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也是重要的生產要素之一,更是農村、農民和農業問題的核心,因此歷史上土地問題解決得成功與否直接關繫到國計民生和社會穩定。改革開放以前的計劃經濟時代,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是集體所有與集體使用相結合,與當時的經濟體制相匹配,盡管生產率低下但不存在制度性磨擦。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實施之後,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中出現了集體經濟和農戶經濟雙層經濟,農戶不僅是核算單位,而且是農業生產活動的主體,於是出現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與農戶經營權的兩權分離,這在改革開放初期並未產生新的問題。然而自從中國1992年開始推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土地、資本、勞動等生產要素更多的由市場機制來調節,農村數億剩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的轉移和中國不可逆轉的城市化趨勢提出了農民和土地在經濟活動中重新配置的要求。但如何在不損害農民利益、不威脅社會穩定的前提下實現農民勞動力和土地生產要素的分離和有效流轉,是中國目前農村土地制度需要解決的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
土地信托機制可以在不改變現有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通過農戶一委托人一將其土地經營權作為信托財產信托給土地信托機構一受托人一,由信托機構再將零散、小塊土地集中起來出租給農業公司或種田能手,將租金付給農戶,即自益型信托,從而實現農村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如何保證從農業中分離出去的農民享有的土地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是中國城市化進程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土地信托制度無疑為此難題的化解提供了一種方案。
土地信托機制可以在不改變現有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通過農戶一委托人一將其土地經營權作為信托財產信托給土地信托機構一受托人一,由信托機構再將零散、小塊土地集中起來出租給農業公司或種田能手,將租金付給農戶,即自益型信托,從而實現農村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如何保證從農業中分離出去的農民享有的土地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是中國城市化進程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土地信托制度無疑為此難題的化解提供了一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