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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稅刑事犯罪案例解析
    該商品所屬分類:經濟 -> 財政稅收
    【市場價】
    860-1248
    【優惠價】
    538-780
    【作者】 劉兵 
    【所屬類別】 圖書  經濟  財政稅收 
    【出版社】中國市場出版社 
    【ISBN】9787509216408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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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09216408
    作者:劉兵

    出版社:中國市場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9年01月 
    原版書名: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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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篩選15個涉稅刑事犯罪典型案件


    ★多層面、多角度深入獨到研究


    ★剖析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重與罪輕


    ★事前防範、事中糾正、事後解決


    ★稅務司法、刑事辯護、稅收籌劃指南

     
    內容簡介
    本書精選了15個涉稅刑事犯罪案例,分別從法院、當事人及辯護律師的角度,深入剖析涉稅企業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重與罪輕的原因及法律依據,對常見稅收犯罪的構成要件、稅收原理、典型案例和發展趨勢等進行了深度解析,對於辦理稅收犯罪案件和防範涉稅風險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作者簡介

    劉兵



    稅務律師,法務會計師,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理事,全國律協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央財經大學稅收教育研究所研究員,吉林財經大學大企業稅收研究所研究員,中共國家稅務總局黨校兼職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稅務碩士導師;甘肅玉榕律師事務所稅務部主任;已經出版多部稅收風險防控專著。
    目錄
    上編 涉稅犯罪案例解析

    章 逃稅罪案例解析
    節逃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第二節企業逃稅案解析
    鏈接逃稅罪相關規定
    第三節企業以政府承諾為由“零申報”逃稅案解析
    第四節轉讓股權逃稅案解析
    鏈接涉嫌逃稅罪不起訴的辯護觀點
    第五節法定代表人在破產清算後仍然承擔逃稅責任案解析
    鏈接1法定代表人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鏈接2逃稅罪無罪裁判觀點
    第六節逃稅罪大數據分析報告
    第七節逃稅罪辯護詞

    上編 涉稅犯罪案例解析


     


    章 逃稅罪案例解析


    節逃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第二節企業逃稅案解析


    鏈接逃稅罪相關規定


    第三節企業以政府承諾為由“零申報”逃稅案解析


    第四節轉讓股權逃稅案解析


    鏈接涉嫌逃稅罪不起訴的辯護觀點


    第五節法定代表人在破產清算後仍然承擔逃稅責任案解析


    鏈接1法定代表人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鏈接2逃稅罪無罪裁判觀點


    第六節逃稅罪大數據分析報告


    第七節逃稅罪辯護詞


     


    第二章 逃避追繳欠稅罪案例解析


    節逃避追繳欠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第二節逃避追繳欠稅案解析


    鏈接1逃避追繳欠稅罪的相關規定


    鏈接2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司法解釋


    第三節逃避追繳欠稅罪大數據分析報告


     


    第三章 騙取出口退稅罪案例解析


    節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第二節無主觀故意不構成騙取出口退稅案解析


    鏈接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相關規定


    第三節假自營真代理騙取出口退稅案解析


    第四節騙取出口退稅罪大數據分析報告


     


    下編 涉票犯罪案例解析


     


    第四章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例解析


    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第二節“為他人虛開”被判處緩刑案解析


    鏈接類似案例統計


    第三節“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免予刑事處罰案解析


    鏈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相關司法解釋、批復


    第四節“有貨虛開”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解析


    鏈接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相關規定


    第五節成立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解析


    鏈接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法律後果


    第六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大數據分析


     


    第五章 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案例解析


    節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第二節企業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案解析


    鏈接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不起訴觀點彙總


    第三節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大數據分析報告


     


    第六章 虛開發票罪案例解析


    節虛開發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第二節企業虛開發票案解析


    鏈接虛開發票罪的相關規定


    第三節虛開發票罪大數據分析報告


     


