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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虛開發票的處理與預防
    該商品所屬分類:經濟 -> 財政稅收
    【市場價】
    772-1120
    【優惠價】
    483-700
    【作者】 中國劉金濤 
    【所屬類別】 圖書  經濟  財政稅收 
    【出版社】中國鐵道出版社 
    【ISBN】9787113269395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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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113269395
    作者:[中國]劉金濤

    出版社:中國鐵道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0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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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特色

    編輯推薦

    財務、稅務、司法機關從業人員  速用速查手冊
     內容全面:全面介紹虛開增值稅發票
    案例豐富:四種虛開行為的稅務處理
    法律處理:了解虛開帶來的後果,開啟普法模式
    預防應對: 如何避免在實務中被錯誤地追究虛開刑事責任問題

     
    內容簡介

         本書分為四個部分:
    *部分為基礎知識篇,主要介紹增值稅制度、發票管理制度及虛開發票的歷史等知識,為準確、全面理解虛開增值稅發票奠定基礎。
    第二部分為行政處理篇,從《發票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入手全面介紹虛開發票的行政處理原則,進而對四種虛開行為(為他人虛開、接受虛開、介紹虛開、為自己虛開)的稅務處理進行闡述。
    第三部分為刑事處理篇,主要圍繞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刑區別、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認定及與相關罪名的區別展開,同時輔以對典型刑事司法案例的分析總結得出的指導性結論。
    第四部分為虛開發票預防篇,主要圍繞避免接受虛開和介紹虛開展開,並對實務中被錯誤地追究虛開刑事責任問題,以專章
    提出筆者的部分建議。以期,能對大家準確適用虛開增值稅發票相關規定有所幫助,對避免虛開增值稅發票法律風險提供一定指引。

    目錄
    目錄
    篇基礎知識篇
    章 增值稅制度簡介
    節增值稅的發展 3
    第二節增值稅征稅原理 6
    第三節增值稅計稅方法 7
    第四節增值稅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9
    第五節增值稅征稅範圍 11
    第六節增值稅稅率和征收率 16
    第七節增值稅稅收優惠 20
    第八節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3
    第九節增值稅出口退(免)稅政策 25
    第二章 增值稅發票概述
    節發票的法律性質 29

    目錄
    篇基礎知識篇
    章  增值稅制度簡介
    節增值稅的發展 3
    第二節增值稅征稅原理 6
    第三節增值稅計稅方法 7
    第四節增值稅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9
    第五節增值稅征稅範圍 11
    第六節增值稅稅率和征收率 16
    第七節增值稅稅收優惠 20
    第八節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3
    第九節增值稅出口退(免)稅政策 25
    第二章  增值稅發票概述
    節發票的法律性質 29
    第二節增值稅發票種類 32
    第三節發票的樣式、聯次、內容及使用範圍 33
    第四節發票的領用、開具 36
    第三章  虛開發票的由來及發展
    節從發票歷史看虛開 41
    第二節虛開發票在我國的情況 44
    第三節虛開發票猖獗的原因 49
    第四節虛開發票的現狀及未來應對 56
