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格和陳文寬的《同地同權下的征地補償機制重構研究》的主要結論有:(1)土地征收的實質是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利用公權力限制私權,這決定了征地補償的實質是為了平衡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而給予的一種補救措施。對征地補償的不同認知決定了征地補償的不同原則,當代世界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在其相關立法中明確界定了征地補償適用公平原則。中國與這些國家在制度、國情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不能簡單套用或照搬其征地補償制度。但這些國家在征地補償上有著健全的產權規制、嚴格的征收限制、廣泛的公眾參與以及充分的救濟制度,這為重構同地同權下的征地補償機制提供了有益啟示和必要借鋻。
《同地同權下的征地補償機制重構研究》的主要觀點有:①完善征地補償機制的研究應從原理、制度環境和機制重構入手,不僅要考慮中國的特殊國情,還要考慮農地保護、農民權益以及工業化、城鎮政策目標;不僅要分析制度變遷的可能路徑,還要結合特殊國情優選出同地同權下的有效路徑。②“還權優於讓利”,完善征地補償機制應著眼於問題的根治而不能簡單地對現狀予以修補,改革的價值取向應從“讓利於民”逐步轉移到“還權於民”,其目的是構建國家(政府)、集體以及農民和諧利益分配,完全的市場價值補償既不存在也不可行。③產權是動態的,“完整的產權”是相對的,構建現代農地產權制度以激勵和約束征地補償機制應繫統分階段進行。④同地同權纔能同地同價,而統籌城鄉土地市場、促進城鄉生產要素自由流動和高效配置是實現同地同價的有效路徑。
何格和陳文寬的《同地同權下的征地補償機制重構研究》的主要結論有:(1)土地征收的實質是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利用公權力限制私權,這決定了征地補償的實質是為了平衡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而給予的一種補救措施。對征地補償的不同認知決定了征地補償的不同原則,當代世界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在其相關立法中明確界定了征地補償適用公平原則。中國與這些國家在制度、國情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不能簡單套用或照搬其征地補償制度。但這些國家在征地補償上有著健全的產權規制、嚴格的征收限制、廣泛的公眾參與以及充分的救濟制度,這為重構同地同權下的征地補償機制提供了有益啟示和必要借鋻。
(2)新中國成立至今的征地補償制度演進歷程劃分為4個主要階段:1949—1977年為探索期、1978—1997年為起步期、1998—2003年為調整期及2004年以後的完善期。
各個階段的征地補償制度適應當時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為中國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而始於2004年完善期的征地補償制度形成了以《憲法》為基礎、以《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為指導、以《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各級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出臺的繫列政策法規為配套措施的法律規範體繫,征地補償制度已從補償額度、補償標準的測算方法、補償標準的形成機制等全方位形成構建市場化改革趨向。
(3)制度安排或制度結構對制度績效有著決定性的作用。中國現行征地補償制度安排忽略了現實中廣泛存在的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高度壟斷征地市場和出讓市場,以及忽視土地尤其是農地除了經濟價值外,還有社會和生態等外部性價值。這樣的制度安排對地方政府有較高的制度績效。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地區農民對現行征地補償制度的績效評價不一致且總體較低。基於SSP範式的定性研究表明:守舊、中庸及喜穩的價值偏好及個人特性決定了失地農民在征地補償制度安排中處於從屬、支配地位,進而也決定現行征地補償制度對他們的績效較低;地方政府主導作用和強勢地位決定了現行征地補償制度對其具有較高的制度績效。而基於功效函數模型、以四川C、M和Y市為例的定量研究表明:基於政府視角的征地補償制度績效在評價期的平均值分別為O.8005、0.8357和0.8789。這既驗證了定性分析結論,也部分闡釋了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地方政府熱衷於“以地生財”、“經營土地”的深層次原因。
利用心理學研究的Likert五點標度法,基於C市、M市和Y市農民視角下的征地補償制度績效評價得分分別為55.71、50.98和46.25,分值均較低。而進一步研究發現:農民視角下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地區征地補償制度具有較高的績效。這可能與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地區有較高的征地補償標準、較充分的社會保障體繫、較多樣化的補償方式以及較民主的公眾參與及監督有關。基於農民視角的評價結果和政府視角下的績效評價結果剛好相反,這是因為在地方政府與農民土地增值收益的博弈中,兩者對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具有此長彼消的關繫。這一結果也進一步說明了改革征地補償制度擴大農民對土地增值收益份額的必要性。
