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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最新營業稅納稅指南與稅收籌劃
    該商品所屬分類:經濟 -> 經濟
    【市場價】
    308-448
    【優惠價】
    193-280
    【作者】 凌輝賢,凌健珍,譚清風 編著 
    【所屬類別】 圖書  經濟  財政稅收 
    【出版社】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 
    【ISBN】9787811226218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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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811226218
    叢書名:企業納稅實務指導叢書

    作者:凌輝賢,凌健珍,譚清風編著
    出版社: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
    出版時間:2009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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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解讀2009**營業稅收政策,闡述新條例與新細則下的納稅指南,追蹤法規政策,講解新條例下的稅收籌劃要領,精選實務操作中的典型問題,解答營業稅實務疑問。 
    內容簡介
    全書在編寫過程中突出體現了如下特點:
    ,文字簡潔、清晰易懂。為了使讀者能夠快地了解到*營業稅法規政策帶來的變化,把握新營業稅的實質內容,本書避免了大段式的文字灌輸,增加了簡明扼要的圖表說明,按照讀者的思考順序,把繁雜的納稅工作直觀地展現在讀者面前。
    第二,內容*、豐富充實。本書依據*營業稅法規政策編寫,結構清晰明了、內容豐富充實,密切地結合了國家*稅收政策,為讀者提供了一個運用*政策的平臺。在編寫過程中,著重介紹稅收政策的*變化,將新舊條例一一對比,並逐一深入到每一個營業稅的細節。
    第三,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本書注重理論聯繫實際,引入了大量新案例,通過計算和剖析,幫助讀者理解稅收政策,正確計算、繳納稅款,籌劃納稅方案,做到依法納稅。其中,書中實例均來源於實踐,旨在提供一個真實的納稅實務範本。全書在編寫過程中突出體現了如下特點:
    ,文字簡潔、清晰易懂。為了使讀者能夠快地了解到*營業稅法規政策帶來的變化,把握新營業稅的實質內容,本書避免了大段式的文字灌輸,增加了簡明扼要的圖表說明,按照讀者的思考順序,把繁雜的納稅工作直觀地展現在讀者面前。
    第二,內容*、豐富充實。本書依據*營業稅法規政策編寫,結構清晰明了、內容豐富充實,密切地結合了國家*稅收政策,為讀者提供了一個運用*政策的平臺。在編寫過程中,著重介紹稅收政策的*變化,將新舊條例一一對比,並逐一深入到每一個營業稅的細節。
    第三,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本書注重理論聯繫實際,引入了大量新案例,通過計算和剖析,幫助讀者理解稅收政策,正確計算、繳納稅款,籌劃納稅方案,做到依法納稅。其中,書中實例均來源於實踐,旨在提供一個真實的納稅實務範本。
    全書共分為4章,第1章主要解讀《營業稅暫行條例》頒布與實施;第2章主要闡述在新營業稅條例下的納稅指南,如營業稅的基本要素、應納稅額計算及會計處理、申報繳納和稅收優惠;在第3章中,提供了許多稅收籌劃經典案例和*處理方案,並且根據營業稅的稅收規定,為企業制定了一繫列的合理避稅技巧;第4章為答疑精選。後,特在書末附上*《營業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2008年、2009年營業稅方面的稅收政策文件。全書除了對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進行比較和分析外,又有納稅申報實務和稅收籌劃案例,還有會計賬務處理案例和實務解答,真正做到“一書在手,納稅無憂”。
    本書適用對像為:企業董事長、總經理,稅務總監、稅務經理、稅務主管,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CFO)、總會計師、財務經理、財務主管,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律師、財稅研究人員、辦稅員及有關財務會計人員,本書亦可作為各類學校財稅專業及相關專業納稅實務操作課程教材,也可作為企業財會人員、財稅繫統職工培訓和自學用書。
    目錄
    第1章新舊條例比較與分析
    1.1新條例解讀
    1.2 營業稅新舊條例與新舊實施細則的比較
    第2章新條例下的營業稅納稅指南
    2.1 新條例下的營業稅基本要素
    2.2新條例下的營業稅應納稅額計算
    2.3營業稅的申報與繳納
    2.4營業稅的稅收優惠
    第3章新條例下的營業稅稅收籌劃
    3.1 營業稅稅收籌劃概述
    3.2建築安裝業的稅收籌劃
    3.3利用營業稅稅收優惠的稅收籌劃
    3.4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3.5 營業稅稅收籌劃方案設計技巧第1章新舊條例比較與分析
    1.1新條例解讀
    1.2 營業稅新舊條例與新舊實施細則的比較
    第2章新條例下的營業稅納稅指南
    2.1 新條例下的營業稅基本要素
    2.2新條例下的營業稅應納稅額計算
    2.3營業稅的申報與繳納
    2.4營業稅的稅收優惠
    第3章新條例下的營業稅稅收籌劃
    3.1 營業稅稅收籌劃概述
    3.2建築安裝業的稅收籌劃
    3.3利用營業稅稅收優惠的稅收籌劃
    3.4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3.5 營業稅稅收籌劃方案設計技巧
    3.6營業稅綜合稅收籌劃經典案例
    第4章新營業稅答疑精選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暫行條例修訂答問
    關於個人住房轉讓等的營業稅政策
    在線試讀
    第1章新舊條例比較與分析
    1.1新條例解讀
    2008年對中國來說,是不平凡的一年;2008年對中國來說,也是在新形勢下不斷適應新的經濟情況、不斷改革的一年。在各種法規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已經於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於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營業稅的意義在於:
    (1)配合增值稅轉型改革的需要。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於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變化是由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型,其目的是減輕國際金融危機給我國經濟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鼓勵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減輕企業負擔,推動我國經濟保持平穩較快增長。而營業稅與增值稅有較強的關聯性,有必要保持兩個稅種之間的有效銜接。
    (2)提升規範性文件法律級次的需要。作為對舊條例的完善和補充,15年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針對營業稅征管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出臺了大量規範性文件,部分規範性文件有必要寫進條例,上升到法規的高度,以提高執行效力和政策指導性。
    (3)落實好科學發展觀的需要。舊條例中的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勢,無法更好體現依法執政、服務發展、以人為本等理念,應當做適當修改。
    1.2 營業稅新舊條例與新舊實施細則的比較
    1.2.1 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的分析與比較
    (1)、二、三條比較
    舊條例內容:
    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第二條營業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營業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第1章新舊條例比較與分析