    第二篇行政處理篇
    第四章  虛開發票與發票管理制度
    節虛開發票與發票管理辦法 62
    第二節虛開發票與發票開具時點規定 65
    第三節虛開發票與發票內容記載規定 69
    第四節虛開發票與代開發票規定 70
    第五節虛開發票與稅務代開制度 73
    第六節虛開發票與發票領用制度 75
    第五章  為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稅務處理
    節為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稅務處理規定概述 80
    第二節為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稅務認定 82
    第三節為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稅務懲戒 98
    第四節為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司法實踐 102
    第六章  為自己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稅務處理
    節為自己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稅務處理概述 106
    第二節實際案例分析 107
    第七章  接受和介紹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稅務處理
    節接受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稅務處理規定 111
    第二節接受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稅務處理 113
    第三節接受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司法實踐 120
    第四節介紹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稅務處理 124
    第八章  虛開增值稅發票行刑銜接處理
    節問題的提出 126
    第二節虛開增值稅發票行刑銜接處理規定概述 129
    第三節稅務執法實踐觀察及建議 136
    第三篇刑事處理篇
    第九章  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刑區別
    節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刑定義區別 143
    第二節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刑處罰區別 145
    第三節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刑處罰起點區別 149
    第十章  虛開增值稅發票罪概述
    節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犯罪構成 152
    第二節虛開增值稅發票罪與其他發票罪名的區別 159
    第四節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量刑規定 173
    第十一章  虛開發票刑事處理實證分析
    節人民法院審判監督案例 179
    第二節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案例 193
    第三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案例 209
    第十二章  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例法院觀點精要
    節人民法院及高級人民法院個案觀點 227
    第二節中級人民法院個案觀點 229
    第三節法院個案觀點總結 232
    第四節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牽連犯罪法院個案觀點及分析 236
    第四篇虛開發票預防篇
    第十三章  避免接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
    節準確識別開票方 244
    第二節持續的背景調查 251
    第三節完善的合同審核 253
    第四節加強內部風險排查 256
    第五節持續的員工風險教育 258
