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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法規應用指南2018
    該商品所屬分類:管理 -> 會計
    【市場價】
    1081-1568
    【優惠價】
    676-980
    【作者】 許太誼 
    【所屬類別】 圖書  管理  會計  會計理論 
    【出版社】中國市場出版社 
    【ISBN】9787509216361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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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輕型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09216361
    作者:許太誼

    出版社:中國市場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8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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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特色
    編輯推薦
    新修訂、新發布準則的內容解讀

    新舊會計準則對比分析

    時新財會法規梳理彙編

    一冊在手,會計準則法規全都有

    ★適用讀者:
    廣大企業財會人員
    財政/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人員
    會計師/稅務師事務所等從業人員
    財經類專業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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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省時省力的稱手工具書:
    企業會計準則培訓教材
    日常工作的實用工具書
    企業會計準則學習、財會制度查閱的理想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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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及時跟進會計準則新變化新趨勢,全面掌握財會法規新要求新規定!

    ◆42個企業會計準則
    ◆12個企業會計準則解釋
    ◆11項特殊會計處理規定
    ◆會計工作規範
    ◆中央八項規定及相關財務規定
    ◆10項其他財會法規

    及時跟進會計準則新變化新趨勢,全面掌握財會法規新要求新規定!


     


    ◆42個企業會計準則


    ◆12個企業會計準則解釋


    ◆11項特殊會計處理規定


    ◆會計工作規範


    ◆中央八項規定及相關財務規定


    ◆10項其他財會法規


     


    ■關於新收入準則


    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的意義;


    實施時間和銜接安排;


    新準則與2006年版收入及建造合同準則的比較。


    ■關於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


    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的意義;


    實施時間安排。


    ■關於新政府補助準則


    修訂的主要內容;


    新準則與舊準則的比較。


    ■關於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準則


    定義和範圍;


    條款與結構;


    變化與分析;


    重點條款解讀。


    ■關於公允價值計量、合營安排、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準則

    作者簡介

    許太誼


    ■高級會計師、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注冊資產評估師。 曾在企業工作9年,擔任技術員、經營計劃員、銷售利潤會計、成本費用會計、總賬報表會計、內部核算主管、財務部門負責人;1993年考入財政部科研所攻讀企業財務方向碩士學位研究生,1996年畢業後就職於財政部。



    ■著有《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法規應用指南2016》《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問題責任追究讀本》等。
    目錄
    部分 企業會計準則
    政策導讀
    一、關於新收入準則
    二、關於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
    三、關於新政府補助準則
    四、關於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準則
    五、關於公允價值計量、合營安排、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準則
    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年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2014年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應用指南

    部分  企業會計準則


    政策導讀


    一、關於新收入準則


    二、關於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


    三、關於新政府補助準則


    四、關於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準則


    五、關於公允價值計量、合營安排、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準則


    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年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2014年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


    《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2014年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年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2017年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


    《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


    《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2017年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2017年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2014年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2014年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每股收益


    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


    《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2017年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2014年印發)


    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2014年印發)


    企業會計準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2014年印發)


    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2017年印發)


    附錄
    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第二部分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


    政策導讀


    準則解釋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6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7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8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9號——關於權益法下有關投資淨損失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0號——關於以使用固定資產產生的收入為基礎的折舊方法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1號——關於以使用無形資產產生的收入為基礎的攤銷方法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2號——關於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提供方與接受方是否為關聯方


    第三部分  特殊會計處理規定


    政策導讀


    會計規定


    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


    財政部關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


    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規範“三去一降一補”有關業務的會計處理規定


    典當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若干銜接規定


    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糧食企業執行會計準則有關糧油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


    證券公司財務報表格式和附注


    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會計處理規定


    財政部關於中央文化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四部分  會計工作規範


    政策導讀


    會計規範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範


    第五部分  中央八項規定及相關財務規定


    政策導讀


    相關規定


    中央八項規定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


    第六部分  其他財會法規


    政策導讀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17年修訂)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企業財務通則


    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


    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業


    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鋼鐵行業


    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業


    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前言
    2017年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又經歷了一次“大修”, 修訂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共6個企業會計準則。新出臺了《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9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0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1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2號》以及《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規範“三去一降一補”有關業務的會計處理規定》、《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業》等制度。

    2017年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又經歷了一次“大修”, 修訂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共6個企業會計準則。新出臺了《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9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0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1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2號》以及《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規範“三去一降一補”有關業務的會計處理規定》、《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業》等制度。


