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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時代國有企業治理前沿問題研究--中國特色國有企業控制權的探
    該商品所屬分類:經濟 -> 各部門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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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2-1424
    【優惠價】
    614-890
    【作者】 陳宏偉,武寶君,王君 
    【所屬類別】 圖書  經濟  各部門經濟  其他各部門經濟 
    【出版社】中國市場出版社 
    【ISBN】9787509222287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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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紙質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09222287
    作者:陳宏偉,武寶君,王君

    出版社:中國市場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2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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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是重大政治原則,必須一以貫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也必須一以貫之。


    ★中鐵建集團、中鐵十七局集團以實際行動全面貫徹落實總書記有關國有企業工作的各項指示,全面推進國有企業建設朝著做強做優做大的目標前進。


    ★國有企業黨組織發揮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要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要積極踐行“國有企業改革三年行動”,自覺擔當黨執政興國的“六種力量”。


    ★回顧中國國有企業的百年發展歷程表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不斷取得重大進展,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始終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這是中國國有企業的獨特優勢,是國有企業的“根”和“魂”。

     
    內容簡介
    ★國有經濟控制著關繫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這是國有經濟發揮主導作用的根本要求。國有企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是黨執政興國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憲法》《公司法》等構成了國有企業的法律法規及政策體繫。
    ★國有企業必須建立一套根植於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土壤、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合拍的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把發揮黨的領導優勢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結合起來,實現優勢互補。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特”就特在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把企業黨組織內嵌到公司治理結構之中,明確和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組織落實、干部到位、職責明確、監督嚴格。
    ★國有企業治理中,黨的領導是貫穿始終的。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是政治領導、思想領導、組織領導的有機統一。在黨的領導下,中國鐵建、中鐵十七局領導體制的變革歷程,可看作是國有企業公司治理改革的一個縮影,對研究如何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完善國有企業公司治理,實現國有企業治理體繫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著重要的參考價值。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的正確領導下,中國鐵建黨委以管黨治黨、治企興企為己任,不斷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深入推進黨建與生產經營深度融合,實現了雙促進、雙提升。

    ★國有經濟控制著關繫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這是國有經濟發揮主導作用的根本要求。國有企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是黨執政興國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憲法》《公司法》等構成了國有企業的法律法規及政策體繫。


    ★國有企業必須建立一套根植於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土壤、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合拍的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把發揮黨的領導優勢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結合起來,實現優勢互補。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特”就特在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把企業黨組織內嵌到公司治理結構之中,明確和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組織落實、干部到位、職責明確、監督嚴格。


    ★國有企業治理中,黨的領導是貫穿始終的。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是政治領導、思想領導、組織領導的有機統一。在黨的領導下,中國鐵建、中鐵十七局領導體制的變革歷程,可看作是國有企業公司治理改革的一個縮影,對研究如何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完善國有企業公司治理,實現國有企業治理體繫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著重要的參考價值。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的正確領導下,中國鐵建黨委以管黨治黨、治企興企為己任,不斷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深入推進黨建與生產經營深度融合,實現了雙促進、雙提升。


    ★中鐵十七局在黨中央、上級黨委的堅強領導下,主動適應國有企業領導體制改革變化,實施了一繫列重大改革舉措,把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按照中國鐵建落實“國企改革三年行動”工作部署,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企業制度。


    ★本作品分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企業控制權理論研究、第二部分是國有企業的發展與演變、第三部分是黨領導下的國有企業領導體制沿革、第四部分是國有企業領導體制改革實踐——以中國鐵建為例、第五部分是黨的領導與國有企業控制權、第六部分是中國特色國有企業控制權的探索與實踐——以中鐵十七局為例。講述了中國鐵建、中鐵十七局嚴格遵照黨和政府的指示,以實際改革措施、實際建設成就貫徹執行中央關於做優做強做大國有企業的各項指示。

    作者簡介
    陳宏偉
    男,1966年生,甘肅天水人,經濟學博士、博士生導師、正高級工程師,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現任中鐵十七局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長期致力於國有企業治理、建築產業發展、工程技術等領域研究,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5項、專利7項,出版專著3部,發表論文30餘篇。

    武寶君
    男,1984年生,山西平遙人,本科學歷,高級經濟師,現任中鐵十七局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宣傳部副部長(主持工作)。長期從事國有企業經濟管理及黨的建設工作,多次發表論文並參與國家級、省部級經濟管理及政策研究課題。

    王 君

    陳宏偉


    男,1966年生,甘肅天水人,經濟學博士、博士生導師、正高級工程師,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現任中鐵十七局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長期致力於國有企業治理、建築產業發展、工程技術等領域研究,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5項、專利7項,出版專著3部,發表論文30餘篇。


     


    武寶君


    男,1984年生,山西平遙人,本科學歷,高級經濟師,現任中鐵十七局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宣傳部副部長(主持工作)。長期從事國有企業經濟管理及黨的建設工作,多次發表論文並參與國家級、省部級經濟管理及政策研究課題。


     


    王  君


    女,1986年出生,山西萬榮人,本科學歷,高級經濟師,現任中鐵十七局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宣傳部部員。長期從事國有企業基層黨建工作,多次發表論文並參與省部級政策研究課題。

    目錄
    導論
    一、國有企業與公司治理結構
    二、黨組織與公司治理體繫的相容性和一致性分析
    三、中鐵十七局的實踐
    四、需要繼續解決的問題

    第一章 企業控制權理論研究
    第一節 企業控制權的發展歷程
    一、企業的概念
    二、企業控制權的形成與演進
    三、現代企業與企業控制權
    第二節 企業控制權的理論研究成果
    一、什麼是企業控制權
    二、控制權來自哪裡

    導論


    一、國有企業與公司治理結構


    二、黨組織與公司治理體繫的相容性和一致性分析


    三、中鐵十七局的實踐


    四、需要繼續解決的問題


     


    第一章 企業控制權理論研究


    第一節 企業控制權的發展歷程


    一、企業的概念


    二、企業控制權的形成與演進


    三、現代企業與企業控制權


    第二節 企業控制權的理論研究成果


    一、什麼是企業控制權


    二、控制權來自哪裡


    三、企業控制權的作用


    四、企業控制權的歸屬


    第三節 中國國有企業控制權


    一、中國國有企業控制權來源


    二、中國國有企業控制權功能


    三、中國國有企業控制權配置


     