    第十四章  避免被錯誤追究虛開刑事責任
    節掌握必知的行刑銜接規定 262
    第二節準確應對稅務行政處理決定 265
    第三節運用好虛開刑事辯護理由 268
    第十五章  避免陷入介紹虛開的漩渦
    節介紹虛開增值稅發票相關案例 280
    第二節預防介紹虛開增值稅發票風險 282
    附錄
    一、虛開發票行政處理相關規定 285
    二、虛開發票刑事處理相關規定 298

    前言
    自1994年正式征收增值稅開始,虛開增值稅發票就與增值稅如影相隨,並隨著中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和市場規模的急劇壯大,在虛開發票份數和金額上屢創新高。虛開增值稅發票危害稅收征管秩序,阻礙市場經濟有序發展的同時,給虛開增值稅發票相關企業、個人,甚至對部分家庭帶來了“滅頂之災”。為有效預防和打擊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國家頒布了一繫列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對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有所抑制的同時,如何學習好、準確適用好這些文件規定,是包括企業(企業主及高管、財務人員、采購人員、銷售人員等)、稅務機關(稅務稽查、風險應對、貨物與勞務、政策法規等人員)、司法機關(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刑事審判等人員)在內的相關人員必須首先面對的問題。

    自1994年正式征收增值稅開始,虛開增值稅發票就與增值稅如影相隨,並隨著中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和市場規模的急劇壯大,在虛開發票份數和金額上屢創新高。虛開增值稅發票危害稅收征管秩序,阻礙市場經濟有序發展的同時,給虛開增值稅發票相關企業、個人,甚至對部分家庭帶來了“滅頂之災”。為有效預防和打擊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國家頒布了一繫列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對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有所抑制的同時,如何學習好、準確適用好這些文件規定,是包括企業(企業主及高管、財務人員、采購人員、銷售人員等)、稅務機關(稅務稽查、風險應對、貨物與勞務、政策法規等人員)、司法機關(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刑事審判等人員)在內的相關人員必須首先面對的問題。
    本書分為四個部分:部分為基礎知識篇,主要介紹增值稅制度、發票管理制度及虛開發票的歷史等知識,為準確、全面理解虛開增值稅發票奠定基礎。第二部分為行政處理篇,從《發票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入手全面介紹虛開發票的行政處理原則,進而對四種虛開行為(為他人虛開、接受虛開、介紹虛開、為自己虛開)的稅務處理進行闡述。第三部分為刑事處理篇,主要圍繞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刑區別、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認定及與相關罪名的區別展開,同時輔以對典型刑事司法案例的分析總結得出的指導性結論。第四部分為虛開發票預防篇,主要圍繞避免接受虛開和介紹虛開展開,並對實務中被錯誤地追究虛開刑事責任問題,以專章提出筆者的部分建議。以期,能對大家準確適用虛開增值稅發票相關規定有所幫助,對避免虛開增值稅發票法律風險提供一定指引。
    虛開增值稅發票之所以屢禁不止,有其深層次的主客觀原因。但其危害甚深,所以國家必須集合多種力量對此予以打擊和預防。筆者結合本人稅務機關、法院、企業及律師多重工作經驗和專門思考,選取了這一主題,希望本書能對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法律處理認知及風險有效防範,貢獻自己的微薄之力。怎奈筆者纔疏學淺、眼界淺薄,在寫作中,部分內容定有理解不到位,甚至錯漏之處。誠望各位讀者批評、指正。
    在此,對為本書傾情作序的筆者恩師北方工業大學經濟法研究所副所長中國財稅法學理事榮國權教授、為本書撰寫後記的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稅法案例研究中心滕祥志主任、為本書校對財稅政策的著名建築財稅專家何廣濤博士,一並致謝!沒有他們的支持和鼓勵,本書難以成稿。