    第七章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案例解析


    節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第二節企業持有偽造的發票案解析


    鏈接《刑法》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認定


    第三節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大數據分析報告


     


    第八章 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例解析


    節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第二節企業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解析


    鏈接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起訴情況統計


    第三節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大數據分析報告

    前言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隻有稅收安全,國家財政纔能安全,因此國家必須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的特征,這就要求納稅人提高稅收遵從度,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依法納稅,而不能反其道而行之。
    但是,稅收實踐中,涉票、涉稅違法行為仍然大量存在,以至於國家出重拳“打虛”“打騙”,打擊偷稅和發票違法行為。
    涉票、涉稅違法行為,在稅法層面會受到稅務機關的稅法處理、處罰;如果構成刑事犯罪,則會受到司法機關的刑事處罰。行為人涉票、涉稅入罪處刑的後果是嚴重的,要付出人身自由的代價。涉票、涉稅犯罪是經濟犯罪,經濟犯罪的目的是“賺錢”,那麼刑法打擊經濟犯罪的目的就是不讓行為人“在經濟上占到便宜”,行為人為此要付出金錢的代價。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隻有稅收安全,國家財政纔能安全,因此國家必須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的特征,這就要求納稅人提高稅收遵從度,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依法納稅,而不能反其道而行之。


        但是,稅收實踐中,涉票、涉稅違法行為仍然大量存在,以至於國家出重拳“打虛”“打騙”,打擊偷稅和發票違法行為。


        涉票、涉稅違法行為,在稅法層面會受到稅務機關的稅法處理、處罰;如果構成刑事犯罪,則會受到司法機關的刑事處罰。行為人涉票、涉稅入罪處刑的後果是嚴重的,要付出人身自由的代價。涉票、涉稅犯罪是經濟犯罪,經濟犯罪的目的是“賺錢”,那麼刑法打擊經濟犯罪的目的就是不讓行為人“在經濟上占到便宜”,行為人為此要付出金錢的代價。


        近年來涉票、涉稅刑事犯罪案件時有發生,特別是營改增之後,涉票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其中不乏大案要案。防範涉票、涉稅刑事責任風險,需要思考、分析和總結。為此,筆者根據已經公開的司法裁判案例,從中選取了比較常見的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持有偽造的發票罪、購買偽造的增值稅發票罪等犯罪案例,從辯護實務、風險防範和大數據的角度進行解析,分析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無罪的原因、罪輕的原因,以此找到應對風險的方法。


       本書能夠出版,應當感謝武雪君律師所做的扎實基礎工作,感謝吉林財經大學中國大企業稅收研究所的支持,感謝中國市場出版社責任編輯的辛勤付出。謹此致謝!


     


    ——劉 兵


     

    媒體評論
    ★本書精選了常見的稅收犯罪案例,從刑法理論、辯護實務、風險防範等角度進行了分析,具有理論價值與實踐意義,可以作為稅收犯罪的辦案參考和稅收犯罪的防範指南。
    ——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稅收刑事案例解析是宣傳、傳播當代稅法理念、知識的好形式。作者從刑法學、稅法學交叉的角度對公開的司法判例進行深度剖析,理論聯繫實際,具有可讀性、實務指導性。
    ——劉劍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稅收犯罪是市場經濟中常見的經濟犯罪,也是當前我國重點打擊的犯罪形態。本書從稅法、刑法相結合的角度,對常見稅收犯罪的構成要件、稅收原理、典型案例和發展趨勢等進行了深度解析,對於辦理稅收犯罪案件和防範涉稅風險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施正文(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本書專題梳理稅收犯罪行為,除剖析構成要件、展示典型案例外,還彙集了相關政策文件,對稅務司法、刑事辯護、稅收籌劃都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作者是多年從事稅法服務的律師,實踐經驗豐富,相信讀者可以從其分享中受到啟發。