    第二章 國有企業的發展與演變


    第一節 中國歷史上的國有企業


    一、中國古代的國家專賣制度


    二、中國近代時期的國有企業


    第二節 外國國有企業控制權情況及發展


    一、外國國有企業的發展和興衰


    二、外國國有企業的管理體制


     


    第三章 黨領導下的中國國有企業領導體制沿革


    第一節 領導體制的初步探索


    一、抗戰時期的“三人團”模式和&ldqu化”改革


    二、抗戰時期國有企業領導體制的特征和缺陷


    第二節 新中國成立初期的一長制度


    一、領導體制在不同地區和時間的探索實踐


    二、“一長制”存在的問題


    第三節 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度


    一、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在曲折中反復


    二、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存在的問題


    第四節 廠長(經理)負責制


    一、廠長(經理)負責制與加強國營企業的領導


    二、廠長(經理)負責制中黨的領導與作用發揮


    三、廠長(經理)負責制存在的弊端


    第五節 現代國有企業治理結構的探索


    一、初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下的法人治理結構


    二、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公司治理的探索


    第六節 新時代國有企業領導體制的探索


    一、堅持中國特色國有企業黨的領導


    二、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第七節 中國國有企業領導體制現狀


     


    第四章 國有企業領導體制改革實踐——以中國鐵建為例


    第一節 中國鐵建領導體制的歷史沿革


    一、中國鐵建基本情況


    二、中國鐵建領導體制的歷史沿革


    三、對混合所有制的探索


    第二節 中鐵十七局領導體制的歷史沿革


    一、中鐵十七局基本情況


    二、中鐵十七局領導體制改革沿革


    三、企業領導體制(治理結構)現狀


    第三節 中國鐵建領導體制演進特征及分析


    一、中國鐵建領導體制的演進過程


    二、中國鐵建領導體制演進的特征


     


    第五章 黨的領導與國有企業控制權


    第一節 國有企業堅持黨的領導的重要意義


    一、黨的領導有利於維護國有企業出資人利益


    二、黨的領導有利於提高國有企業治理效能


    三、黨的領導有利於國有企業非經濟功能的發揮


    第二節 國有企業控制權存在的問題


    一、國有企業控制權配置中存在的問題


    二、國有企業控制權功能中存在的問題


    三、國有企業控制權功能的實現問題


    第三節 國有企業控制權優化的實現路徑


    一、明確黨組織的法定地位和職權範圍


    二、強化國資委的國資監管和國企改革職能


    三、構建黨組織與各治理主體協調運轉的控制權體繫


     


    第六章 中國特色國有企業控制權的探索與實踐——以中鐵十七局為例


    第一節 國有企業控制權配置的中鐵十七局探索


    一、控制權配置的背景


    二、控制權配置的依據


    三、控制權配置的原則


    四、控制權配置的實踐


    第二節 國有企業控制權功能的中鐵十七局路徑


    一、國有企業控制權的基本功能


    二、國有企業控制權的發展功能


    三、國有企業控制權的衍生功能


    第三節 國有企業控制權實現的中鐵十七局實踐


    一、黨組織與公司治理結構的融合與嵌入


    二、“黨管干部”“黨管人纔”的方式與路徑


    三、黨建工作融入生產經營的探索與實踐

    前言
    導 論

    一、國有企業與公司治理結構
    1.國有企業及其治理情況
    聯合國、歐洲經濟共同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機構或組織都對國有企業的概念有過界定,其中,認識比較一致的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對國有企業的定義:國有企業(state-owned enterprise,SOE)是指“占有全部、多數所有權或重要的少數所有權、由國家掌握控制權的企業”。
    國有企業作為提供公共服務、彌補市場失靈、干預經濟生活的一種特殊的宏觀經濟政策工具,承載著在私人不能或不願投資的基礎設施等領域穩定產業基礎、防止外來資本控制、維護國家安全、承擔社會性負擔等多種職能,發揮著一般私營企業不能或難以發揮的作用。


     


    一、國有企業與公司治理結構


    1.國有企業及其治理情況


    聯合國、歐洲經濟共同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機構或組織都對國有企業的概念有過界定,其中,認識比較一致的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對國有企業的定義:國有企業(state-owned enterprise,SOE)是指“占有全部、多數所有權或重要的少數所有權、由國家掌握控制權的企業”。


    國有企業作為提供公共服務、彌補市場失靈、干預經濟生活的一種特殊的宏觀經濟政策工具,承載著在私人不能或不願投資的基礎設施等領域穩定產業基礎、防止外來資本控制、維護國家安全、承擔社會性負擔等多種職能,發揮著一般私營企業不能或難以發揮的作用。


    1929年,市場失靈導致世界經濟危機爆發,凱恩斯主義興起,政府積極干預經濟成為各國普遍的政策選擇,西方許多國家,如意大利、德國、西班牙、法國等都開始了國有化運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直到20世紀70年代,西方一些國家接管了交通基礎設施和能源領域的企業,國有企業迅速發展。在當時的發展中國家,印度、埃及、韓國等也普遍實行了國有化政策,且比重大都高於發達國家。20世紀80年代後,市場經濟不斷成熟和完善,國有企業因其機制相對僵化,顯現出經營效率低下等弊端,各國又開始了國有企業的私有化運動,比如,到1997年,英國經濟中已經幾乎不存在國有企業。進入21世紀後,原實行私有化的國家對部分產業又重新實行了國有化,比較典型的有俄羅斯、南美三國對石油產業的再國有化,英國政府對鐵路工業的再接管,甚至日本在2003年也提出了對不良銀行進行國有化的方案。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公布的統計數據,截至2015年底,全球40個主要國家的中央政府共有2467家國有企業,資產價值超過2.4,雇傭人數920萬人。


    多年來,社會上流行一種說法:國有企業是低效率的,虧損嚴重,對經濟發展帶來了不利影響。這個問題在經濟學界被長期研究和爭議,哈耶克、斯蒂格利茨、科斯等著名學者都參與其中,但至今並沒有得出一個普遍認可的結論。斯蒂格利茨認為,國有企業並非天然地沒有效率,隻需要對這種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做好激勵機制設計,那麼不需要產權明晰,就可以達到同樣的效率。朱安東收集建立了包含近60個國家、跨越近40年的數據庫(1970年至1996年),以此為基礎,對資本主義國家的國有企業財務相關情況進行分析,提出了“認為國有企業天生就是沒有效率,從而總是虧損、總是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並導致通貨膨脹的說法缺乏實證根據”的結論。


