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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商品所屬分類:經濟 -> 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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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5-790
    【作者】 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 
    【所屬類別】 圖書  經濟  經濟學理論  其他經濟學理論 
    【出版社】中國經濟出版社 
    【ISBN】978751367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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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13673952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

    出版社:中國經濟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3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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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本書以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在承辦物業糾紛案件、提供社區治理法律服務過程中常見法律問題為主,共設置100個問題,內容涵蓋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和物業的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與公共收益,監督與管理等四大類別,每個問題包括了案例故事、律師解析、法律依據、小貼士、懂法小練習及參考答案等部分,語言通俗易懂,法理解析清楚,法律依據明確充分,實用性強,既可以成為社區治理與物業管理專業研究方面的重要參考書,更可以成為基層社區工作者、基層司法工作人員、律師、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員工、廣大業主重要的學習工具書、實務參考書,解決其在社區治理、物業管理、業主自身權益維護方面的現實難題。

    作者簡介

    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創立於2007年3月份,位於北京。自成立之初,盛廷律所依托於公司化運作理念,確立了專業化、團隊化、品牌化的發展方向,並致力於成為專業化法律服務領域的排頭兵。目前,盛廷律所已經發展成為國內行政訴訟、不動產征收、土地爭議解決、土地一級開發及建設工程、社區物業服務等領域居於領先地位的優秀綜合性律師事務所,並迅速進入北京市“百強”“五十強”律所行列。 盛廷律所成立以來,一直努力探索律師團隊化建設,堅信真正優秀的律師團隊是當事人利益的Z大保障,為此,盛廷律所確立了服務流程各部門分工協作制度,奠定了法律服務質量控制的基礎。迄今為止,盛廷律所已經為多家政府機構、社會團體、央企及教育機構提供專項法律服務或法律顧問服務,並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繫。

    目錄
    目 錄
    第一部分業主與業主組織
    2.業主以未取得房產證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006
    3.準確地理解業主與物業管理服務的關繫有利於雙方之間形成良性的互動關繫 / 009
    4.業主自管的小區,業主委員會是否可以直接向業主收取物業費 / 012
    5.“三供一業”小區業主交納物業費有明確的法律、政策和合同依據 / 016
    6.業主共同決議提高物業服務費對其他業主有約束力 / 018
    7.業主不認可物業費漲價的決議可否拒絕交納物業費 / 021
    8.業主共同決定提升物業費的,變更後收費標準自次月起執行 / 025
    9.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費履行期限並未明確約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物業服務人要求業主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 027
    10.單個業主要求物業公司返還公共收益的訴請沒有法律依據 / 030
    11.業主自治組織追索專項維修資金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 034
    12.業主自治組織依法有權排除對建築物共有部分的非法占有 / 037
    13.物業公司停止提供物業服務的需要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用房 / 041

    目  錄
    第一部分業主與業主組織


    1.業主委員會委員出售房屋是否影響其業主身份認定  / 003
    2.業主以未取得房產證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006
    3.準確地理解業主與物業管理服務的關繫有利於雙方之間形成良性的互動關繫  / 009
    4.業主自管的小區,業主委員會是否可以直接向業主收取物業費  / 012
    5.“三供一業”小區業主交納物業費有明確的法律、政策和合同依據  / 016
    6.業主共同決議提高物業服務費對其他業主有約束力  / 018
    7.業主不認可物業費漲價的決議可否拒絕交納物業費  / 021
    8.業主共同決定提升物業費的,變更後收費標準自次月起執行  / 025
    9.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費履行期限並未明確約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物業服務人要求業主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 027
    10.單個業主要求物業公司返還公共收益的訴請沒有法律依據  / 030
    11.業主自治組織追索專項維修資金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 034
    12.業主自治組織依法有權排除對建築物共有部分的非法占有  / 037
    13.物業公司停止提供物業服務的需要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用房  / 041
    14.對小區業主共有部分的損害行為,單個業主可否獨立主張權利  / 045
    15.業主在小區綠地種植農作物的,物業公司可依據對綠地的管理職責予以清除  / 047
    16.業主行使權利需遵循《業主臨時公約》的約定  / 051
    17.業主知情權的範圍界定及合理實現的方式  / 053
    18.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已經撤場的物業公司公布並查閱應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 057
    19.業主委員會滿足業主知情權的範圍和方式  / 061
    20.業主行使知情權的對像為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公司  / 066
    21.業主大會召開過程的不當之處並不必然導致決議可被撤銷  / 070
    22.小區建築總面積的確定對業主大會的決議的有效性至關重要  / 075
    23.業主委員會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方式進行業主大會表決依法有據  / 078
    24.行使業主撤銷權需要證明業主的合法權益受損並有明確的撤銷對像  / 080
    25.業主撤銷權訴訟中業主受侵害的合法民事權益需要具體明確  / 083
    26.因漏水侵害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 087
    27.違建拆除後漏水導致的損害,由業主承擔侵權責任  / 089
    28.相鄰關繫中噪聲污染導致的侵權責任如何公平地分配舉證責任  / 092
    29.經民主決策以合理方式在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受法律保護  / 094
    30.相鄰關繫中加裝電梯行為的合法性  / 097
    31.裝電梯侵害一樓業主權益需有明確的證據  / 099
    32.物業公司應配合業主開具同意安裝充電樁證明  / 101
    33.依法成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 104
    34.小區獨立區域仍需要承擔物業管理費用  / 107
    35.根據政策簽訂《移交協議》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認定雙方事實上已形成了物業服務合同關繫  / 110
    36.解聘後物業公司需要移交的物業管理資料  / 112
    37.業主委員會和被解聘的物業公司如何交接  / 116
    38.物業公司收集使用業主的個人信息需要遵循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原則  / 120