    ★本書精選了常見的稅收犯罪案例,從刑法理論、辯護實務、風險防範等角度進行了分析,具有理論價值與實踐意義,可以作為稅收犯罪的辦案參考和稅收犯罪的防範指南。


    ——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稅收刑事案例解析是宣傳、傳播當代稅法理念、知識的好形式。作者從刑法學、稅法學交叉的角度對公開的司法判例進行深度剖析,理論聯繫實際,具有可讀性、實務指導性。


          ——劉劍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稅收犯罪是市場經濟中常見的經濟犯罪,也是當前我國重點打擊的犯罪形態。本書從稅法、刑法相結合的角度,對常見稅收犯罪的構成要件、稅收原理、典型案例和發展趨勢等進行了深度解析,對於辦理稅收犯罪案件和防範涉稅風險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施正文(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本書專題梳理稅收犯罪行為,除剖析構成要件、展示典型案例外,還彙集了相關政策文件,對稅務司法、刑事辯護、稅收籌劃都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作者是多年從事稅法服務的律師,實踐經驗豐富,相信讀者可以從其分享中受到啟發。


     ——熊偉(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在線試讀

    第二節“為他人虛開”被判處緩刑案解析
    本案例是當事人“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構成犯罪,案值較大,後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案,案例中符合緩刑的量刑情節值得總結。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X縣恆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盛公司)實際負責人王某通過X縣億鑫鋅業有限公司周某了解到陽某(另案處理)可以提供生產原材料瓦斯泥,並從陽某處購進瓦斯泥。2015年4月,陽某提出有多餘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售,走賬資金由陽某方提供,開票費為票面金額的7.5%。王某隨即與潘某蘭(恆盛公司會計)商量購進此發票,並安排其根據公司當月所需進項稅金額計算出需要購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金額。之後,由潘某蘭與陽某聯繫開票事宜,提供本公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開票資料,並告知所需發票票面金額、產品名稱等票面內容。陽某則根據票面內容提供以L市利邦實業有限公司或L市源輝貿易有限公司名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恆盛公司。同時,陽某根據潘某蘭的要求,經彭某(己另案處理)提供資金,或直接轉到潘某蘭建行賬戶及其夫羅某乙名義開立的建行賬戶,或經由陽某建行賬戶及其弟妹羅某甲名義開立的建行賬戶轉到羅某乙建行賬戶。後,恆盛公司再根據票面金額將資金通過銀行轉賬回籠到開票單位賬戶,並通過潘某蘭或羅某乙的建行賬戶按照票面金額的7.5%支付開票費至陽某的建行賬戶。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通過王某、潘某蘭的直接安排和操作,恆盛公司在未與L市利邦實業有限公司和L市源輝貿易有限公司發生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從陽某處獲取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78份,票面金額7582978,稅額1289106,價稅合計8872085,且已全部在稅務部門認證抵扣。
    案發後,X縣公安局已暫扣恆盛公司認證抵扣的稅額1289。王某主動向X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人民檢察院觀點
    恆盛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王某、潘某蘭作為恆盛公司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恆盛公司及王某、潘某蘭的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潘某蘭繫主犯,同時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款、第二十六條款、第四款和《刑事訴訟法》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分別判處。
    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觀點B
    恆盛公司觀點

     