    從發展情況看,中國國有企業的表現比西方更為耀眼。2021年8月2日,《財富》官方發布了最新的世界500強排行榜。中國大陸(含香港)上榜公司數量達到135家,加上中國臺灣地區企業,中國共有143家公司上榜,連續兩年位居世界各國首位。在這些公司中,國有企業達到95家,占比近70%。


    2.中國國有企業的改革歷程


    中國的國企改革已進行了近40年,其貫穿始終的核心內容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總的邏輯是由政府計劃管控下的行政型治理,向以市場機制為主的經濟型治理轉型。40年來,通過三個階段的改革,賦予了國有企業“三個身份”。


    第一階段,從1978年到2002年,是以確立國有企業經營主體身份為主要目標而進行的改革。國有企業改革的最初目標,就是使企業成為市場主體,通過“兩權分離”、“利改稅”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三大基石,分別確立了國有企業在政治上、經濟上、法律上的定位,構建並確立了國有企業的經營主體身份。


    第二階段,從2001年中國加入WTO開始,國有企業改革進入了以資本市場主體身份為主導的改革階段。股權分置改革、國企上市潮、“管資產”轉向“管資本”等標志性事件,表明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及現代企業制度逐漸完善,對資本市場的運作和駕馭能力在實踐中顯著提升,其“資本性”屬性和價值更加明顯和突出。


    第三階段,從2012年黨的十八大以後,國有企業的精細化改革拉開帷幕,國務院國資委開始對國有企業進行分類管理,中央企業集團層面和子企業分為商業類、公益類兩大類別,商業類又分為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商業一類”)和主業處於關繫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國有企業(“商業二類”)。地方政府將這三類企業分別稱之為:競爭類、功能類、公益類。國有企業又有了自己的分類主體身份。


    縱觀中國國有企業的改革歷程,無論是改革初期的“放權讓利”,還是後來的“利改稅”“撥改貸”,以及承包經營責任制等,國有企業改革均側重於政府控制的放松,而不是產權制度的變遷。這樣造成的結果是:下放給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事實上都落到了經營者手中,出現了經營者權力迅速增大,而對其監督與約束力度大大減小的趨勢,以經營者為首的企業“內部人控制”問題日益突出。而未下放的權力仍然掌握在各級行政部門手中,政府部門以所有者身份對國有企業進行過多干預的問題仍然嚴重。


    3.國有企業黨組織作用的演進


    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持續推進和深化,國有企業黨組織在國有企業中的作用也經歷了從“領導本單位工作”到“政治核心作用”,再到“領導作用”的轉變過程,這一轉變突出體現在黨的歷次代表大會黨章修訂的相關內容,以及出臺的相關政策制度。


    1956年修訂的八大黨章確立的“(企業黨組織)討論和決定單位的工作問題&rdqu化領導模式,一直延續到改革開放。直到十二大黨章,關於企業黨組織的定位仍然是“領導本單位的工作”。


    1986年《中國共產黨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出臺,將國有企業領導體制從化領導,轉變為“廠長(經理)負責制”。1987年,十三大黨章相應作了調整。


    1992年修訂的十四大黨章使用了“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提法。


    2008年出臺的《企業國有資產法》,則完全沒有提到黨組織參與國有企業決策的問題。


    2010年《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簡稱《意見》)是個轉折點。《意見》要求,所有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實施“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即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事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這裡的領導班子包括黨委(黨組)、董事會及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


    2012年修訂的十八大黨章提出“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


    2017年修訂的十九大黨章明確提出“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沒有再使用“政治核心作用”的表述。


    2021年出臺的《關於中央企業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強黨的領導的意見》提出“中央企業黨委(黨組)是黨的組織體繫重要組成部分,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具有法定地位,在企業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的領導作用”,將“保落實”的提法改為“促落實”。


    4.黨組織作用融入公司治理結構的問題及解決方案


    國有企業黨組織參與公司治理的作用和方式,主要是研究決定事項(作出決策)和前置討論事項(參與決策)兩個方面。


    2019年實施的《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簡稱《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並對黨組織研究決定的8個方面事項進行了明確。《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國有企業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黨委(黨組)研究討論後,再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規定了6個方面的研究討論事項。2021年5月出臺的《關於中央企業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強黨的領導的意見》,規範了黨委(黨組)前置研究討論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要求和程序,明確了黨委(黨組)在董事會授權決策和總經理辦公會決策中發揮作用的方式。2021年9月出臺的《中央企業董事會工作規則》對黨委前置研究討論程序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總的來看,在國有企業經營管理重大事項中,黨委不作決策,而是通過前置研究討論程序,對其他治理主體的決策事項把關,作出政治性判斷和合規性判斷,參與商業價值判斷。


    黨組織作用融入國有企業“三會一層”(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公司治理結構,需要明確兩個問題。


    第一,黨委前置討論事項是否會干擾“三會一層”的工作?


    這個問題的重點是:由黨組織討論的問題,在決定權不在黨組織的條件下,黨組織與董事會、經理層等治理主體意見不一致時怎麼辦?


    從經理層角度看,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成員與經理層成員是高度重合的,除董事長同時擔任黨委書記外,其他黨委成員一般也都是經理層成員。因此,二者的意見也幾乎是一致的,現實中基本不會出現黨委與經理層意見衝突的情況。


    從董事會角度看,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成員與董事會成員雖有交叉,但大多數是不同的。一般來講,進入黨委的董事會成員隻有執行董事,而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的比例一般不過半,很多上市國有企業董事會成員中,執行董事比例甚至低於三分之一,因此,黨委與董事會意見不一致的情況是極有可能出現的。針對這個問題,中共中央組織部在《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發布時答記者問中專門指出,國有企業黨委(黨組)前置研究討論不能代替其他公司治理主體決策,進入董事會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必須落實黨組織決定。對於董事會提出異議的事項,黨委(黨組)要加強分析研究,加強與董事會協調溝通並及時調整完善;溝通協調達不成一致的,應當向上級黨組織或者出資人報告。也就是說,針對這種情況也有解決方案的制度安排,即“向上級報告”。這裡的“上級”是“大出資人”代表,重大爭議由“大出資人”之間協商解決,符合公司治理的原則。


    第二,黨委決策事項是否會影響“三會一層”的正常工作?