(4)產權殘缺,導致各利益主體在征地這種特殊社會經濟活動中對產權公共域租值予以攫取,而農民和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又因產權殘缺導致的產權排他性功能弱化而不能利用產權來保護自己合法財產權益,這是現行征地補償中農民權益受損的癥結。既有征地補償制度改革的價值取向主要集中在“讓利於民”,但其無法從制度上保障失地農民的長遠利益,無法從機制上實現失地農民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無法從市場規則上體現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因而不能從根本上觸及征地補償制度的“癥結”。征地制度改革應有的價值取向應是“還權於民”,應繫統地分階段地創設適應公有制特殊國情下的現代農地產權激勵和約束機制,在征地中逐步實現“同地,同權,同價”,以促進農地安全、農民利益保護、工業化和城鎮化等彼此衝化目標的動態協調和均衡。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土地開發者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等征地補償利益相關者,由於在征地補償中具有不同的效用函數、目標利益和利益訴求,因此具有不同的動機和行為。土地征收及其補償事實上涉及到土地增值收益在不同主體之間的再分配,其實質是各利益主體圍繞著各自的利益目標進行博弈的過程。基於政府和農戶的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模型分析結果進一步表明:征地補償制度改革的*路徑還在於放松農地產權管制,允許農地直接入市,從而逐步實現同地同權。
(5)征地補償機制重構下的農地產權安排既是一個如何在法理上將農地產權類型化問題,更是一個如何使農地產權的構造適應土地利用方式和農村社會經濟改革的現實要求以逐步實現征地補償的同地同權的問題。為此,應分階段創設農地產權制度:從近期目標來看,要在確認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和顯化農民土地使用權的物權屬性的基礎上確權頒證;從中期目標來看,要通過還權賦能為實現同地同權創造條件;從遠期目標來看,要通過擴大農地直接入市範圍、賦予農地出讓權以及擴大他項權設立範圍。
(6)應從確立補償原則、界定公共利益、擴大補償範圍、測定補償標準、再造征地程序以及拓展補償方式6個方面來重構同地同權下的征地補償機制。具體來講:應在《憲法》相關法律條款中確立征地補償的公平原則。
在這一總體原則下,還需要制定操作性強、能具體反映公平要求和屬性的市場化、事先補償、可持續生計以及公開補償等基本原則。同地同權下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界定可從公共利益主體的界定、公共利益界定的原則和標準、公共利益界定的模式以及公共利益的程序保障4個方面來實現。
公共利益的界定主體應歸位於國家權力機關來行使,通過人民的代表機關或代議機構來制定法律、決定人民的利益。中國征地補償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應堅持適當性、必要性和均衡原則。而界定的標準應從實質和程序兩個方面入手。實質標準包括明確合法性、公共受益性以及必要合理性;形式標準包括公眾參與性、權力制約性。中國對公共利益的界定方式宜采用概括列舉加排除立法模式。借鋻世界主要市場經濟國家經驗,結合中國立法、司法以及行政的實際情況,可從征地公益性質的認定、審查、監督和救濟四個方面來構建同地同權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程序保障機制。而同地同權下的征地補償範圍應擴大至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間接損失補償以及他項權利補償,從而為保障征地中農民土地財產權益的實現和市場化彌補創造必要的條件和提供相應的制度依據。市場價值是實現征地公平補償的重要標準。但在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農民參與增值收益分配的程度和力度是不同的。而不論是征地中的所有權還是使用權的補償,其完全的市場價值是不存在的,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尋求一種符合現階段黨和國家“三農”政策的替代價值估算方法,來公平合理確立不同利益相關者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的份額。以耕地為例,從其承載的經濟、生態和社會三種基本功能出發,通過測定耕地的綜合價值來確定同地同權下的征地補償標準。四川省C、M和Y市的實證研究表明:同地同權下C、M和Y市基於耕地綜合價值的征地補償標準應達到346./公頃、226./公頃和274./公頃。作為農民合法的財產權利,無論理論上還是實踐中,理應對農地征收時造成的事實上的承包經營權的喪失給予公平的補償,這既是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合法權益、保障其土地財產權利的需要;也是統籌城鄉社會經濟發展中保障農民享有城鎮化、工業化帶來的社會進步成果的需要;更是提高征地成本、抑制政府征地衝動、從經濟上構建節約集約用地機制的需要。案例研究表明:因年齡不同而理論上享有的承包期輪數不同,C市某社區其涉及的征地項目農民應得的承包經營權補償分別為4.和2.;而M市部分失去耕地的農戶所涉及的征地項目應得的承包經營權補償分別為1.和0.。應從重置聽證程序、建立協商程序、構建征地救濟程序、引進補償評估程序以及創置事後監督程序等方面,重構同地同權下征地及其補償程序。鋻於單一的貨幣補償難以實現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也難以保障其分享城鎮化、工業化帶來的社會進步與發展成果,同地同權下的征地補償需拓展補償方式,創立與不同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留地安置、土地證券、入股分紅以及實物替代等新的補償方式。
(7)制度環境直接作用於制度變遷的邊界並影響制度實施績效。為此,有必要重置同地同權下征地補償機制運行的制度環境以實現征地補償制度改革的既定目標及保障新機制實施的制度績效。具體來講:應從新闢財源奠定同地同權下征地補償機制運行的經濟基礎,均衡利益構建同地同權下征地補償機制運行的民眾基礎,以及指標交易創建同地同權下征地補償機制運行的技術平臺等角度創設新補償機制運行的前置條件;統籌城鄉土地市場是實現同地同權下征地補償機制運行的基礎;從轉變政府職能、構建公民社會、完善社保體繫以及深化戶籍改革等方面構建同地同權下征地補償機制運行的外部環境。
為實現征地補償的同地同權,根據上述研究結論,本研究從健全征地補償法律體繫建設、實施差別化建設用地管理政策和引入協商談判機制等三個方面提出了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