部門以及健全的國債投資和風險管理制度;⑤信息化管理程度較高;⑥有能力且自願履行本辦法第六章規定的各項義務。
    (2)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人除上述基本條件,還須具備:①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1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②營業網點在40個以上。
    (3)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須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或者總資產在人民幣t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或者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4)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除應當具備乙類成員資格條件外,上一年度記賬式國債業務還應當位於前25名以內。
    10.國債承銷業務的申請與審批
    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的資格審批由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實施,並征求銀監會和保監會的意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的資格審批由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實施,並征求銀監會的意見。
    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本機構概況;法人營業執照和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上一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復印件;前兩年國債承銷和交易情況。
    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將申請材料分別提交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將申請材料提交財政部。
    11.企業債券的上市推薦業務資格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企業債券上市實行上市推薦人制度。企業債券發行人向兩個交易所申請上市,必須由交易所認可的1-2個機構推薦,並出具上市推薦書。
    上市推薦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交易所會員資格;
    (2)具備股票主承銷商資格,且信譽良好;
    (3)近1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負責推薦工作的主要業務人員熟悉交易所章程及相關業務規則;
    (5)交易所認為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具備條件的會員在推薦企業債券上市時,應當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交易所審查確認後,纔具有上市推薦人資格。
    第三節投資銀行業務的內部控制
    12.投資銀行業務內部控制的要求
    根據《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投資銀行部門應當遵循內部防火牆原則,建立有關隔離制度,嚴格制定各種管理規章、操作流程和崗位手冊,並針對各個風險點設置必要的控制程序,做到投資銀行業務和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受托投資管理業務、證券研究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等在人員、信息、賬戶、辦公地點上嚴格分開管理,以防止利益衝突。
    具體內容包括:(1)建立嚴格的項目風險評估體繫和項目責任管理制度;(2)建立科學的發行人質量評價體繫;(3)強化風險責任制;(4)建立嚴密的內核工作規則與程序。
    13.證券公司承銷業務的風險控制
    證券公司應建立以淨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繫,加強證券公司內部控制、防範風險,依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規定,計算淨資本和風險準備,編制淨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1)淨資本及其計算
    淨資本是在淨資產的基礎上對資產負債等項目和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後得出的綜合性風險控制指標。
    淨資本=淨資產一金融產品投資的風險調整一應收項目的風險調整一其他流動資產項目的風險調整-長期資產的風險調整-或有負債的風險調整±中國證監會認定或核準的其他調整項目。
    (2)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①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其淨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0。
    ②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淨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
    ③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淨資本不得低於人民。
    ④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及兩項以上的,其淨資本不得低於人民。
    (3)證券公司必須持續符合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①淨資本與各項風險準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②淨資本與淨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40%。
    ③淨資本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8%。
    ④淨資產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20%。
    ⑤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4)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業務的規定
    ①承銷股票的,應當按承擔包銷義務的承銷金額的10%計算風險準備。
    ②承銷公司債券的,應當按承擔包銷義務的承銷金額的5%計算風險準備。
    ③承銷政府債券的,應當按承擔包銷義務的承銷金額的2%計算風險準備。
    計算承銷金額時,承銷團成員通過公司分包銷的金額和戰略投資者通過公司簽訂書面協議認購的金額不包括在內。
    證券公司同時承銷多家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發行期有交叉、且發行尚未結束的,應當按照單項業務承銷金額和對應比例計算風險準備。
    14.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處理
    證券公司淨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責令證券公司限期改正,在5個工作日制定並報送整改計劃,整改期限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證券公司未按時報送整改計劃的,派出機構應當立即限制其業務活動。
    (1)整改期內可根據情形,采取:
    ①停止批準新業務;②停止批準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③限制分配紅利;④限制轉讓財產或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2)整改後,經驗收符合有關風險控制指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
    (3)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機構應當區別情形,對其采取下列措施:①限制業務活動;②責令暫停部分業務;③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④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⑤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⑥認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不適當人選。
    (4)未按期完成整改,風險控制指標情況繼續惡化,嚴重危及該證券公司的穩健運行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撤銷其有關業務許可。
    (5)風險控制指標無法達標,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區別情形,對其采取下列措施:①責令停業整頓;②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③撤銷經營證券業務許可;④撤銷。
    15.股票承銷業務中的不當行為及相應處罰
    (1)證券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承擔《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外,自中國證監會確認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參與證券承銷:①承銷未經核準的證券;②在承銷過程中,進行虛假或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以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③在承銷過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證券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承擔《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外,自中國證監會確認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參與證券承銷:①提前洩露證券發行信息;②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③在承銷過程中不按規定披露信息;④在承銷過程中的實際操作與報送中國證監會的發行方案不一致;⑤違反相關規定撰寫或者發布投資價值研究報告。
    (3)發行人及其承銷商違反規定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第四節投資銀行業務的監管
    16.核準制與行政審批制的異同點比較
    核準制與行政審批制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在選擇和推薦企業方面,由保薦人培育、選擇和推薦企業,增強了保薦人的責任。
    (2)在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上,由企業根據資本運營的需要進行選擇,以適應企業按市場規律持續成長的需要。
    (3)在發行審核上,將逐步轉向強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規性審核,發揮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獨立審核功能。
    (4)在股票發行定價上,由主承銷商向機構投資者進行詢價,充分反映投資者的需求,使發行定價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內在價值和投資風險。
    17.中國證監會對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的監管
    保薦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建立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管理制度。企業發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薦人進行保薦,還需具有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從業人員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2)明確保薦期限。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開發行證券均需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保薦。保薦期阿分為兩個階段,即盡職推薦階段和持續督導階段。從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公司申請文件到完成發行上市為盡職推薦階段。證券發行上市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開發行證券的,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1個完整會計年度。
    (3)確立保薦責任。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在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企業發行上市前,要對發行人進行輔導和盡職調查;要在推薦文件中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質量、發行人的獨立性和持續經營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諾。
    (4)引進持續信用監管和“冷淡對待”的監管措施。
    18.中國證監會對投資銀行業務的監管
    中國證監會對投資銀行業務的監管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兩種:
    現場檢查包括:機構、制度與人員的檢查和業務的檢查。
    非現場檢查包括:證券公司的年度報告;董事會報告;財務報表附注;與承銷業務有關的內容。
    核心考點術語
    投資銀行業務(廣義):包括眾多的資本市場活動,即包括公司融資、並購顧問、股票和債券等金融產品的銷售和交易、資產管理和風險投資業務等。
    投資銀行業務(狹義):隻限於某些資本市場活動,著重指一級市場上的承銷業務、並購和融資業務的財務顧問。
    核準制: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證券,不僅要公開披露與發行證券有關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證券法》中規定的條件,而且要求發行人將發行申請報請證券監管部門決定的審核制度。證券監管部門根據國家政策有權否決不符合實質條件的證券發行申請。
    “冷淡對待”的監管措施:即根據情節輕重,在一定時間內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薦發行上市申請,嚴重的還要取消其從事保薦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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