    《黨章》明確黨委(黨組)的決策事項,可以分為三個方面:第一,黨組織自身建設的工作,適用於全社會各類組織、人民團體,不影響企業董事會和經理層的決策。第二,意識形態方面的工作,在企業決策時要遵守這個價值判斷標準。任何社會都有自己的價值標準,中國當然也有,中國企業遵循中國社會的價值判斷標準是一個常識,這裡不存在衝突。第三,黨管干部、黨管人纔,其中,董事的選用與股東權力有關,經理層的選用與董事會權力有關,字面上看似乎權力發生了重疊。但具體到一個特定的企業,根據自身股權結構以及黨委的身份定位,這些問題是可以被界定清楚的。後面在中鐵十七局的案例中將會作出具體分析。


     


    二、黨組織與公司治理體繫的相容性和一致性分析


    1.現代企業制度公司治理結構並不完美


    生產力的發展帶來了社會分工,進一步使古典企業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發生分離,為現代企業公司治理結構的建立奠定了基礎,但也隨之帶來了委托代理問題,企業的所有者與經營者圍繞利益歸屬展開博弈。


    委托代理問題(principal-agent problem)是指:由於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信息不對稱,導致出現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問題,代理人作出不利於委托人的行為選擇,使委托人的利益受損。


    現實生活中,我們不僅看到所謂產權不明確的國有企業存在委托代理問題,同樣看到產權明確的私有企業,包括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的西方企業也存在委托代理問題,比如,美國安然公司和為其做假賬的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就是典型的例子。國際經驗表明,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現代企業制度公司治理結構都面臨著一些艱難的挑戰。


    然而,即使都存在委托代理問題,國有企業與私有企業的程度也是不一樣的,委托代理問題被普遍認為在國有企業領域更為嚴重。這一現像被解釋為國有企業存在“所有者缺位”。由於失去了所有者的監督與制衡,經營者的權力增大,加劇了委托代理問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和管理中的一繫列問題。


    2.國有企業所有者缺位及影響分析


    “所有者缺位”被認為是國有企業治理最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兩點:一是政府過多插手公司的經營活動;二是主體缺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及企業治理中的一繫列問題。《OECD國有企業公司治理指引》指出,明確國家所有權的宗旨及其在國有企業治理中的作用,規範國家執行所有權政策的方法,以及政策執行過程中所涉政府機構各自的角色與職責,是國家行使所有權的必要條件。這些問題在中國國有企業改革中尤為突出,產權主體缺位成為影響整個國企改革成效的最大障礙之一,同時也是導致國企資本結構不合理的主要原因之一。


    過去普遍認為,國有企業治理結構的問題主要是“所有者缺位”引起的。但不管從理論上看,還是現實的制度安排,國有企業的所有者都是非常明確的。以中國國有企業為例,其所有者為全體人民,這點是毋庸置疑的。這就形成了一個多層次的委托鏈,即“人民代表大會→政府→(地方政府)→國資委→(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經營者”,其中,地方國有企業由中央政府授權地方政府,再授權地方國資委管理;中央及地方國資委還授權一些國資運營機構對國有企業進行管理;特大型央企還需要對多達3~5級的下屬單位逐級授權委托,導致國有企業的委托代理關繫異常繁冗和復雜。除所有者和處在末端的經營者外,任何一個環節的主體既是上一級委托關繫的受托人,又是下一級委托關繫的委托人。


    由此可以得出,國有企業的所有者並不缺位,隻是與私人企業相比,委托代理關繫過多、代理鏈條過長,造成責任不清晰、信息不透明等問題,從而帶來了一繫列治理問題。基於這一判斷,國有企業治理結構的問題,實質上是所有者的過程缺位問題——所有者已經把公司委托給董事會管理了,再去管就屬於越權,如果不介入又搞不清楚狀況,從而在過程中不能發揮有效作用,所有者對國有企業的控制權就無法有效行使。


    “所有者過程缺位”帶來了4個方面的企業治理問題。


    一是問責機制缺失。引入恰當的問責機制,是國家制定所有權政策的出發點。但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的受托責任涉及一繫列復雜的代理鏈條(各級政府、所有權主體、董事會、經理層等),缺乏清晰可確認的責任人。如何構築復雜代理鏈條上不同主體的責任體繫,明確清晰的責任人,是多年來各國國企改革一直沒能解決好的問題。


    二是信息不對稱。《OECD國有企業公司治理指引》第五章建議:“按照《OECD公司治理原則》,國有企業應遵循高標準的透明度。”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專門發布了《公司治理問責與透明度:國家所有權指南》。在提高國有企業透明度方面,許多國家已經積累了大量經驗,國外的國有企業都建立有比較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在中國,國有資產管理報告制度的建立也已經開始,但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等差距還很大。


    三是逆向選擇。國有企業激勵機制的設計和完善,對於基層是有作用的,但在高層則難以達到激勵效果,從而造成企業經營者采取短期行為來達到利己目標,主要表現在:其一,人為操縱財務信息,難以真實反映企業經營業績;其二,為追求自身利益而損害公司利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四是繫統風險。由於所有者缺位(實際是過程缺位),導致企業運行期間一些不易觀察的戰略性、根本性、政策性的風險無人去揭示,問題不能改正、制度不能完善、考核不能客觀,企業長期帶病運轉。當不得不面對問題的時候,問題往往已經發展到誰也無法解決的地步。由於解決問題的成本過大,沒人能夠承擔;時間跨度太大,也沒人有資格和意願獨自承擔,從而轉嫁為政府負擔,造成國有資產損失。


    3.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語境中的定位與作用


    從抗日戰爭時期根據地的兵工廠、被服廠到今天的世界500強企業,在中國國有企業中,黨組織一直是企業治理的主體或主體之一,這一點是始終不變的。而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三會一層”公司治理結構,則是從外部引入進來的新生事物。那麼,黨組織在現代企業制度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使命和作用是什麼?與“三會一層”治理體繫是否具有相容性和一致性?