    劉金濤
    2020年6月
    後記:關於查處虛開發票涉稅案件的幾點思考


    熟悉我國稅收制度的朋友肯定清楚,增值稅作為我國大稅種,占我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居高不下,幾近半壁江山。以票控稅制度,作為支撐起增值稅和所得稅制度的大廈的基石,巍然屹立,稅收征收管理制度的“金三”工程,幾乎就圍繞者以票控稅制程序和實體制度構建。對於增值稅發票的管控和識別,也越來越嚴格,越來越電子化、技術化、數字化,稅務機關識別虛的能力,與日俱增,幾乎百發百中。也即,增值稅發票初期的所謂套打套印發票,已經被新的征管技術消滅,可謂絕跡。然而,虛開發票特別是虛開增值稅發票問題,近年來雖然頻頻遭遇重拳出擊和嚴厲打擊,蔓延甚至惡化的勢頭,卻未見徹底遏制。特別是“暴力虛開”發票以獲取非法稅收利益行為,屢禁不止,這中間,固然有稅收管理制度特別是發票管理制度的固有缺陷,違法犯罪分子鋌而走險或者鑽制度漏洞的問題,不可否認,在發票管理的問題上,尚存在理論認識
    不清、司法政策調整、行政與司法銜接不明確、刑法規定本身的歷史局限性問題,需要理論和實務屆群策群力,展開研究,以求得正解。
    2013年12月,中國社科院財經中心成立財稅法案例研究中心①1,我在中心成立的成果發布會上,發布了一個研究報告,做了《稅法理論和查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辦案指引》的專題報告。報告指出:
    查辦涉稅犯罪案件,要始終以能夠定案為準,因此,查辦之初就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調查方向和辦案指引,以便案件查得清、訴得出、判得下,而且當事各方心服口服。為此,應該引入稅法的基本理論和概念,並對稅收征管制度和經濟交易的內在邏輯有充分的理解和把握。稅法交易定性理論是稅法分析的基本分析工具,主要解決納稅主體認定、稅收客體的定性和量化、稅收管轄權等基本稅法評價問題。
    交易定性能使稅法的構成要件生動地呈現,使爭辯雙方達成共識。但交易類型非常豐富多彩,至少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單一交易,比如說名為借貸實為分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名為“委建”實為“買賣”、名為“聯建”實為“以物易物”、名為“買一贈一”實為“折價銷售” ( 國稅函〔 2008〕 875號 ) ,名為“投資合作”實為“租賃”,名為“贈與”實為“租賃”、名為“銷售—回購”實為“融資”(國稅函〔 2008〕 875號)、名為“承包”實為“掛靠”(借用資質)、名為“借款”實為“利潤分配”(財稅〔 2003〕 158號、國稅發〔 2005〕 120號)等,不勝枚舉。這種名和實的分割、名和實的對立、名和實的悖論,就會在特定場合出現,此時實質課稅便開始發生作用。實質課稅就是去形式而求實質,實質課稅在交易定性中無處不在。還有一類交易是復合交易,主要有三種:一種是單一合同內蘊含多重法律關繫;一個是第三人介入交易;一個是經一組合約實現的交易。多個主體融進一個合同,此時,合同
    法評判與交易定性發生分離。
    在單一合約交易中,增值稅發票的流向和資金、物流的流向能夠和合同主體一一吻合和對應。但是,復合交易特別是第三人介入交易,比如拍賣、行紀、代理、居間、信托、融資租賃、資質借用、名義借用等,往往會發生上述三種要素的流轉方向,與合同主體不能一一對應或者吻合。因此,應該借助稅法交易定性的理論,仔細甄別,以免發生錯誤判斷和認定。
    稅法所謂“虛開”,種是“無貨虛開”,也即“未發生實際交易”的虛開(“無中生有”);第二種是“票貨不符”,也即“發票未真實反映交易實際”的虛開(“有而不實”);第三種是“雖然從事了實際交易但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即“非直接交易對像”的虛開(“張冠李戴”)。以上分別對應法發〔 1996〕 30號“司法解釋”規定的三種情形,且行為人主觀方面皆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不過,論者指出,法發〔 1996〕 30號“司法解釋”或存在缺陷和解釋歧義,其第三款及第三中的虛開,從字面理解,隻能適用於銷售貨物不能開具或者不願開具發票的“開票主體”,而不能適用於貨物買賣中的買方主體也即“受票主體”。因此,實踐中有些案件可能法院由於理解司法解釋有誤,而導致錯判。
    這三種虛開的認定,在證據上和難易程度上,逐漸加大。也即,認定“無貨虛開”在稅法定性上明顯,不會造成定性錯誤;認定“有而不實”也不會太困難,比如銷售清單張冠李戴,與實際銷售不符,非免稅貨物冒充免稅貨物,可以認定為虛開,但是在證據認定上,需要認真進行比對,證據標準要求較高。但是,在認定“非直接交易對像”時,則有可能面臨第三人介入交易的諸多復雜交易類型,比如、代理、行紀、居間、名義借用、資質借用、拍賣等多種情形,如不仔細斟酌,也不了解交易定性的理論,極有可能造成錯判。