    第二部分物業公司


    39.案場服務是物業服務企業的重要服務類型之一,案場物業合同的變更與解除由開發商和物業企業雙方約定  / 125
    40.第三人故意損壞業主車輛,物業企業承擔何種責任   / 127
    41.物業公司盡到制止報告義務的無須承擔違建給業主造成的損失  / 130
    42.物業公司未盡消防繫統維修養護義務導致人身損害賠償  / 132
    43.物業公司未盡管道疏通義務導致業主財產損害的責任承擔   / 134
    44.物業公司未盡維修養護義務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 136
    45.業主因物業公司未設置安全警示導致的人身損害的責任承擔   / 138
    46.物業公司未盡管理義務導致業主不慎墜樓需要承擔責任  / 140
    47.物業公司未盡維修養護義務導致第三人財物受到損害應當賠償  / 143
    48.物業公司未及時清理路面積雪導致業主受傷的賠償責任   / 145
    49.物業公司在高空拋物損害賠償中的責任   / 149
    50.物業使用人在小區內被人打傷,物業公司承擔的責任   / 151
    51.小區頂層露臺漏水造成樓下業主財產損失,物業服務人是否承擔責任  / 153
    52.業主主張物業服務人對於停放小區的車輛未盡管理義務需承擔違約責任  / 155
    53.業主自身原因導致管道漏水等損失不應由物業公司承擔   / 156
    54.業主醉酒破壞電梯導致墜梯死亡責任的認定   / 158
    55.電梯故障導致人身損害的責任承擔   / 161
    56.火災損失中物業公司未盡義務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 164
    57. 物業公司對業主占用的公共部位進行修繕恢復的,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169
    58.小區公共部位造成人身損害的,物業公司的賠償責任   / 171
    59. 行為人自身過錯導致人身損害,不應由物業公司承擔   / 174
    60.物業公司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業主的個人信息免受洩露是其應盡的法律義務  / 176
    61.公眾責任險的保障範圍  / 180
    62.停放狀態車輛的保險責任如何認定  / 183
    63.何種情形下物業服務人應提出使用公共維修基金的建議  / 186
    64.物業公司無權占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 188
    65.物業服務公司對正常的輿論監督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  / 190
    66.物業公司怠於行使權利給業主名譽帶來損失的需要承擔責任  / 192
    67.微信公眾號發布的內容屬實不構成侵害法人名譽權  / 194
    68.物業服務價格的調整須經合法程序  / 198
    69.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內物業費如何調整  / 201
    70. 物業費約定不明如何處理  / 203
    71.如何認定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後的續約問題  / 206
    72. 物業服務人被解聘後未搬離小區,起訴主張此後物業費不合法  / 207
    73.物業服務人追繳車位服務費,需要依法確定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 210
    74.新物業服務人接管老舊小區後積極進行維護整改,業主以原有設施老化失效為由拒交物業費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 212
    75.業主不能以房屋開發歷史遺留問題拒交物業費  / 214
    76.業主以房屋長期閑置無人居住且已自行關閉供熱閥門為由要求減免供暖費可得部分支持  / 215
    77.空置房產的物業服務費用應由建設單位承擔  / 216
    78.追索物業費的需要考慮訴訟時效  / 218
    79.物業公司怠於行使對前業主的權利並限制新業主裝修等權利的屬於濫用權利  / 220


    第三部分街道與社區


    80.業主要求街道辦事處退回申請籌備首次業主大會的資料的請求於法無據  / 227
    81.單個業主是否具有撤銷業主委員會備案的行政訴訟原告資格  / 229
    82.街道辦事處不能以對業主大會合法性存疑為由不接收業主委員會備案材料  / 231
    83.街道辦事處需要履行業主大會決議合法性的審查職責  / 233
    84.物業管理區域建築物總面積確定方法  / 235
    85.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後無權作為主體發起行政訴訟  / 238
    86.物業公司被解聘後拒絕撤場的,行政機關履行規範  / 240
    87.業主委員會備案資料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 243
    88.劃定和調整物業管理區域屬於行政行為  / 246
    89.業主對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不同意的可否提起行政訴訟  / 249
    90.物業服務合同沒有備案對業主的權益是否有影響  / 250
    91.法人業主未按時交納物業費將對其行使業主權利構成限制   / 253
    92.物業公司無權向法院申請撤銷與業主委員會相關的行政備案  / 255
    93.業主大會的議題不夠嚴謹不足以構成撤銷業主大會決議的理由  / 258
    94.街道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獲取的其轄區內各小區物業管理方面的相關信息屬於信息公開的範圍  / 262
    95.街道對業主代表做出的不具備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資格的決定是可訴的行政行為  / 265
    96.業主請求消防部門查處違法行為,對處理結果不服的不符合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  / 268
    97.業主委員會認為行政部門的處罰過輕,不具備提起行政訴訟主體資格  / 272
    98.住建部門履行職責的行為,業主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  / 274
    99.電子投票繫統生成的結果具有客觀公正性  / 277
    100.被解聘後,物業企業有責任移交物業管理用房  / 279


    後記  /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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