    前面講到,由於國有企業出資人缺位(實際是過程缺位),導致公司治理出現了問責機制缺失、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繫統風險等4個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對於西方國有企業來說是無法解決的,因為“三會一層”這4個治理主體都承擔不了這個責任,而且也沒有其他主體可以引進來解決問題,隻能通過資本結構中的債務結構、外部審計等技術手段,以最大程度減小不利影響。


    但是,對於中國國有企業來說,黨組織已在其中,體繫完整、組織高效。如果把“維護國有出資人利益”的過程監管職能和責任委托給黨組織,隻要其與公司治理結構具有相容性和一致性,就可以解決出資人缺位(實際是過程缺位)問題。


    現行體制下,國家出資人的利益是由股東(大)會行權保護的,股東(大)會把權責委托給董事會後,過程中再沒有其他辦法獲取更多信息,以監督董事會的行為。因此,國家出資人可以將維護自身利益的工作分成兩個部分來安排:一部分賦予股東(大)會,主要是“做事”;另一部分賦予黨委(黨組),主要是“監督做事”,以維護出資人利益。國家的社會主義屬性和國有資產的公共屬性,決定了黨組織有資格代表國家出資人實施監督職能,以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將這一任務賦予黨組織,既符合黨組織的宗旨使命,又完善了中國特色的現代企業治理結構。


    也就是說,在中國特色國有企業治理結構中,黨組織作為國有出資人代表,維護國家出資人利益;因其工人階級政黨屬性,在利益相關者中維護員工利益。這樣定位清楚後有三個意義:一是在西方市場經濟語境下,理直氣壯地解釋清楚了黨組織的使命與作用,避免國有企業受到市場歧視;二是對解決國有企業所有者缺位(過程缺位)提供了一套符合中國國情的解決方案;三是為解決黨組織作用“融入”和“嵌入”公司治理結構的問題提供了法理依據。


    黨組織作為出資人代表,可以有效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中公司治理結構的先天缺陷:一是黨的組織橫向到底、縱向到邊,貫穿企業各個層級和領域,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通過獨立渠道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重大情況,能夠有效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二是黨組織設置獨有的紀檢工作繫統,黨組織書記被賦予“第一責任人”身份,在信息相對充分的條件下,可以及時解決問責機制缺失的問題。三是黨組織作為出資人代表參與討論生產經營中的“三重一大”問題,能夠揭示和防範國有企業面臨的戰略性、根本性、政策性風險,防止短期行為和利己主義對國有資產造成損害。四是與監事會對經營集體行為的監督不同,黨組織的監督主要以黨章、黨規為依據,針對黨員干部個人,監督約束和責任追究不受任期制影響,能夠更有效地制衡和防止經營者“內部人控制”。


    因此,黨組織不是企業治理問題的制造者,而是問題的解決繫統。有的企業家前期不贊成現代企業制度改革,認為設董事會是多了一個“婆婆”;現在又不理解黨組織內嵌到法人治理結構,認為是“重復決策”,這並不是一種科學的、實事求是的態度。


    4.黨組織嵌入公司治理結構的模式選擇


    黨組織內嵌於公司治理結構主要有兩種模型,即“個體內嵌”和“組織內嵌”。


    “個體內嵌”模型,就是在“三會一層”[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治理主體保持不變的情況下,通過“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干部配置方式,把黨的領導融入到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各環節,“一身兩責”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決策,實現黨的領導與現代公司治理的有機融合。


    “個體內嵌”在中國國有企業治理的現實中被規定為“進入董事會、經理層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全面落實黨組織的決定,充分表達黨組織的意見和建議,並將相關情況向黨組織報告”的模式。這一模式在實踐中暴露出一些突出問題:第一,董事會和經理層人員在向市場化選用、契約化管理的方向發展,所選用的人員既要是管理專家和商業精英,同時還要在黨組織內具備相應能力和資歷,這樣的人並不多,無法滿足常態化管理的要求。第二,在“三會一層”中,個人意見僅代表個人,僅承擔個人行為責任,無法保證能實現黨委決策目標,可能造成黨組織作用缺位。第三,從監督角度看,這種模式實質上是在“三會一層”中監督“三會一層”,缺乏獨立性,“自己監督自己”使得黨組織的監督作用難以有效發揮。


     

    媒體評論
    光明日報:感悟中國特色國有企業制度的自信與定力——評《新時代國有企業治理前沿問題研究》
    2022-09-27 16:37:39
    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是重大政治原則,必須一以貫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也必須一以貫之。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對國有企業黨組織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課題:如何履行好國有企業治理主體的職能,既適應市場經濟下的公司治理語境,又充分發揮黨組織的獨特優勢,促進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由中國市場出版社出版,陳宏偉、武寶君、王君共同著作的《新時代國有企業治理前沿問題研究》一書,或許可為這些問題找到答案。
    《新時代國有企業治理前沿問題研究》從歷史和現實、理論和實踐的角度出發,重點回答了三個問題:
    國有企業黨組織如何準確認識自身定位?本書基於企業控制權理論,創新提出了“黨組織作為國有企業所有者的代表和利益相關者的代表,以治理主體身份參與企業治理,維護國有出資人和職工權益”的觀點,為理直氣壯堅持和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提供了科學依據和法理支撐。

    光明日報:感悟中國特色國有企業制度的自信與定力——評《新時代國有企業治理前沿問題研究》


    2022-09-27 16:37:39


    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是重大政治原則,必須一以貫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也必須一以貫之。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對國有企業黨組織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課題:如何履行好國有企業治理主體的職能,既適應市場經濟下的公司治理語境,又充分發揮黨組織的獨特優勢,促進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由中國市場出版社出版,陳宏偉、武寶君、王君共同著作的《新時代國有企業治理前沿問題研究》一書,或許可為這些問題找到答案。


    《新時代國有企業治理前沿問題研究》從歷史和現實、理論和實踐的角度出發,重點回答了三個問題:


    國有企業黨組織如何準確認識自身定位?本書基於企業控制權理論,創新提出了“黨組織作為國有企業所有者的代表和利益相關者的代表,以治理主體身份參與企業治理,維護國有出資人和職工權益”的觀點,為理直氣壯堅持和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提供了科學依據和法理支撐。


    國有企業黨組織參與企業治理的優勢何在?本書結合國內外前沿研究成果,深入論證了黨組織在控制和消除國有企業“所有者過程性缺位”共性問題中所具有的獨特優勢,指出了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之於西方現代企業制度的優越性,闡明了中國國有企業治理的先進性。


    國有企業黨組織如何科學高效地治理企業?本書通過對黨組織“融入”“嵌入”公司治理結構的相容性和一致性研究,明確了國有企業黨組織“代表出資人履行監督責任、代表利益相關者維護職工權益、作為黨的一級組織加強自身建設”的“三個身份”和“組織嵌入”的“四會一層”模型,揭示了消除黨組織與其他治理主體職能重疊、權責越位問題的根本途徑,為國有企業現代化治理打開了一扇新的大門。


    《新時代國有企業治理前沿問題研究》是一本在新時代新發展階段大背景下,寫給國有企業黨組織和黨員的工作參考書。本書為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指出了參與企業治理、履行權責的路徑和方式,為國有企業黨務工作者提供了推動黨建與生產經營深度融合、創造價值的方法和範例,為國有企業廣大黨員明確和堅定了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強企報國的信心和使命。對於國有企業的黨組織和黨員來說,本書不僅是生動鮮活的教材,也是開卷有益的讀物。


