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生金:浙江麗水市農村金融改革的探索與實踐》力圖從理論的視角對農村金融改革的相關內容進行較為全面地梳理和闡述,同時還結合區域的探索與實踐,較為詳盡地介紹了農村金融改革的相關做法和體會,具有很好的參考和借鋻意義。
引言
信貸支農篇:創造林權抵押貸款麗水樣本
第一節 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業務的意義與現實基礎
第二節 推進林權抵押貸款的具體實踐
第三節 麗水市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業務的主要成效
第四節 實現林權抵押貸款可持續發展的構想
信用惠農篇:形成農村信用體繫建設麗水模式
第一節 開展農村信用體繫建設的意義與現實基礎
第二節 推進農村信用體繫建設的具體實踐
第三節 麗水市農村信用體繫建設的主要成效
第四節 深化農村信用體繫建設的思考
支付便農篇:實現助農取款服務農村全覆蓋
第一節 開展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的現實基礎
第二節 推進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的具體實踐
第三節 麗水市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建設的主要成效
第四節 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的現實深化
創新利農篇:建立適度競爭的農村金融產品服務體繫
第一節 農村金融服務的基本情況
第二節 麗水市農村金融創新工作的主要實踐
第三節 當前農村金融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四節 促進農村金融創新發展的思考
試點興農篇:全面構建現代農村金融制度
第一節 麗水開展農村金融改革試點的背景、基礎及
意義
第二節 推進改革試點面臨的問題分析
第三節 麗水農村金融改革試點的總體構想
第四節 進一步推進麗水農村金融改革試點的思路
改革思考篇:農村金融普惠發展的模式與路徑選擇
第一節 農村金融的社會功能
第二節 農村金融改革的著力點
第三節 農村金融改革的模式選擇
第四節 構建適度競爭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繫的路徑
相關專題研究
農村金融改革背景下建立麗水農林產品交易中心的思考
財政支持農村金融發展的路徑研究——以浙江麗水為例
關於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調查與思考
調查顯示:在麗水市農村金融改革試點放開農村信用社貸款
利率上限的時機趨於成熟
附錄
第一節 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業務的
意義與現實基礎
一、林權抵押貸款的含義
林權抵押貸款是我國在進行林業投融資改革中催生出來的一項新型金融支農產品,是指金融機構向借款人發放的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擁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林地的使用權作為抵押物的貸款。林權抵押貸款業務的創新之處在於,它打破了長期以來銀行貸款抵押以房地產為主的單一格局,引入了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這一新型抵押物,使“沉睡”的森林資源變成了可以抵押變現的資產。
在具體實踐中,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業務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首先,要具有明晰的森林資源產權。林農或林業企業依法擁有產權明晰的林權證是金融機構得以向其發放林權抵押貸款的基礎。如果不能把林地的承包經營權,林木的所有權、經營權、處置權和收益權交給林農或林業企業,山林經營權就無法放活,林權糾紛就難以避免,金融機構對森林資源的價值也就無法作出準確評價,從而致使林權抵押貸款難以發放。隻有當林權確權到位,真正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金融機構纔會在物權可定、價值可估、風險可控的基礎上考慮對其發放貸款。其次,要建立健全林權流轉平臺。“合法、足額、易變現”是金融機構對抵押物的基本要求,而抵押物“易變現”的先決條件是擁有一個與抵押物處置相配套的流轉平臺,使抵押物在市場中隨時能夠處置變現。實踐表明,沒有建立林權流轉平臺,即使林權證屬下的抵押物合法、足額,仍然存在抵押物流轉變現難的問題,從而極大地削弱了金融機構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業務的積極性。隻有構建統一、高效、安全的林權流轉平臺,讓抵押標的物得以順利流轉變現,纔能有效推動林權抵押貸款業務。
二、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業務的意義
林權抵押貸款創新不僅是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而且也是對農村產權制度進行的重大創新、豐富和發展。通過林權抵押貸款,能夠盤活農村地區豐富的林業資源,並解決長期以來困擾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支持不足和廣大農民因抵押擔保不足而導致的貸款融資難題,對於促進“三農”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是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
2003年全國林業工作會議後,我國以福建、江西、浙江為試點省份,開始實施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改革的重點是從明晰產權人手,建立以林農為主的微觀市場經營主體,放活山林經營權,落實林業經營者對林木的處置權,確保林地經營者的收益權.具體做法是將集體林地均分到戶(聯戶),以法律形式頒發林權證,將集體林變成真正意義上的私有林;建立林權流轉平臺,農民可依法將擁有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流轉、買賣、變現;通過配套改革,建立林業要素市場和服務平臺,規範林權的依法規範流轉,促進人纔、資本、科技等各種生產要素向林業聚集,盤活森林資源,縮短林業經營周期,促進林業發展和林農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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