    我國現行企業會計準則體繫是根據我國國內企業和資本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在借鋻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由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以及企業會計準則解釋構成。本書以企業會計準則以及解釋為主干,共六個部分。部分為企業會計準則,包括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41個具體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第二部分為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包括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至12號,共12個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三部分是特殊會計處理規定,包括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規範“三去一降一補”有關業務的會計處理規定,典當、文化、糧食等企業以及保險合同、風險準備金等業務與企業會計準則的銜接和規定;第四部分是會計工作規範,包括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範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五部分是中央八項規定及相關財務規定,收集了與企業有關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公務接待、因公出國等方面的規定;第六部分是其他財會法規,包括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以及石油石化、鋼鐵、煤炭等行業規定,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內容。旨在為讀者查閱有關準則、制度,規範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提供一條捷徑,實現“一冊在手,會計全有”。本書每個部分都有政策導讀,可以幫助讀者正確理解、快速查閱。


    本書可作為廣大企業財會人員,財政、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從業人員企業會計準則的培訓教材和日常工作的實用工具書,也是財經類專業師生及其他相關人員學習企業會計準則、查閱財會制度的理想參考資料。


    本書由許太誼主編,參加本書編寫及其相關工作的還有李保瑞、劉潔、任曉琳、邬欣、孟可、季書戰、張偉、陳曉娣、鄭茜、姚紅霞等。盡管我們為本書的出版付出了不懈的努力,但本書的缺點和不足仍在所難免,懇請讀者批評、指正,以便再版時修訂。


     

    許太誼


    2017年12月

    在線試讀
    四、關於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準則
    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會計處理的要求分散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及相關應用指南、解釋和講解中,這些規定為規範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發揮了一定作用,但缺少對持有待售類別的後續計量、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等問題的統一細化規定或指引,不利於實務操作。近年來,隨著企業經濟業務的不斷發展和創新,特別是今年以來國務院化解過剩產能、推動“三去一降一補”工作積極推進,對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處置組及終止經營的會計處理規定亟待補充細化,有必要制定單獨的會計準則進行繫統性規範,以滿足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財務信息相關性、及時性需求的增加,不斷完善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繫體例,服務於國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需要。為進一步規範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處置組的分類、計量和列報,以及終止經營的列報,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財政部借鋻《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持有以備出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和為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持續趨同,結合我國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發布《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並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一)定義和範圍
    《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給出了處置組的定義及終止經營的條件,並明確了該準則涉及的非流動資產範圍。
    《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的分類和列報規定適用於所有非流動資產和處置組。該準則的計量規定適用於所有非流動資產,但下列各項的計量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後的淨額計量的生物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職工薪酬形成的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遞延所得稅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由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規範的金融資產,適用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由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規範的保險合同所產生的權利,適用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
    處置組包含適用該準則計量規定的非流動資產的,該準則的計量規定適用於整個處置組。處置組中負債的計量適用相關會計準則。處置組是指在一項交易中作為整體通過出售或其他方式一並處置的一組資產,以及在該交易中轉讓的與這些資產直接相關的負債。處置組所屬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分攤了企業合並中取得的商譽的,該處置組應當包含分攤至處置組的商譽。

    四、關於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準則


    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會計處理的要求分散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及相關應用指南、解釋和講解中,這些規定為規範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發揮了一定作用,但缺少對持有待售類別的後續計量、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等問題的統一細化規定或指引,不利於實務操作。近年來,隨著企業經濟業務的不斷發展和創新,特別是今年以來國務院化解過剩產能、推動“三去一降一補”工作積極推進,對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處置組及終止經營的會計處理規定亟待補充細化,有必要制定單獨的會計準則進行繫統性規範,以滿足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財務信息相關性、及時性需求的增加,不斷完善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繫體例,服務於國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需要。為進一步規範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處置組的分類、計量和列報,以及終止經營的列報,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財政部借鋻《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持有以備出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和為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持續趨同,結合我國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發布《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並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一)定義和範圍


    《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給出了處置組的定義及終止經營的條件,並明確了該準則涉及的非流動資產範圍。


    《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的分類和列報規定適用於所有非流動資產和處置組。該準則的計量規定適用於所有非流動資產,但下列各項的計量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後的淨額計量的生物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職工薪酬形成的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遞延所得稅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由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規範的金融資產,適用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由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規範的保險合同所產生的權利,適用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


    處置組包含適用該準則計量規定的非流動資產的,該準則的計量規定適用於整個處置組。處置組中負債的計量適用相關會計準則。處置組是指在一項交易中作為整體通過出售或其他方式一並處置的一組資產,以及在該交易中轉讓的與這些資產直接相關的負債。處置組所屬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分攤了企業合並中取得的商譽的,該處置組應當包含分攤至處置組的商譽。


    (二)條款與結構


    《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由總則、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分類、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計量、列報和附則五章,共三十三條內容組成。


    章“總則”,包括條至第四條,說明了制定該準則的目的、準則的適用範圍,處置組的定義及終止經營應滿足的條件。第二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分類”,包括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範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處置組的分類。第三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計量”,包括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二條,規範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處置組的計量。第四章“列報”,包括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二條,規範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處置組的列報,以及終止經營的列報。第五章“附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準則開始施行的時間。明確對於該準則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三)變化與分析


