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增值稅是對法定增值額征稅的,因此理想的增值稅模式應覆蓋所有創造和實現增值額的領域,隻有這樣,纔能避免增值稅鏈條斷裂、重復征稅以及法定增值額與納稅人實際增值額差距擴大,從而保證增值稅稅負公平,體現增值稅對經濟的中性作用。我國增值稅、營業稅征稅範圍的劃分與這種理想的模式還有一定差距,為了彌補這種差距,在我國現行增值稅中,將屬於營業稅征稅範圍的貨物運輸也納入了增值稅的抵扣範圍,但僅僅將屬於營業稅征稅範圍的貨物運輸納入增值稅的抵扣範圍還不足以完全體現增值稅對增值額的征稅,如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技術、各種信息服務等,也應從增值額中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