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美國期貨市場起源於19世紀初。當時,農場主為解決谷物商品因供需失調而造成的價格波動風險,所以由買賣雙方事先協議交易條件,而在未來特定時日再進行付款與交割。這是一種“預見”契約(“ToArrive”Contract)或遠期契約(ForwardContract),它的買賣方式及交易條件繫屬雙方私下協議,契約並未標準化,也無公開市場可進行交易,中途亦無法向第三人轉手,更無任何機構可保障其履約。在這樣的背景下,遠期交易隻能在同行業的商人之間進行,而他們所適用的規則,充其量隻能是相互間的契約或商人習慣。
當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早於1848年成立時,美國並沒有相關的規範期貨交易的法令,這些市場僅僅依靠交易所自定交易規則運作。由於長期缺乏政府管理監督,導致市場上囤積現貨、炒作期貨價格、非法交易及詐欺事件層出不窮。為整頓這些混亂局面,美國政府曾於1916年出臺了《棉花期貨法》,但該法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期貨交易法》,因為它僅就棉花的等級予以規定,而未對期貨交易行為加以規範。1921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期貨交易法》,它雖為個涉及期貨交易的法律,但由於該法案的個別條款因賦稅問題而被美國聯邦法院宣布為違憲而失效。之後,除了廢除該違憲條款外,該法被重新修訂,並被改名為《谷物期貨法》,以管理當時境內九家期貨交易所。1929年後,由於受到股市崩盤及經濟蕭條等事件的影響,及為與1933年、1934年《證券法》配套,於1936年制定了《期貨交易所法》,以取代1922年的《谷物期貨法》。之後該部法律又被多次修改,而比較重要的修改主要體現在以下各次修改的版本。1974年的《期貨交易委員會法》,1986年《商品期貨交易法》等。1992年由於《商品期貨交易法》在修改中較多地引入了《期貨交易實踐法》的草案內容,所以又稱它為《期貨交易實踐法》。
此外,有鋻於現存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的管理規範煩瑣、缺乏彈性,導致期貨商及期貨交易所喪失海外交易、櫃臺交易業務的競爭優勢,美國於1998 年開始修訂《期貨交易現代化法》,並於2000年12月11日正式通過。新制定的《2000年期貨交易現代化法》大幅修訂《期貨交易法》中對主管機關授權的適當性及減少《期貨交易法》中對期貨交易所或相關機構不當的限制,以使美國期貨市場更具競爭力,同時降低期貨及衍生商品市場的繫統風險。
2005年的CFTC重新授權法案又引致立法機構的討論,該法案首先要解決的是CFTC的財政撥款問題。其次是要解決犆犉犕犃之後尚未解決的立法問題。這些問題包括期貨市場的違規和在天然氣市場增長的市場價格,以使天然氣期貨市場更透明,防止操縱天然氣市場,對交易所操作人員增加記錄保存的要求並且增加對違規的懲罰。再次是處理重新出現的不道德的人(在短時間內通過境外貨幣交易謀取暴利)的問題,因為這些人繼續尋找新的方法發展並買賣他們的產品以規避《期貨交易法案》。然後是要闡明CFTC對境外貨幣的協議、合約和交易的管轄權,擴大CFTC包括原則在內的反欺詐權利。後是要求證券交易委員會和CFTC在2006年9月30日前產生一個監管部門以管理有風險的證券期權和證券期貨的保證金,並且在2006年6月30日授權交易特定債務或境外證券指數。
2007年出現並於2008年爆發的國際金融危機也使美國國會對金融領域內的所有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的修正。為此,美國國會於2010年批準和頒發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受該法的影響及根據該法的要求,美國《期貨交易法》也注入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涉及期貨交易或具有期貨及期權性質的掉期的有關修正內容。這些被引入的條款主要是就不同類型掉期的監管作進一步分配;除了對參與者及其行為加以監管外,還進一步要求所有交易加入已經被監管的交易平臺,要求交易結算進入已經被監管的結算平臺,由此形成一個似乎為立體的監管交易所、交易平臺、市場參與者、結算公司、結算平臺、交易行為、結算行為、任何期貨產品或期權等的體繫,以求更加全面地保護投資人、保障交易安全、防範市場風險。與上述《期貨交易法》相配套的是美國期貨交易委員會根據《期貨交易法》授權而制定的《關於期貨交易法的一般規章》。該規章主要是針對《期貨交易法》及其修正後的法律所制訂或修改的規範,相當於解釋細則,它不僅包含了期貨交易委員會依據《期貨交易法》作出的解釋,也加入了歷來法院的判例或期貨交易委員會針對違規者作出的起訴或處罰案例。
與美國《期貨交易法》相配套的還有《聯邦稅法》及其技術解釋,這是針對期貨交易行業作出的專業性的關於征收稅賦的規定。這些規定也根據不同時期的市場發展及法律規範的修正而相應作出了改動。