    第二節“為他人虛開”被判處緩刑案解析


    本案例是當事人“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構成犯罪,案值較大,後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案,案例中符合緩刑的量刑情節值得總結。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X縣恆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盛公司)實際負責人王某通過X縣億鑫鋅業有限公司周某了解到陽某(另案處理)可以提供生產原材料瓦斯泥,並從陽某處購進瓦斯泥。2015年4月,陽某提出有多餘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售,走賬資金由陽某方提供,開票費為票面金額的7.5%。王某隨即與潘某蘭(恆盛公司會計)商量購進此發票,並安排其根據公司當月所需進項稅金額計算出需要購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金額。之後,由潘某蘭與陽某聯繫開票事宜,提供本公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開票資料,並告知所需發票票面金額、產品名稱等票面內容。陽某則根據票面內容提供以L市利邦實業有限公司或L市源輝貿易有限公司名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恆盛公司。同時,陽某根據潘某蘭的要求,經彭某(己另案處理)提供資金,或直接轉到潘某蘭建行賬戶及其夫羅某乙名義開立的建行賬戶,或經由陽某建行賬戶及其弟妹羅某甲名義開立的建行賬戶轉到羅某乙建行賬戶。後,恆盛公司再根據票面金額將資金通過銀行轉賬回籠到開票單位賬戶,並通過潘某蘭或羅某乙的建行賬戶按照票面金額的7.5%支付開票費至陽某的建行賬戶。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通過王某、潘某蘭的直接安排和操作,恆盛公司在未與L市利邦實業有限公司和L市源輝貿易有限公司發生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從陽某處獲取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78份,票面金額7582978,稅額1289106,價稅合計8872085,且已全部在稅務部門認證抵扣。


    案發後,X縣公安局已暫扣恆盛公司認證抵扣的稅額1289。王某主動向X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人民檢察院觀點


    恆盛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王某、潘某蘭作為恆盛公司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恆盛公司及王某、潘某蘭的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潘某蘭繫主犯,同時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款、第二十六條款、第四款和《刑事訴訟法》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分別判處。


    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觀點B


    恆盛公司觀點


    恆盛公司對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王某及其辯護律師觀點


    王某對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王某的辯護律師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對罪名有異議。認為恆盛公司雖與L市利邦實業有限公司和L市源輝貿易有限公司沒有實際貨物交易,但與其他人有超過本案開票金額的實際貨物交易,且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恆盛公司屬於不以騙取稅款為目的的“讓他人為自己代開”行為,其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本案虛開的稅款數額繫較大,而非巨大。王某有自首情節,積極全額退繳稅款,繫初犯、偶犯,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潘某蘭及其辯護律師觀點


    潘某蘭對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潘某蘭的辯護律師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恆盛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的事實沒有異議,對罪名有異議。認為2015年4月的開票行為,潘某蘭未參與,虛開的數額應當減去真實交易數額。潘某蘭在案發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公安機關以電話形式傳喚潘某蘭,其如實供述,應當認定為自首;潘某蘭繫從犯,其隻是接受雇主的工作指示履行工作職責;其是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請求人民法院對潘某蘭減輕處罰。


    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一審法院裁判觀點


    恆盛公司接受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王某、潘某蘭作為恆盛公司的主管人員,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8872085,稅額1289106,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均應予懲罰。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後,王某、潘某蘭能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繫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潘某蘭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潘某蘭起主要作用,均繫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恆盛公司在案發後退還了全部非法所得,依法可以對恆盛公司和王某、潘某蘭酌情從輕處罰。本案的違法所得1289106應予沒收,上繳國庫。王某、潘某蘭的辯護律師提出不以騙取稅款為目的的“讓他人為自己代開”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的數額應當減去真實交易數額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關於辯護律師提出的潘某蘭為自首,繫從犯的意見,經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潘某蘭在次接受公安機關的詢問時沒有如實供述,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規定,另潘某蘭在整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中,雖然是接受雇主的安排履行工作職責,但其明知道虛開增值稅發票是違法行為依然積極參與實施,在犯罪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故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人民法院不予采納。辯護律師提出王某有自首情節,積極全額退繳稅款,兩被告人繫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和法律相符,人民法院予以采納。


    根據本案王某、潘某蘭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對王某、潘某蘭宣告緩刑。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稅收征管的制度,一審法院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十五條款,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款,第七十三條第二、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1)恆盛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罰金已繳納);(2)王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潘某蘭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沒收恆盛公司非法所得人民幣1289106。


    二審法院裁判觀點


    恆盛公司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8872085,稅額1289106,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王某繫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潘某蘭繫該公司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均應當承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刑事責任。王某犯罪以後能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繫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潘某蘭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繫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恆盛公司在案發後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可以對該公司及王某、潘某蘭酌情從輕處罰。恆盛公司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應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王某、潘某蘭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均可以宣告緩刑。