    1.1新條例解讀
    2008年對中國來說,是不平凡的一年;2008年對中國來說,也是在新形勢下不斷適應新的經濟情況、不斷改革的一年。在各種法規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已經於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於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營業稅的意義在於:
    (1)配合增值稅轉型改革的需要。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於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變化是由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型,其目的是減輕國際金融危機給我國經濟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鼓勵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減輕企業負擔,推動我國經濟保持平穩較快增長。而營業稅與增值稅有較強的關聯性,有必要保持兩個稅種之間的有效銜接。
    (2)提升規範性文件法律級次的需要。作為對舊條例的完善和補充,15年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針對營業稅征管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出臺了大量規範性文件,部分規範性文件有必要寫進條例,上升到法規的高度,以提高執行效力和政策指導性。
    (3)落實好科學發展觀的需要。舊條例中的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勢,無法更好體現依法執政、服務發展、以人為本等理念,應當做適當修改。
    1.2 營業稅新舊條例與新舊實施細則的比較
    1.2.1 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的分析與比較
    (1)、二、三條比較
    舊條例內容:
    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第二條營業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營業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納稅人經營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第三條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以下簡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新條例內容:
    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第二條營業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營業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納稅人經營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第三條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當繳納營業稅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以下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比較與分析:
    這三條偶有表述不同,但無本質變化。
    (2)第四條比較
    舊條例內容:
    第四條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X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外彙結算營業額的,應當按外彙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新條例內容:
    第四條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X稅率。
    營業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比較與分析:
    原條例規定納稅人以外彙結算營業額的,應按“市場價格”折算,新條例取消了這個規定。
    (3)第五條比較
    舊條例內容:
    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遊,在境外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外彙、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人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新條例內容:
    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外彙、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比較與分析:
    ①關於差額征收營業稅的項目,由原來的六項調整為隻有五項。將“(四)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餘額為營業額”項目刪除了。這一規定在實際執行中僅適用於外彙轉貸業務,造成外彙轉貸與人民幣轉貸之間的政策不平衡。現在刪除了這一規定,這樣,轉貸業務結束了按照差額征收營業稅的歷史,從2009年1月1日開始轉貸業務應按全額征收營業稅了。
    ②新條例將“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業務的差額計稅方法擴展到所有的運輸業務範圍。
    ③新條例將“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遊”業務的差額計稅方法擴展到所有的運輸業務範圍。
    ④新條例在建築工程的總包人分包或轉包業務的計稅方法上沒有變化,的變化是將原來條例的“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改為“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⑤營業額的特殊規定,新條例將原來的單一“財政部規定”改為“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4)第六條比較
    舊條例內容:
    第六條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
    (一)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四)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新條例內容:
    第八條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
    (一)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四)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七)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
    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比較與分析:
    新條例第八條中關於免征營業稅的項目,由原來的六項調增至現行的七項,增加了“(七)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項目。該規定已在《關於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2]157號)中明確,此次上升為條例。這一規定明確了境內保險機構(企業)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對境內保險機構的發展以及促進對外貿易具有積極意義。
    (5)第七條比較
    舊條例內容:
    第七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新條例內容:
    第九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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