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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大綱經濟法
    該商品所屬分類:管理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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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 制定 
    【所屬類別】 圖書  考試  財稅外貿保險類考試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圖書  管理  會計  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圖書  經濟  財稅外貿保險類考試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出版社】經濟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05865723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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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05865723
    叢書名: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作者: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
    出版社:經濟科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7年11月 


        
        
    "

    內容簡介
    按照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以及相關經濟法律制度的規定,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對2007年度初級和中級會計資格考試大綱進行了修訂,形成2008年度初級和中級會計資格考試大綱,並經人事部審定。初級和中級會計資格考試大綱,是國家對會計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等級進行評價的全國統一標準,是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命題的依據。本書為經濟法類考試大綱,本書適合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考生參閱。
    目錄
    章 經濟法總論
    節 經濟法概述
    第二節 經濟法律關繫
    第三節 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四節 經濟法的實施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節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公司的登記管理
    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四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五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六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七節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八節 公司債券章 經濟法總論
    節 經濟法概述
    第二節 經濟法律關繫
    第三節 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四節 經濟法的實施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節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公司的登記管理
    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四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五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六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七節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八節 公司債券
    第九節 公司財務、會計
    第十節 公司合並、分立、增資、減資
    第十一節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節 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第二節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第三節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第四節 外資企業法律制度
    第五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節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破產申請和受理
    第三節 破產管理人
    第四節 債務人財產
    第五節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第六節 債權申報
    第七節 債權人會議
    第八節 重整
    第九節 和解
    第十節 破產清算
    第十一節 違反破產法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證券法律制度
    節 證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證券發行
    第三節 證券交易
    第四節 上市公司的收購
    第五節 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票據法律制度
    節 票據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彙票
    第三節 本票
    第四節 支票
    第五節 違反票據法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
    節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節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八節 違約責任
    第九節 具體合同
    第九章 相關財政法律制度
    節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第二節 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節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法律制度
    在線試讀
    章經濟法總論
    [基本要求]
    (一)掌握經濟法律關繫的要素,經濟法律關繫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二)掌握法律行為和代理
    (三)掌握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四)熟悉經濟法的淵源
    (五)熟悉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六)了解經濟法的概念、經濟法律關繫的概念、經濟法實施的概念
    [考試內容]
    節 經濟法概述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繫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經濟法的調整對像包括:市場主體調控關繫、市場運行調控關繫、宏觀經濟調控關繫和社會分配調控關繫。
    二、經濟法的淵源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範借以存在和表現的形式。經濟法的淵源有:
    (一)憲法
    (二)法律
    (三)法規
    (四)規章章經濟法總論
    [基本要求]
    (一)掌握經濟法律關繫的要素,經濟法律關繫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二)掌握法律行為和代理
    (三)掌握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四)熟悉經濟法的淵源
    (五)熟悉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六)了解經濟法的概念、經濟法律關繫的概念、經濟法實施的概念
    [考試內容]
    節 經濟法概述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繫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經濟法的調整對像包括:市場主體調控關繫、市場運行調控關繫、宏觀經濟調控關繫和社會分配調控關繫。
    二、經濟法的淵源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範借以存在和表現的形式。經濟法的淵源有:
    (一)憲法
    (二)法律
    (三)法規
    (四)規章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特別行政區的法
    (六)司法解釋
    (七)國際條約、協定
    第二節 經濟法律關繫
    一、經濟法律關繫的要素
    經濟法律關繫,是指經濟關繫被經濟法律規範確認和調整之後所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繫。
    (一)經濟法律關繫的主體
    經濟法律關繫的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繫中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
    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有法定取得和授權取得兩種方式。
    根據主體在經濟法律關繫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經濟法主體可分為經濟決策主體、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實施主體。
    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劃分,經濟法主體可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等。
    (二)經濟法律關繫的內容
    經濟法律關繫的內容,是指經濟法主體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
    1.經濟權利。經濟權利,是指經濟法主體依法能夠作為或不作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一定行為的資格。經濟權利主要有:經濟職權;所有權和其他物權;法人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
    2.經濟義務。經濟義務,是指經濟法主體根據法律規定或為滿足權利主體的要求,必須作為或不作為一定行為的責任。
    3.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相依而存,具有相對性、對等性。
    (三)經濟法律關繫的客體
    經濟法律關繫的客體,是指經濟法主體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像。
    經濟法律關繫的客體包括:物;經濟行為;非物質財富。
    二、經濟法律關繫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經濟法律關繫的發生、變更和消滅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經濟法律規範。經濟法律規範是指經濟法律關繫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依據。
    2.經濟法主體。經濟法主體是指權利與義務的實際承擔者。