    關於H省X縣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潘某蘭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對王某、潘某蘭量刑錯誤”的抗訴意見,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繫單位犯罪案件,王某、潘某蘭繫恆盛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依法應當對王某、潘某蘭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不應並處罰金,但以王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以潘某蘭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判決對王某、潘某蘭均並處罰金繫量刑錯誤,但適用法律沒有錯誤,故該抗訴理由部分成立,人民法院予以部分采納。對潘某蘭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對恆盛公司量刑適當,但對王某、潘某蘭量刑不當。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第三款,《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1)維持H省X縣人民法院(2017)X0321刑初201號刑事判決的項、第四項、第二項中對王某的定罪部分以及第三項中對潘某蘭的定罪部分;(2)撤銷H省X縣人民法院(2017)X0321刑初201號刑事判決的第二項中對王某的量刑部分以及第三項中對潘某蘭的量刑部分;(3)王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4)潘某蘭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稅務律師解析


    案例中的當事人聘請了律師參與辯護,從裁判文書看,律師對案件事實不持異議,但對罪名有異議,同時又提出或數額、或自首、或初次犯罪的問題。律師的辯護觀點是矛盾的。


    律師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辯護,要注意資金流向、稅款認證抵扣、稅務機關的稽查報告、稅務機關的調查報告、已證實虛開通知單、部分虛開還是全部虛開,以及與案件有關的過磅單、運輸費發票、開票方受票方相關人員的證言等證據資料,由表及裡、深入淺出地進行辯護。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量刑標準


    1.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有三個量刑檔位,分別是:


    (1)入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至罰金;


    (2)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至以下罰金;


    (3)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至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對本罪的三檔量刑標準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1)虛開稅款數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2)虛開稅款數額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①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以上的;②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虛開稅款數額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①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以上的;②虛開的稅款數額接近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的;③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本案的量刑問題


    本案中恆盛公司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8872085,稅額1289106,按上述規定應屬於“虛開稅款數額巨大”,王某繫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潘某蘭繫該公司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均應當承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刑事責任。如果本案人民法院據此認定虛開稅款數額巨大,則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及法發〔1996〕30號文件的規定,王某、潘某蘭的基準法定刑應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至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意味著王某、潘某蘭不可能被判處緩刑。但是,本案一審、二審法院在對本案判決時終認定王某、潘某蘭虛開稅款數額應為“數額較大”,這對王某、潘某蘭能夠獲得緩刑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那麼,人民法院為何沒有遵循法發〔1996〕30號文件的規定認定本案屬“數額巨大”?這樣判處是否錯誤?


    實踐中法發〔1996〕30號文件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設置的量刑標準已不符合現狀,過於嚴苛,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根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的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而根據法發〔1996〕30號文件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虛開稅款數額在以上的,也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從犯罪性質、危害後果看,兩罪並無多大區別,而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卻相差數倍。特別是對於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罪,雖然騙取稅款數額相同,但一個采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手段,另一個采取其他手段,兩者就可能量刑差異巨大,顯然不夠公平合理。


    2014年11月27日,人民法院研究室曾針對這一問題專門向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過答復,即《關於如何適用法發〔1996〕30號司法解釋數額標準問題的電話答復》(法研〔2014〕179號)。該批復明確:“為了貫徹罪刑相當原則,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量刑數額標準,可以不再參照適用1996年《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在新的司法解釋制定前,對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可以參照《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然而,由於法研〔2014〕179號文件是人民法院研究室制定的電話答復,其制定程序不屬於司法解釋的制定程序,其形式也不符合司法解釋的形式,因此在性質上不屬於司法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各地法院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案件審判中無法直接援引法研〔2014〕179號文件,在法發〔1996〕30號文件仍然現行有效的情況下“貿然”調整量刑標準將會承擔較大的司法審判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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