    《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發布以前,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的會計處理要求分散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及相關應用指南、解釋和講解中(以下簡稱現行準則的有關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沿用現行準則的有關規定,細化了計量和列報要求。首先明確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關於計量方面,對於取得日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計量、持有待售類別的初始計量和後續計量等進行了細化規範。關於終止經營的列報,在利潤表中應分別列示持續經營損益和終止經營損益,並在附注中披露有關信息。


    (四)重點條款解讀


    《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規範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處置組的分類、計量和列報,以及終止經營的列報。重點條款可以歸結為如下幾個方面:


    1.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明確了持有待售類別的定義,企業主要通過出售(包括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下同)而非持續使用一項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收回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該準則沿用了現行準則規定對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在當前狀況下,僅根據出售此類資產或處置組的慣常條款,即可立即出售;二是出售極可能發生,即企業已經就一項出售計劃作出決議且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預計出售將在一年內完成。如果該出售計劃需要得到股東或者監管部門批準,應當已經取得批準。


    需要注意的是,除滿足其他條件外,企業必須在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後纔能將相關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這一要求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更為嚴格,便於實務中嚴格執行,並防範利潤操縱的情況。


    因企業無法控制的下列原因之一,導致非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未能在一年內完成,且有充分證據表明企業仍然承諾出售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企業應當繼續將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1)買方或其他方意外設定導致出售延期的條件,企業針對這些條件已經及時采取行動,且預計能夠自設定導致出售延期的條件起一年內順利化解延期因素;(2)因發生罕見情況,導致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未能在一年內完成出售,企業在初一年內已經針對這些新情況采取必要措施,且重新滿足了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上述允許在特殊情況下,放松“出售將在一年內完成”的要求,更符合實務中經濟業務的實際情況。


    2.持有待售類別的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對於取得日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計量、持有待售類別的初始計量和後續計量等進行了細化規範。


    (1)取得日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計量。對於取得日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企業應當在初始計量時比較假定其不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情況下的初始計量金額和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後的淨額,以兩者孰低計量。除企業合並中取得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外,由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以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後的淨額作為初始計量金額而產生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持有待售類別的初始計量和後續計量。準則規定企業將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首次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應當按照相關會計準則規定計量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


    企業初始計量或在資產負債表日重新計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時,其賬面價值高於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後的淨額的,應當將賬面價值減記至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後的淨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準備。對於持有待售的處置組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金額,如果該處置組包含商譽,應當先抵減處置組中商譽的賬面價值,再根據處置組中適用該準則計量規定的各項非流動資產賬面價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減其賬面價值。


    準則規定,後續資產負債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後的淨額增加的,以前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並在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後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金額內轉回,轉回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不得轉回。後續資產負債表日持有待售的處置組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後的淨額增加的,以前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並在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後適用該準則計量規定的非流動資產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金額內轉回,轉回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已抵減的商譽賬面價值和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不得轉回。這與《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的規定相一致,由於相關資產的性質在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後已經由非流動資產轉化為流動資產,所以隻允許將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後確認的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損失轉回,不允許將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確認的長期資產減值損失轉回。


    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中的非流動資產不應計提折舊或攤銷,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負債的利息和其他費用應當繼續予以確認。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因不再滿足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而不再繼續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或非流動資產從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移除時,應當按照以下兩者孰低計量: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的賬面價值,按照假定不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情況下本應確認的折舊、攤銷或減值等進行調整後的金額;可收回金額。企業終止確認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時,應當將尚未確認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3.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處置組的列報。《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理組和終止經營》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區別於其他資產單獨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資產,區別於其他負債單獨列示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負債。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資產與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負債不應當相互抵銷,應當分別作為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列示。


    4.終止經營的列報。《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理組和終止經營》規定,在利潤表中分別列示持續經營損益和終止經營損益,在附注中進一步披露詳細信息。


    在利潤表主表中列示有關終止經營損益的信息,有利於報表使用者了解哪些經營將無法為企業創造現金流量,使得財務報表更真實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但也不能提供過多有關終止經營的信息。因此,準則要求在利潤表中單獨反映終止經營損益,其他細化信息在附注中披露即可。