    《新時代國有企業治理前沿問題研究》同樣不失為一本深入研究中西方國企治理理論的社科專著。本書全面分析了黨組織參與國有企業治理的科學內涵和理論依據,將黨組織建設、黨管干部、巡視巡察、社會責任等國有企業黨組織的工作,納入到現代經濟學、管理學的語境和視野下進行了繫統闡釋,為有志於黨的理論以及中國特色國有企業治理研究的中外學者、黨員干部和黨務工作者們拋磚引玉,提供一些參考和借鋻。


    《新時代國有企業治理前沿問題研究》的閱讀,是一種思想拾階而上、感悟不斷煥新的良好體驗,它提供的不僅是知識,更是顛覆思維定式和路徑依賴的新視角。當然,最重要的是,作為中國國有企業的共產黨員,你能夠感受到字裡行間溢出的那種強烈的自信心和使命感——正是這種源於信仰的身份認同和內在驅動,使黨領導下的國有企業始終保持強大的道路自信和發展定力,不斷戰勝前進路上的一切困難,在新時代踏上建設世界一流企業的宏偉征程。(光明日報全媒體記者胡其峰通訊員李正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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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國近代時期的國有企業
    近代中國國有企業歷經了晚清、北洋、南京國民政府三個不同政權的更迭,其產權變更與演化在政權交替時期尤為復雜,從最初的官辦、官督商辦、官商合辦形式,到抗戰勝利後的國有大公司形式;其組織結構日益復雜,不僅有國有獨資公司,也有國有控股公司等多種形式。
    近代中國的國有企業發端於19世紀60年代清政府洋務派創辦的官辦企業,擴張、膨脹於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包括20世紀30年代南京國民政府成立的金融、交通和重化工企業,以及抗戰勝利後接收日偽企業改組的各類國有企業,這些企業是近代中國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1.晚清時期的官辦企業
    一般認為,官辦企業從封建時代官府興辦的手工業發展而來,其標志性的肇始事件則是“洋務運動”。19世紀60年代至70年代,以曾國藩、李鴻章、左宗棠、張之洞為代表的清政府洋務派官員,以“自強”為名先後舉辦了一繫列的近代軍事工業;70年代以後,又在“求富”名義下舉辦了大量的近代民用工業。
    第一、第二次鴉片戰爭的失敗,國內太平天國和捻軍等農民反政府鬥爭運動的相繼興起,使洋務派官僚深深認識到加強國家軍事力量的必要性。同時,戰爭的實踐以及對戰爭失敗的反思,又使他們認識到加強國家軍事力量的關鍵在於武器裝備的提高。因此,制船造炮成了御侮圖強的第一步驟。“中國欲自強,則莫如學習外國利器”,基於這一思想,19世紀60年代開始,晚清興辦了一繫列軍事工業。曾國藩於1861年即在安慶創設中國第一個近代軍事企業——安慶內軍械所,制造新式子彈、火藥、炸炮;李鴻章創辦上海洋炮局、購買美資旗記機器鐵廠、籌辦江南制造總局;左宗棠創辦福建船政局;張之洞創辦漢陽鐵廠,如此等等。這一時期,上海、南京、福州、天津、蘭州、濟南、漢陽等地相繼創建了26個制造局,制造槍、炮、彈藥、兵船和修配武器。
    洋務派的企業主要是官辦企業,是一種純粹由政府投資經營的國有企業。洋務派的近代工業中,屬於“官辦”的有兩類,一類是全部的軍事工業,另一類是少部分與軍事工業密切相關或關繫國家重要利益的行業部門,如煤炭、鋼鐵、電報等。官辦企業采取國家直接投資的方式,朝廷對國家投資興辦企業的控制是非常嚴格的,其創立和生產經營須由地方官吏向朝廷申報,經朝廷允準並撥付開辦經費,再由地方政府專、兼職官員負責主持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官辦企業的資金由政府調撥,管理人員由政府委派(一般是地方官員擔任),生產經營活動實行向中央政府報告制,企業基本沒有自主權,被牢牢控制在清政府委派的總辦、會辦、幫辦和提督手中。

    二、中國近代時期的國有企業


    近代中國國有企業歷經了晚清、北洋、南京國民政府三個不同政權的更迭,其產權變更與演化在政權交替時期尤為復雜,從最初的官辦、官督商辦、官商合辦形式,到抗戰勝利後的國有大公司形式;其組織結構日益復雜,不僅有國有獨資公司,也有國有控股公司等多種形式。


    近代中國的國有企業發端於19世紀60年代清政府洋務派創辦的官辦企業,擴張、膨脹於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包括20世紀30年代南京國民政府成立的金融、交通和重化工企業,以及抗戰勝利後接收日偽企業改組的各類國有企業,這些企業是近代中國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1.晚清時期的官辦企業


    一般認為,官辦企業從封建時代官府興辦的手工業發展而來,其標志性的肇始事件則是“洋務運動”。19世紀60年代至70年代,以曾國藩、李鴻章、左宗棠、張之洞為代表的清政府洋務派官員,以“自強”為名先後舉辦了一繫列的近代軍事工業;70年代以後,又在“求富”名義下舉辦了大量的近代民用工業。


    第一、第二次鴉片戰爭的失敗,國內太平天國和捻軍等農民反政府鬥爭運動的相繼興起,使洋務派官僚深深認識到加強國家軍事力量的必要性。同時,戰爭的實踐以及對戰爭失敗的反思,又使他們認識到加強國家軍事力量的關鍵在於武器裝備的提高。因此,制船造炮成了御侮圖強的第一步驟。“中國欲自強,則莫如學習外國利器”,基於這一思想,19世紀60年代開始,晚清興辦了一繫列軍事工業。曾國藩於1861年即在安慶創設中國第一個近代軍事企業——安慶內軍械所,制造新式子彈、火藥、炸炮;李鴻章創辦上海洋炮局、購買美資旗記機器鐵廠、籌辦江南制造總局;左宗棠創辦福建船政局;張之洞創辦漢陽鐵廠,如此等等。這一時期,上海、南京、福州、天津、蘭州、濟南、漢陽等地相繼創建了26個制造局,制造槍、炮、彈藥、兵船和修配武器。