美國期貨市場及管理是以三級分管框架及自律管理機制所組成,所以美國期貨市場的規範還包括期貨協會和期貨交易所制訂的規範,例如美國期貨協會制訂的關於全國期貨協會功能、協會章程、協會規則、依從規章、仲裁規則、會員仲裁規則、財務要求、注冊規則、協會解釋權限等規範。美國期貨協會是自律機構的組成部分,所以它制訂的規章制度也約束了期貨協會會員及協會的自身行為或工作程序。當然協會的規範制訂權和規範的效力產生及規範的強制執行力也是產生於《期貨交易法》及其授權,同時協會的章程等也是通過長期的會員制度的調整所總結出來的僅適用於協會會員的規範,至少這些規範也可以約束協會會員的交易行為和協會工作人員的行為,包括對會員的紀律處罰,會員之間的交易糾紛的仲裁,會員道德標準的適用,年度財務檢查和對會員的資格審查等。
期貨交易所不僅是市場的提供者和組織者,也是市場的管理者,它的管轄效力不僅來自法律的規定,例如,根據法律制訂交易規則,對違規的市場參與人進行處罰,對市場參與人之間的爭議進行仲裁等,有時還來自期貨交易委員會的授權,以及來自交易所會員大會約定的效力。當然,交易所也是依靠事先既定的交易規則、交易所章程、仲裁規則行事,而這些規則也是經法律的授權或交易所會員的認可或市場參與人員的默認而產生法律效力或強制執行力的。
除此之外,由於美國屬於英美法繫的國家,它的許多判例可以被認定為法律的淵源,其判例的理論引用也被描述為法律的組成部分並對以後的判例起到模範作用,因此這些判例在規範期貨市場中也起到了極大的作用,例如在期貨市場經常用到的Sceinter一詞,它的含義是“欺詐”,這種欺詐僅產生於期貨市場或證券市場,而與其他的欺詐有所區別。當然,這種欺詐將在欺詐性期貨交易、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中被確認為要素,因為這種欺詐是發生在期貨市場或證券市場,這種欺詐還帶有專業性(Professional)及僅適用於白領犯罪,其欺詐的責任是承擔嚴格責任(StrictLiability),同時這種欺詐必須是當事人的故意(Mensrea)所導致。盡管法律沒有認定何為Sceinter(欺詐),但事實上,無論是期貨交易委員會、檢察官或法官在處理欺詐性期貨交易、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案件中均會考慮上述行為的構成要素。
美國《統一商法典》當然也可以適用於期貨交易或衍生交易,因為《統一商法典》規定的是調整合約關繫的基本的原理,它不僅可以適用於聯邦交易,也可以適用於州際商業或跨國貿易。盡管美國各州間對《統一商法典》存有理解差異,他們對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的理解還是基本一致的,例如對合同要素(其中包括邀約、接受、對價/交易值、當事人能力、合約有效內容等),內容有效性(如數量的產生必須是誠心的、合理的、可以計算的),防止欺詐,擔保或保證,禁止反言,舉證規則(包括書面或口頭證據效力),合同責任和訴訟時效等。
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也可以適用期貨市場管理,例如交易所或期貨公司的理事或董事的責任、權利、義務,如對會員的信義責任、謹慎經營義務、對股東負責義務等。
美國《期貨交易法》並不是單例的法律規範體繫,它還可以與(由)《證券交易法》(尤其是於《期貨交易現代化法》同時修改的《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保險法》、《稅法》等配套。
綜上所述,美國立法經歷和經驗、司法判例及管理體制和模式不僅對國際期貨市場具有指導性作用,也對我國制定期貨法及處理期貨交易爭議或違法違規行為具有借鋻的作用,這種管理體制和模式也值得我們認真學習和思考。這是我們翻譯美國《期貨交易法》初衷所在。
本部法律中,有關期貨違法違規的內容均體現在不同的條文中,如第9條、第9條1、第6條b、第6條c、第6條d、第6條(d)、第13條等,其中,除第6條部分條款是針對民事違規外,及除第13條主要針對輕微違法,可被處以輕罪的刑罰外,其他條文均是針對重罪而設立。而譯文中,我們還是按照條文的先後排列,並沒有按照美國法典化的排序方式進行排列。
原文中“BoardofTrade”一詞,我們仍堅持將其翻譯成“商會”,而並沒有翻譯成“交易所”,因為原文中也有“Exchange(交易所)”一詞。我們之所以將其翻譯成“商會”,是考量了原文的含義及CFTC網站所介紹的美國期貨市場發展的背景。換句話說,“交易所”指一個成熟的交易場所,而“商會”僅僅是交易所的前身,它是交易所的主體或申請人。
有的學者將“AlternativeTradingSystem”一詞翻譯成“另類交易繫統”,但我們仍根據英文原意,將其翻譯成“可轉換交易繫統”,該等繫統其實是指依照《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5條b(第11條規定的除外)注冊的從事證券交易的經紀商、自營商、社團或團體,不需根據《期貨交易法》再行注冊或申請注冊為期貨經紀商、自營商,即可享有《期貨交易法》給予的交易證券期貨或期權的特權及經營證券期貨或期權的特權。
本翻譯歷時較長,譯者曾經於1993年翻譯並發表了1986年的美國《期貨交易法》,後來又在多項課題中附加了《1992年期貨實踐法》及《2000年期貨現代化法》。本次譯文是在原來的譯文基礎上,又增加了《多德費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的內容,而這些內容主要參考了康奈爾大學法學院網站公布的版本。在這麼長的時期內,譯者斷斷續續地連續翻譯和增加了修正內容,以使得本譯文為我國現時期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