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兩隻小雞在爭奪一條蚯蚓時,我們能否說雞群中存在著“私有制”?當尚未學會說話的嬰兒因被人奪走奶瓶而哭鬧或因“想要”而伸手去搶別人手中的玩具時,我們能否說他一出娘胎便具有了“私有者意識”?當然不能。其所以不能,是因為作為自然屬性的私欲與作為一種社會規範的私有權——私有者權利觀念是兩種本質上不同的東西。
歷來我國的土地就不是(或主要不是)“按資分配”,而是“按權分配”的,有資格當地主的並不是商人,而是權貴。有權勢的江南縉紳兼並土地,無權勢的關中“陝商”不置田產,都不過是這一“傳統”的不同表現模式而已。
如今等級遍布、權力*不僅已造成嚴重的社會病,而且使我們所講的“階級”概念也走火入魔,從馬克思所講的建立在“物的聯繫”基礎上的利益集團變成了徹底的等級——我們的“階級成分”一度成了不因生產關繫改變而改變、不因經濟地位的變遷而變遷,不但決定本人命運,還可傳之子孫的某種世襲身份,直到演變為“紅五類”“黑五類”那樣赤裸裸的現代種姓制與賤民制!
理性的覺醒決不僅僅是一個思想進化過程,它與社會化商品經濟的發展、人的自由個性的發展是密不可分的。我們過去脫離後者而企圖僅僅依靠宣傳唯物主義與無神論來克服蒙昧與迷信,結果卻在一場“無神論者的造神運動”中受到了歷史的嘲弄,教訓至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