    為此,需要分別從不構成虛開的具體情形具體闡述,尤其要關注到第三人介入交易的復雜交易情形,也即,需要了解哪些交易類型不構成虛開:
    一、代繳稅款結構中,代繳稅款人不構成虛開。代繳稅款的交易結構,在很多稅種中廣泛存在。廢舊物資征管實踐中,常有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反復磨合,形成收廢企業設立幾個個體戶的交易結構,零散戶以個體戶名義進入交易並申請稅務機關開具發票,零散戶以個體戶的名義繳納稅款,收廢企業實際承擔稅款,實現零散稅源集中歸集繳納,在交易真實性的約束條件之下,不構成虛開。
    二、彙總開具發票的,不足以認定為虛開。零售業銷售時,可以集中開具發票(國稅發〔 2006〕 156號第十二條),彙總開具時,隻要貨票一致,即在交易真實的約束條件之下,就不構成虛開。
    三、票貨時間不能同時的,不足以一概認定為虛開,須個案對待,具體分析認定。長期固定客戶,有可能先票後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9條第1款),也可能先貨後票,但是,月底對賬期中或者期末找平的,不構成虛開。而且,如果先票後貨,在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管控、意外訴訟、當事人失去自由)等情形之下,造成交貨困難的,不構成虛開。
    四、國稅發〔 2002〕 893號文的交易結構不構成虛開。也即“零散戶—收費企業—用費企業”的交易結構,即便零散戶直接送貨給用費企業的,也不構成虛開。
    五、銷售主體與履行(物權)行為分離時,不構成虛開。比如,某公司購買貨物,但指示賣方向第三人交付,這時,履行的方向與貨物買賣的方向不同,但不構成虛開。同理,某甲向乙公司購買進口汽車,乙公司隨向丙汽車銷售商或者進口商訂購同類汽車,但是,丙實際向甲實現交付。這種情況下,甲乙之間、乙丙之間成立兩個銷售關繫,為履行費用,丙直接向甲為交付之履行行為,但不構成虛開;廠商銷售貨物給一級經銷商,以及經銷商分銷售給二級經銷商(賣場),賣場直接零售給消費者的,如果廠商直接發貨給消費者,也不構成虛開。
    六、賣場與品牌的聯營合作,不構成虛開。某些品牌商會與賣場簽訂合作協議,品牌入住著名賣場但不繳納租金,而從銷售利潤中提成給賣場,由賣場向顧客開具銷售發票。但是,賣場並不辦理進貨也不管理庫存,相反是品牌商辦理進貨並管理庫存,這時,賣場不構成虛開。相反,如果品牌眾多,實際上構成了“代繳”增值稅的結構,即稅務機關認可賣場直接代若干品牌繳納增值稅,稅務機關實現了征管效率,品牌商業也了交易費用。
    七、在交易中增加一個交易環節的,不構成虛開。比如,甲乙本欲銷售貨物,但乙因故不能立刻付現,這時,甲乙邀請丙加入銷售關繫之中,甲丙之間、丙乙之間分別簽訂同一標的的銷售合同,或雖未簽訂合同,但達成合意,分別繳納增值稅款,直接由甲向乙為交付貨物之履行行為。這時,丙直接付現給甲,而甲丙均不構成虛開。在不侵害國家稅權的前提下,稅法和刑法應尊重交易主體的私法自治。
    第三人介入交易的場合,稅法和刑法應認真分析交易主體的法律地位,準確把握交易定性,慎重為稅法評價和刑法評價。比如,拍賣交易中,拍賣人不屬於實際銷售當事人,僅為受托的銷售主體(代銷),但是,拍賣人繳納增值稅款並開具發票的(國稅發〔 1999〕 40號文),不屬於虛開。
    綜上,認定虛開犯罪的依據是《刑法》 205條和尚未廢止的法發〔 1996〕 30號“司法解釋”。認定基礎是對稅法交易和稅收征管制度有深刻的把握和理解。否則,僅僅從刑法構成要件理論出發認定,容易犯形而上學的錯誤。《刑法》 205條的犯罪構成要件,在刑法理論和實務界存在爭議,尤其是“目的犯”和“行為犯”之爭,社會危害性之爭,等均未有定論。在刑法學界,也存在“代實開”、 “無偷騙稅款的目的”和“換開對開未損害國家稅收”是否構成犯罪等激烈爭論。引入稅法交易定性理論,使刑法評價建立在堅實的民商法和稅法評價基礎之上,從而實現法際整合和法際協調,並反過來化解這些刑法理論爭議。
    上述報告的基本思路,是以稅法交易定性理論為視角,結合稅收征管實踐和經濟交易的內在邏輯,從反面論證哪些類型的交易不屬於虛開,劃定不屬於虛開的交易類型。自報告發布至今,稅收管理實踐和司法實踐,又有了新的拓展。此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國稅總局對“先賣後買”“先票後貨”“掛靠經營”等行為是否構成虛開做出了專門的合理解讀。不過,該解讀無法涵蓋所有的交易類型。除了為了增加營業額、銷售額、擴大業績、增加銀行征信額度而實施的對開、環開之外,還出現了石油石化行業為了逃避繳納消費稅而出現的換開發票案件,有的案件虛開數量非常大,對稅收征管秩序和國家稅款造成衝擊,有的沒有直接對增稅稅款造成侵蝕,但可能對其他稅種的稅基造成侵蝕。實踐中的問題,越來越復雜,甚至尖銳,需要稅法理論和實務界合力解決。這些問題包括但不限於:
    一是,虛開發票問題引起的稅收治理難題如何破解。某種程度上,或許可以認為,虛開發票問題已經到了威脅增值稅制度根基的程度,必須在法律制度層面予以完善和執行層面予以協同解決。有的案件不僅金額大,犯罪分子利用借用的身份證件,大額開具發票牟取非法利益之後,瞬間失聯,這就是業界所謂的“暴力虛開”。暴力虛開是典型的虛開發票犯罪之一,是法律遏制和打擊的重點。在新冠病毒全球流行的當下,在保持稅制整體穩定、主體稅種不變、不可能徹底廢除增值稅的情況下,在六證合一的治理模式之下,既要重視大眾創新萬眾創業帶來的工商登記戶數猛烈增長,又要探索遏制“暴力虛開”鋌而走險犯罪分子的制度空間。為此,既要運用刑法相關懲治涉稅犯罪條款打擊犯罪行為,又要從工商稅務登記的實名認證上采取得力措施,截斷“暴力虛開”犯罪分子的犯罪的後路,配合以公民信用制度、征信制度,結合司法裁判執行失信制度,使犯罪分子一旦涉稅犯罪,就納入稅務失信人名單,並在大額消費、投資融資、高鐵飛機乘坐、旅店住所,銀行賬戶往來等寸步難行,借用他人身份證件登記設立公司,暴力虛開之後一走了之的局面,或可得到遏制。
    二是,研究稅收行政法虛開認定與刑法虛開犯罪認定的區別與銜接。這裡面包含幾個問題,其一,行政法層面虛開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稅收行政執法上認定的虛開,並非必然構成刑法上的虛開,二者在證據轉換、構成要件、交易定性和稅法評價方面,存在較大的區別,這是執法當中必須注意的重要問題;其二,即便構成稅收行政法意義上的虛開,有些案件甚至有稅務機關出具“已證實虛開通知單”,但是,不意味著行政機關出具的相關行政執法文書必然能夠和刑事證據直接轉換,該文書在行政法上具有可訴性,實踐中已經有被訴並被判決撤銷的案例;其三,《刑法修正案七》出臺之前,執法實踐中或存在稅務機關就涉稅犯罪案件直接移送司法機關,然後行政機關依照司法機關的判決再作出行政處理處罰,二者缺乏很好的銜接,由此存在行政證據與司法證據循環論證的不公正、不合理情況;其四,有些稅務案件被直接移送司法,而忽視聽證、申辯、陳述程序的前提下,納稅人的參與權、申辯陳述權被剝奪,有違行政法正當程序原則;其五,營改增之後,《稅收征管法》從立法宗旨、參與主體、稅收程序到稅收實體都面臨一輪較大的修改,發票作為交易憑證、記賬憑證、稅收抵扣憑證,有必要在立法修訂中有所體現,以回應稅法實踐的需要。
    三是,研究刑法規則和相關司法解釋的完善問題。為適應新時期優化營商環境的大背景,司法政策在近期有一個較大的調整,先是,出臺了法研〔 2015〕 58號(以下簡稱“法研58號”),明確“以掛靠方以掛靠形式向受票方實際銷售貨物,被掛靠方向受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屬於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法研58號同時指出:“該解釋(法發〔 1996〕 30號)中,關於“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屬於虛開的規定,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規定不符,不應繼續適用;如繼續適用該解釋的上述規定,則對於掛靠代開案件也要以犯罪論處,顯然有失妥當。”這就將法發〔 1996〕 30號之三中的“有實際交易而讓非交易對像代開發票”的行為,與“掛靠”行為等同,其實,二者是包含關繫,並非完全等同。考慮到刑法學界有“代實開”不構成虛開的經典論文,筆者認為,或應從稅法交易定性的視角,分別各主體、各稅種仔細推敲是否造成稅款損失,造成何種稅款損失,而不應籠統地認定“代實開”一概沒有造成稅款損失,或者一概沒有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可能性。此外,法研〔 2015〕 58號對刑法205條附加了“稅款損失”和“騙取抵扣稅款故意”的兩個限制性條件,其是否符合刑法205條的立法原意,尚須仔細研討。實踐中,出現了無實際交易、不以抵扣稅款為目的、也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開具增值稅發票案件的再審改判無罪案件,顯然,該判決帶給行政執法的一定的困惑和影響,這也是需要研究和注意的重要問題。此外,對於何為“實際交易”,應該如何定義並理解“實際交易”、如何理解“三流一致”或“四流一致”,稅法和刑法規範如何與日益創新的民商法交易類型銜接,而不是自外於經濟交易實際,也是特別需要關注的問題。其後,法研〔 2014〕 179號明確:“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量刑數額標準,可以不再參照適用1996年頒布的法發〔 1996〕 30號‘司法解釋’,在新的司法解釋制定前,對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可以參照《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2018年,法〔 2018〕 226號文件進一步明文規定,法發〔 1996〕 30號“司法解釋”規定的三種虛開類型“不再參照執行”。這就為後續出臺刑法205條的司法解釋或者直接修改刑法205條,留下想像空間。