    五、關於公允價值計量、合營安排、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準則


    (一)公允價值計量


    2014年1月26日財政部印發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財會〔2014〕6號文件發布,以下簡稱公允價值計量準則),這個準則是在原有38個會計準則的基礎上增加的全新準則,原有的會計準則雖然在存貨、資產減值、股份支付等內容多有涉及公允價值方法和原則,但並未就公允價值計量單獨進行規定。2011年5月,國際兩大會計準則制定機構——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印發公允價值計量與披露新規範,國內的會計準則和國際準則趨同,制定印發專門的公允價值計量準則非常必要。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從相關資產或負債、有序交易和市場、市場參與者、公允價值初始計量、估值技術、公允價值層次、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和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市場風險或信用風險可抵銷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披露等多個角度、全方位地就公允價值計量進行了規定。根據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公允價值被定義為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根據該定義,衡量公允價值的關鍵在於以市場為基礎的計量,而不是特定主體的計量。因此,在計量公允價值時,企業應當采用當前市場條件下,市場參與者在對資產或負債進行定價時可能采用的假設。公允價值是基於市場的計量,對於某些資產和負債而言,存在可供利用的市場交易或市場信息,但也有一些資產和負債,沒有可以利用的市場交易或市場信息。在此情況下,企業計量公允價值應當采用其他估價技術,並盡可能多地使用相關可觀察輸入值,盡可能少地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在公允價值計量準則中,就估值技術等問題均有詳細表述。


    (二)合營安排


    2014年2月17日財政部印發了《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財會〔2014〕11號文件發布,以下簡稱合營安排準則),合營安排準則規範了合營安排的認定、分類以及各參與方在合營安排中權益等的會計處理。合營方應當確認其與共同經營中利益份額相關的項目,並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確認單獨所持有的資產,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持有的資產;確認單獨所承擔的負債,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承擔的負債;確認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經營產出份額所產生的收入;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因出售產出所產生的收入;確認單獨所發生的費用,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發生的費用。首次采用合營安排準則的企業應當根據準則的規定對其合營安排進行重新評估,確定其分類。合營企業重新分類為共同經營的,合營方應當在比較財務報表早期間期初終止確認以前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合營企業淨投資的長期權益;同時根據比較財務報表早期間期初采用權益法核算時使用的相關信息,確認本企業在共同經營中的利益份額所產生的各項資產(包括商譽)和負債,所確認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存在暫時性差異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確認的各項資產和負債的淨額與終止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合營企業淨投資的長期權益的賬面金額存在差額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前者大於後者的,其差額應當首先抵減與該投資相關的商譽,仍有餘額的,再調增比較財務報表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前者小於後者的,其差額應當衝減比較財務報表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


    (三)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2014年3月14日財政部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財會〔2014〕16號文件發布,以下簡稱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準則),是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範企業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有關企業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散見於《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之中,不僅披露範圍有限,而且披露內容不全面,不利於財務報表使用者全面了解並評估企業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風險及其對本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影響。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準則是在現有準則披露基礎上,對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進行了整合、補充和完善。一是明確披露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目的。與現行有關準則的披露要求不同,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準則首先明確規定,披露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目的是有助於其財務報表的使用者評估企業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性質及相關的風險,以及這些權益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的影響。二是整合並優化在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中權益的披露。統一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要求擁有重要少數股東權益的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均需要披露主要財務信息,並優化有關披露的內容。三是增加在結構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對於未納入合並範圍的結構化主體要求披露結構化主體的性質、目的、規模、活動及其融資方式等。


    2017年對企業會計準則的大修和補充,是2014年企業會計準則大修後的又一次大修和補充。2014年修訂的5個具體會計準則和2017年修訂的6個具體會計準則均不再保留應用指南,而是將原來應用指南的內容寫入具體準則中,2014年新增的3個具體準則和2017年新增的1個具體準則也不再制定應用指南,敬請讀者學習和查閱時注意。


     


    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令第33號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3日
    根據財政部令第76號《財政部關於修改〈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決定》修改)



    總則



    為了規範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條
    企業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具體準則的制定應當遵循本準則。


    第四條
    企業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下同)。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


    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


    第五條
    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六條
    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七條
    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於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第八條
    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


    第九條
    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第十三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注中說明。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十七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第十八條
    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第十九條
    企業對於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三章
    資產


    第二十條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前款所指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


    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


    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一)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二條
    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四章
    負債


    第二十三條
    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


    現時義務是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於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


    (一)與該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


    (二)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五條
    符合負債定義和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負債定義、但不符合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五章
    所有者權益


    第二十六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


    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


    第二十七條
    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是指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條
    所有者權益金額取決於資產和負債的計量。


    第二十九條
    所有者權益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第三十一條
    收入隻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從而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且經濟利益的流入額能夠可靠計量時纔能予以確認。


    第三十二條
    符合收入定義和收入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七章
    費用


    第三十三條
    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第三十四條
    費用隻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從而導致企業資產減少或者負債增加、且經濟利益的流出額能夠可靠計量時纔能予以確認。


    第三十五條
    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可歸屬於產品成本、勞務成本等的費用,應當在確認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時,將已銷售產品、已提供勞務的成本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產生經濟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夠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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