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百問百答
作 者: 後向東 著
定 價: 16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9年12月01日
頁 數: 117
裝 幀: 平裝
ISBN: 9787521606522
●1.行政機關應當如何規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渠道?
2.申請人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寄給負責人個人,應當如何處理?
3.申請人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寄給本機關其他內設機構,應當如何處理?
4.申請人通過傳真或者電子郵件提交申請,因技術故障沒有收到,應當如何處理?
5.申請人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公司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如何處理?
6.申請人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未提供聯繫方式的,應當如何處理?
7.政府信息公開目錄該怎麼編?
8.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檢查應該怎麼做?
9.應該如何選擇運用公開渠道?
10.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如何處理?
11.申請人拒絕補正,或者補正後內容依然不明確的,應當如何處理?
12.能不能簡化補正程序,口頭要求補正?
13.申請人提供的身份證明如何核實?
14.申請人要求提供紅頭文件原件,或者要求加蓋印章,應當如何處理?
15.法定的20個工作日,應當從哪一天起算?
16.需要延期的,應當如何告知申請人?
17.行政機關下屬單位,能否作為第三方?
18.政府信息公開處理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已經做出,但是沒有送達申請人,是否構成超期違法?
19.申請人反復就已經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提起申請的情形,可能涉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條文的競合,具體該如何適用?
20.層級差別較大的行政機關之間,如何相互征求意見?
21.當面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決定或者政府信息的,應如何保存證據?
22.申請人要求通過快遞方式送達,能否按其要求辦理?
23.區分處理,具體如何操作?
……
附錄
後記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6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隨著改革的深入,社會信息化的快速發展,以及受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信訪等多種制度的綜合作用影響,原條例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因此,啟動對該條例的修改工作。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改的幅度大。《條例》由原來的38條增加到56條,除原條例中涉及政府信息的主動公開期限和考核評議追責等兩條沒有改動,還增加了許多新的條款。總結吸納多項現有制度。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以及《很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文件中規定並已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多項規定直接納入《條例》。堅持問題導向。針對信息公開實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