    3.經濟法律事實。經濟法律事實是指由經濟法律規範所規定的,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繫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像。經濟法律事實分為事件和行為兩類。
    (1)事件。事件包括自然現像和社會現像兩種。
    (2)行為。行為按其性質可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
    引起某一經濟法律關繫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數個法律事實的總和,稱為事實構成。
    第三節 法律行為和代理
    一、法律行為
    (一)法律行為的特征
    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
    法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行為是以達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後果為目的的行為;(2)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3)法律行為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行為。
    (二)法律行為的分類
    法律行為從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類,包括:
    1.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3.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三)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為足以引起權利義務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分為形式有效要件和實質有效要件。
    1.法律行為的形式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書面形式優於口頭形式,特殊書面形式優於一般書面形式。
    2.法律行為的實質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實質有效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四)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條件,並以將來該條件的成就(或發生)或不成就(或不發生)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不生效的依據。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所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期限,並以該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解除的根據。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確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
    (五)無效的民事行為
    1.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因而當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下列幾種民事行為無效:(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包括: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等。
    (六)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概念。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可以因行為人自願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而歸於無效的民事行為。
    2.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2)顯失公平的j
    3.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對於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撤銷。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二、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適用範圍
    代理適用於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三)代理的種類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四)代理權的行使
    1.代理權行使的一般要求。委托代理人應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應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2.濫用代理權的禁止。濫用代理權的情形有:(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2)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五)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的概念。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的代理行為。包括: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代理權終止後實施的代理等。
    2.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隻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纔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六)代理關繫的終止
    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有:(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有:(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繫消滅。
    第四節 經濟法的實施
    一、經濟法實施的概念
    經濟法的實施,是指經濟法主體使經濟法律規範在社會生活中獲得實現的活動。
    二、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及其實現
    (一)經濟法責任的概念
    經濟法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規範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二)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形式
    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形式主要有三種:
    (1)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3)刑事責任。
    (三)經濟法責任的實現
    經濟法責任的實現,是指經濟法責任確定後,當事人因此而產生的經濟職責、經濟義務或其他負擔。
    三、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糾紛當事人之問自願達成的協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
    1.仲裁的基本原則。包括:(1)自願原則;(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4)一裁終局原則。
    2.《仲裁法》的適用範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由強制性法律規範調整的法律關繫的爭議、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3.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具有以下效力:(1)仲裁協議中為當事人設定的一定義務,不能任意更改、終止或撤銷;(2)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產生一定的限制;(3)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4.仲裁程序。
    (1)仲裁的申請和受理。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2)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或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員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3)仲裁裁決。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並有權申請證據保全。
    申請仲裁後,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裁決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4)仲裁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二)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
    1.行政復議的範圍。《行政復議法》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和不得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
    2.行政復議程序。
    (1)復議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口的除外。
    行政復議申請已被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復議管轄。根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不同類型及級別,《行政復議法》分別規定了具有行政復議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人應當依法向具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復議受理。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
    (4)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復議機關或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三)訴訟
    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糾紛當事人的請求,運用審判權確認爭議各方權利義務關繫,解決經濟糾紛的活動。
    1.訴訟管轄。訴訟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管轄有許多種類,其中重要的是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
    (1)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2)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影響範圍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受理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訴訟參加人。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中的第三人。訴訟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3.訴訟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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