    四是,如何研究、總結、看待一些典型案例。論者指出,在盧纔興案件中(1997~1998年),蘆纔興為其運輸企業虛受增值稅專用發票,偷逃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及城建稅。法院認為,運輸企業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根本沒有抵扣資格,蘆纔興也明知這一點,其行為符合偷稅罪的構成要件,而不符合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判決蘆纔興的行為構成偷稅罪。換言之,是目的行為吸收手段行為,應以偷稅罪定性,與“代實開不扣程序開”沒有關繫。在瀋陽房某案件中(2008~2012年),房某為其公司完成銷售額目標,環開專用發票,涉及增值稅額四。法院認為,該環開行為擾亂了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秩序,其行為已經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以“初犯,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主動補繳稅款、罰款,悔罪態度較好,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較輕,可予免除刑事處罰”為由,對其定罪免刑。論者指出,定罪免刑是對刑法205條“藝術性適用”,換言之,判決未突破立法原意和文義解釋範圍,值得點贊。 2018年12月4日,人民法院公布了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其中的個案例是“張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張某以其他單位名義對外簽訂銷售合同,由該單位收取貨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其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者指出,該案件繫典型的“名義借用代繳稅款案件”,顯然不構成虛開。但是,指導案例增加的兩個要件也即目的要件和後果要件,值得實務界特別重視和特別注意,為律師辯護提供了有益的強有力的視角,其為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之初衷,值得點贊。限於篇幅,此處不對諸多稅收規範性文件、司法文件或者司法案例一一提及或點評。
    所幸,劉金濤律師對上述問題,均有不同程度的精彩回應。
    劉金濤律師擁有注冊稅務師、律師、經濟師執業資格,先後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地方稅務局、人民法院、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某大型農業電商公司等多家單位任職。在虛開發票風險防範、涉稅爭議解決、環境保護稅、合同稅務審閱、財務人員職業法律風險控制等領域有深入研究和豐富實戰經驗。我高興地看到,他在職業生涯的收獲時期,深耕稅法實務與理論,對於我提出的以上問題,在其大作中均有不同程度、不同視角、不同解決方案的回應和論述。劉金濤律師的專著,除了介紹增值稅的一般原理之外,著重分析和點評了近期出現的典型司法案例,提出了自己辦理相應類型案例的心得和觀點,為稅法理論創新、稅法修改、刑法修改、司法解釋的修訂完善,提供了豐富的素材和理論思路,殊為難得。在此,真誠期待更多財稅法律師結合實務的理論著作問世,共同推動財稅法理論的進展。再次,也熱烈祝賀金濤律師的大作問世,為財稅法理論開拓與實務進展做出貢獻。
    中國社科院財稅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滕祥志
    庚子年辛巳月庚戌日丁亥時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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