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近幾十年來,美國公司遭遇了兩次危機——次發生在20世紀80年代,是公司喪失競爭力的危機,另一次發生在20世紀90年代,是公司喪失投資者信任的危機。兩次危機都嚴重地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次危機是由於經理層按照自身利益而操作公懷治理程序,從而導致股價下跌到投資者資產的固有價值之一下。第二次危機是經理層人為地促使股價高於資產價值,結果導致了股價泡沫,但是經理層卻在公司破產之前兌現了自己的股份。兩次危機都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公司治理的前途究竟在哪裡——當經理層失去控制的時候,董事會該如何作為?
本書主要通過促使董事會切實承擔起監督經理層的責任,從而提出了一個全新、回應性的、關注於公司行為變化的解答。作者對於公司治理的以往業績所進行的詳細分析和批評,暗示了涉及三個方面的改革:在領導權上,需要由一位獨立於經理層的董事長享有領導權;在程序上,需要有能夠流向董事的新信息;在責任上,需要由董事對結果承擔責任。盡管所有這些都超越了當前改革的範疇,但是,兩閏長期從事於公司治理實踐的傑出作者認為,這三項改革是非常必要的。
本書主要通過促使董事會切實承擔起監督經理層的責任,從而提出了一個全新、回應性的、關注於公司行為變化的解答。作者對於公司治理的以往業績所進行的詳細分析和批評,暗示了涉及三個方面的改革:在領導權上,需要由一位獨立於經理層的董事長享有領導權;在程序上,需要有能夠流向董事的新信息;在責任上,需要由董事對結果承擔責任。盡管所有這些都超越了當前改革的範疇,但是,兩閏長期從事於公司治理實踐的傑出作者認為,這三項改革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