    洋務派的企業主要是官辦企業,是一種純粹由政府投資經營的國有企業。洋務派的近代工業中,屬於“官辦”的有兩類,一類是全部的軍事工業,另一類是少部分與軍事工業密切相關或關繫國家重要利益的行業部門,如煤炭、鋼鐵、電報等。官辦企業采取國家直接投資的方式,朝廷對國家投資興辦企業的控制是非常嚴格的,其創立和生產經營須由地方官吏向朝廷申報,經朝廷允準並撥付開辦經費,再由地方政府專、兼職官員負責主持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官辦企業的資金由政府調撥,管理人員由政府委派(一般是地方官員擔任),生產經營活動實行向中央政府報告制,企業基本沒有自主權,被牢牢控制在清政府委派的總辦、會辦、幫辦和提督手中。


    但是,洋務派主要經營產業是軍事工業為代表的重工業,采礦、冶煉、煤炭等關聯產業作為其生產的基礎保障,既是資源密集型企業,也是資金密集型企業,而當時的清政府受到幾次戰爭賠款影響,財政幾近枯竭,完全無法支撐這樣規模的工業生產活動。因此,在“自強”目標的驅動下,洋務派的視野開始向建立完整工業體繫的方向轉型。“中國積弱,由於患貧。西洋方千裡,數百裡之國,歲入財賦動以數萬萬計,無非取資於煤鐵五金之礦、鐵路、電報、信局、丁口等稅。酌度時勢,若不早圖變計,擇其至要者逐漸仿行,以貧交富,以弱敵強,未有不終受其敝者”。從19世紀70年代開始,在興辦軍事工業的同時,洋務派開始大力興辦民用工業,涉及輪船運輸、燃料、原料、鐵路、電報、紡織等領域。其中較為重要的,包括工礦業方面的臺灣基隆煤礦、湖北漢陽鐵廠、直隸開平煤礦、黑龍江漠河金礦,航運方面的輪船招商局,電訊方面的電報總局,紡織方面的上海機器織布局、蘭州織呢局、湖北織布官局,鐵路方面的中國鐵路公司,如此等等。


    在洋務派的民用工業中,除了極少數為官辦外,絕大多數采用官商合辦和官督商辦兩種形式,其中又尤以官督商辦為多。官督商辦的股份制企業,是中國傳統經濟政策與西方股份公司制度相結合的產物。“官督商辦”不僅反映企業投資創辦的特性,而且指出了企業的運行管理模式。“官督”既是指國家的政策扶持,通過政府出面為企業的建立和經營提供優惠政策,例如墊資、緩息、減稅、給予專營權等;也是指國家的監督管理,通過委派或任命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行使類似於現代企業制度下“董事會”的職能,代表政府對企業進行控制。“商辦”是指商人作為出資人,在企業中擔任“商董”或“會辦”等職務,類似現代企業制度下的“股東會”,作為企業的大股東,在企業章程的議定、股本的籌集、日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盈利分配等方面體現出股權代表的決策權。


    以上內容可以看出,洋務派的“官督商辦”企業,類似於現代股份制企業的形式。其形成的原因是政府以出讓部分控制權和經營收益為代價,吸收社會資本以解決自身資金不足的問題,在這種“股份制”下,政府及其委派的“總辦”仍然直接管理和控制企業,而商人則按照入股出資的份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除每年“攤還政府所墊撥的官款”以外,盈虧自負、“與官無涉”。然而,事實上這些企業始終都受政府的支配和控制,決策權、監察權和高管人員的任免權始終在政府手中,商人雖在名義上負責經營,但企業的章程議定、股本募集、重大采購、資金往來、利潤分配等均需向政府報告並得到其核準。


    19世紀90年代前,清政府力圖通過興辦“官方控制”的近代軍事、民用企業和加強對洋務民用企業的扶植與保護,以實現國家“強”“富”的政治夢想。中日甲午戰爭後,民族危機持續加深,洋務派內部矛盾加劇,清政府的政策逐漸由支持官辦向扶持私營轉變,多數官辦、官督商辦企業被商辦企業所代替。據統計,自1895年至1900年,全國新設工礦企業共計147家,其中,官辦12家、官商合辦2家、官督商辦3家、商辦127家、中外合辦3家;總資本額(不含官商合辦、中外合辦)24,其中商辦的資本額為20,占總資本額的83.3%。


    1904年1月,清政府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確定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總辦、總司理等)三權分立原則和權力約束制衡機制。但是,這一律令並未覆蓋采礦、冶金等重要產業部門,盡管法律上有公司治理的相關規定,但清政府仍通過各種方式對企業進行滲透和控制(主要是人事任免)。雖然一些企業建立了形式上的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等治理主體,但真正意義上的法人治理結構並未建立起來,更遑論有效運作。


    “戊戌政變”後,一方面,中國社會政治經濟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庚子賠款”使清政府財政陷入絕境,相應降低了對洋務企業的財力支持。另一方面,政府對近代工業的廣泛提倡和鼓勵,導致私人資本的大量投入,使洋務企業失去了原有的優越性,加之官場的腐敗作風,從而在與私人資本企業的競爭中敗下陣來。在晚清末期的洋務企業中,除少數軍事企業和得到大量私人資本支持的民用企業外,大多數都衰敗不堪或者是難以為繼。


    2.北洋政府時期的官僚資本企業


    北洋政府時期,特別是在洪憲帝制後,各地軍閥割據稱雄,中央政府實際上名存實亡,原來由政府控制的工礦企業日益萎縮或轉向商辦。這一時期,新辦企業絕大多數是商辦的。張謇於1913年10月任農商部總長後,鋻於官辦企業“排調恢張,員司充斥”,“於財政上有徒然增豫計溢出之嫌,於實業上不能收商賈同等之利”,決定將隸屬農商部的官辦企業“概行停罷,或予招商頂辦”。但這一行動隻涉及隸屬農商部的12家企業,並未觸及其他直屬北洋政府管轄的企業。   


    北洋政府的直屬工廠,1912年為58家,1915年曾經上升到80家,1917年又下降到68家;而1917年68家企業的煤炭消費額,隻有1912年58家企業的37.9%,職工人數也減少了。袁世凱死後,政府更加混亂,對官辦和官商合辦企業的失控現像更加嚴重。江南制造局是清政府經營的重要官辦企業,後來分為兵工廠和江南船塢,兵工廠在北洋政府時期因政府更替,經費無著,經營局面每況愈下。1925年初,北洋政府陸軍部決定把這家重要工廠交商承辦。1923年,財政部所轄廣東造幣廠資金鏈斷裂,由中外合辦的私營聯商公司接手,政府失去了管理權和人事權。杭州造幣廠“因浙省與中央既斷絕關繫,該廠乃改為浙江造幣廠,並已將廠門刊豎之‘財政部’三字鏟去,表示不復受財政部之監督”,成為地方軍閥擴充實力的工具。政府對一般民用工業的官辦或官商合辦等企業的失控現像則更為嚴重,這些企業往往為所在地區的軍閥所控制,變成地方官辦企業,在地方軍閥財政拮據時,這些企業往往被讓渡予民營。


    但是,在北洋政府時期,公司治理體制有了新的發展。1914年,北洋政府頒布《公司條例》,初步形成了近代中國公司的企業法人治理機制,這也成為近代中國公司制度發展的重要裡程碑。法人治理機制實行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機制,以維持各類要素擁有者的利益均衡。民國初年及北洋政府時期,股東會的權威大增,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五四”時期的中國銀行事件。


    1912年,經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批準,大清銀行更名為中國銀行,實際履行政府中央銀行職能。1914年,馮國璋任大總統的北洋政府任命張嘉激為中國銀行副總裁,主持改組工作。隨後,《中國銀行章程》(簡稱《章程》)正式出臺,《章程》進一步明確了股東會的權責和地位,取消了官股控股、總裁政府任命制等條款,建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治理機構,明確“董事監事由股東大會選任,總裁、副總裁在董事中選任”。1916年5月,北洋政府爆發財政危機,引起銀行擠兌,時任大總統段祺瑞下令停止兌現。中國銀行隨即召開股東大會,宣布“為保護股東利益、維持銀行信譽,拒受停兌令,照常兌現”,公開顯示了對政府干預公司治理的不滿和抵制。此後,私人資本逐步取代官方資本掌控中國銀行,銀行業務也從“為政府服務”的中央銀行,逐漸轉為“為工商企業服務”的商業銀行。到1924年,中國銀行20股本中,官股僅,僅占比0.25%。


    總的來看,北洋政府由於政權的不統一,對官辦和官商合辦的工業、金融、交通等企業失去了控制能力。這些企業有的轉為民營企業,有的淪陷於地方軍閥。清政府創立的國家資本主義經濟,在北洋政府治下不僅沒有發展,反而陷入了瓦解和中斷。


    3.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國家壟斷資本企業


    南京國民政府掌握政權後,中斷了北洋政府後期推動國有企業民營化、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發展經濟的步調,取而代之的是大力發展國營工業。南京國民政府雖然號稱以孫中山“節制私人資本,發達國家資本”的“民生主義”思想為圭臬,但“一面在口頭上宣稱要發展中國經濟,一面又在實際上積累官僚資本”,打著發展國營企業的招牌,實質上對關繫國家經濟命脈的行業實行市場壟斷,為其以武力和財富為支撐的霸權政治提供物質基礎。


    1928年7月,南京國民政府財政部召開第一次財政會議,提出了實行關稅自主、整理公債、統一全國財政、建立國家銀行等政策。至1935年,南京國民政府基本掌控了國家金融體繫,構建起了以“四行二局”為框架的金融業“蔣家王朝”。依托對金融業的壟斷,南京國民政府進一步將支配的觸手伸向其他行業,建立了資源委員會、兵工署、合作金庫、農本局等一繫列國家資本控制的壟斷企業,實現了對國民經濟關鍵部門的全面控制。比如,農本局以“救濟農村”為名,加強了對農村經濟的控制;資源委員會大舉投資辦廠,乘民族工業困難之機對之進行收購、滲透,取得了大量民營企業的控制權,如此等等。這一時期,國家資本從金融業到工商業,全面加強了對國民經濟部門的控制,形成了南京國民政府控制下的國家資本壟斷經濟形態。


    這一階段,國家資本股份制企業的特點是,國家政權的資本控股或代表國家權威的力量在掌控企業,確保企業被政府掌握,企業發展的方向為政府服務。以金融業為例,中國銀行在1928年以前是民營股份公司,1928年改組加入官股 5,占據總股本25的1/5。1935年,國民政府以政治指令的方式對中國銀行進行增資改組,強行加入官股20,宋子文被指任為中國銀行董事長,大權在握。這次改組,改變了之前中國銀行“商辦及獨立自主的原則與地位”的經營方針,成為聽命於國民政府的國營銀行。


    抗日戰爭時期,在戰時經濟統制體制的特殊條件下,國家資本迅速發展和膨脹。“九一八事變”後,南京國民政府轉向戰時體制,提出重點發展國營企業。“七七事變”後,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中央、中國、交通、農民等四大銀行聯合辦事處(四聯總處),對金融行業實行國家壟斷;資源委員會以政府名義控制戰爭資源,對經濟實行全面干預。1939年,國民黨五中全會通過決議,國民政府大力扶持國營工業,基本上控制了國統區的金融、工礦、交通、貿易等領域,加速了國家壟斷資本的形成。到抗戰後期,國家資本和官僚資本已處於壓倒性優勢。


    這一時期,中國國營企業的主要形式,是國民政府以控股、參股等形式與地方政府合辦,或者通過對其他民營企業的資本、人事滲透,而形成的國有資本控(參)股公司。相關資料表明,到抗戰勝利前夕,國統區以國營、公營、省營等各種形式存在的國有資本,大致上已占到轄區內近代工業資本總額70%左右的比例。國有公司的力量在抗戰時期獲得了巨大的擴張,成為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力量。


    總的來看,國民政府時期對國營企業的治理,基本方式是依靠國家行政或法律手段,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進行直接干預或控制,公司治理結構受到政府控制,無法獨立經營和運作,呈現出“行政的強控制”特征,國營企業成為政府實現其政治或經濟目標的工具。所有者權益讓位於行政力量,或在行政力量介入下大大弱化,使公司的經營目標發生轉移,成為政府行政目標下的附庸。


    國民政府控制下的國營公司雖然沒有股東大會的設置,但是建有相應的董事制度,董事長多為政府官員。由於官員無暇過問公司事務,公司治理機制與實際運作權力的配置便出現了分離,國營公司成為一些官員鞏固其政治地位和追逐私利的工具,官僚利用政治上的優勢控制公司治理機制發揮作用的方向,國家資本由此逐漸變異為以蔣、宋、 孔、陳四大家族為代表的官僚資本,進一步遏制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中國國有企業的發展也隨之受阻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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