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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護攻防實戰手冊 丁建春,張麗 編 司法案例/實務解析社科 新華書
    該商品所屬分類:其他分類 -> 圖書新品
    【市場價】
    596-864
    【優惠價】
    373-540
    【作者】 丁建春,張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43802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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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ISBN編號:9787519743802
    書名:專利保護攻防實戰手冊 專利保護攻防實戰手冊
    作者:丁建春,張麗

    代碼:66
    是否是套裝:否
    出版社名稱: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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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攻防實戰手冊

    作  者: 丁建春,張麗主編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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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價: 66
    size="731x8"
    出?版?社: 中國法律圖書有限公司
    size="731x8"
    出版日期: 2020年05月01日
    size="731x8"
    頁  數: 290
    size="731x8"
    裝  幀: 平裝
    size="731x8"
    ISBN: 9787519743802
    size="731x8"
    目錄
    ●目錄章權屬與侵權警告節權屬與權運用一、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離職一年後仍不得將原單位職務發明以技術拆分方式申請二、技術合作開發期間產生的新技術權歸屬按當事人意思自治優先的原則認定三、標準必要交叉許可談判中符合業界慣例的報價和依據標準必要的實力給出的報價均符合FRAND原則四、權人為推廣產品向他人提供設計圖紙並不等同於許可他人實施其五、以使用權投資入股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第二節侵權警告一、侵權警告發送不當將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二、起訴侵權後撤訴的行為可視為侵權警告行為三、針對未經司法判定侵權的糾紛發表聲明應基於客觀事實四、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侵權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五、網絡投訴停止侵權後,又繼續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屬於重復侵權六、被警告人履行書面催告義務是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的前置條件第二章的司法保護節侵權訴訟之原告起訴一、權獨占許可第三人使用後,權人仍有獨立訴權二、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及侵害發明權糾紛可合並起訴三、原權人可就轉讓前發生的侵權行為進行維權,現權人非必要共同原告四、網購收貨地通常不宜作為侵權行為發生地五、侵權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六、權評價報告僅是判斷權是否穩定的初步依據,不是侵權訴訟立案的法定要件七、采取訴前臨時保護措施是及時制止侵權行為的有效救濟途徑第二節侵權訴訟舉證一、“設餌釣魚”一般不構成違法取證二、公證機構超出執業區域公證的行為並不導致所作出的公證書必然無效三、侵權制造行為的舉證應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四、網頁宣傳自己為生產廠家而無其他證據印證的不能認定制造行為五、新產品制造方法權人證明被訴產品與依照方法制造的產品為相同產品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前提之一第三節的保護範圍與權利要求解釋一、對被說明書界定的權利要求用語進行解釋應以說明書內容為準二、無效決定的相關認定可以成為法院解釋權利要求的依據三、權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征的具體內容受說明書公開的具體實施方式限制四、在明確權利要求含義時,內部證據優先於外部證據五、方法權利要求中的步驟順序對保護範圍具有限定作用六、權利要求中使用環境特征並非必然要求限定的技術特征在所限定的使用環境中使用七、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能得出唯一理解的文件歧義或者瑕疵可以允許糾正八、對權利要求的限縮性修改並不當然適用禁止反悔原則第四節侵權比對一、侵權案件中權人應當明確其主張保護的權利要求二、侵權比對應以被訴侵權產品實物與涉案權利要求進行比對三、在權利要求的基礎上增加其他技術特征一般不影響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侵權的認定四、權利要求包括兩個獨立的技術方案時,實施其中任一方案即落入的保護範圍五、僅憑網頁上展示的侵權產品圖片一般不能證明產品使用涉案技術六、涉案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產品的類型相同或者相近是構成外觀設計權侵權的前提七、產品正常使用狀態下的可視整體外觀纔能作為外觀侵權比對對像八、被訴侵權產品不便在法庭展示時可將經公證的侵權產品實物圖作為比對對像第五節侵權認定一、將產品公然陳列在企業大廳的行為可能構成許諾銷售侵權二、將產品部件組裝成產品的行為構成制造侵權三、委托方提供技術方案及技術要求的產品定制行為構成共同制造侵權四、關聯公司的混同經營行為可能構成侵權中的共同侵權五、法定代表人以個人銀行賬戶代收侵權產品貨款的行為涉嫌構成共同侵權六、展位出租方無侵權故意並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的不構成侵權中的幫助侵權七、受他人委托為實現技術設計圖紙不屬於侵權行為八、對技術特征進行非實質性替換的被控侵權產品應認定為等同侵權九、變劣的技術方案不一定構成等同侵權十、在授權確權程序中被權人放棄的技術特征在侵權判定中不再適用等同原則十一、改變方法的步驟順序仍有可能構成等同侵權十二、與權利要求的功能性特征僅在功能上相同不構成等同侵權十三、包含必要測試步驟的方法可延伸保護至對應的產品第六節侵權判賠一、高價值帶來高額判賠二、侵權產品的銷售利潤不必然是侵權行為人因侵權所得的利潤三、設備類產品的侵權賠償不計算該設備生產的產品的價值四、參考許可使用費的前提是無法計算侵權損失與獲利五、被訴侵權產品侵犯較多的技術方案可以作為提高賠償額的考量因素六、侵權人的主觀過錯是酌定判賠額的因素之一七、法院酌定侵權賠償可能突破最高1的限額八、權利人可依據和解協議的違約條款主張重復侵權的賠償額九、侵權人以支付合理費用的方式代替停止侵權須基於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考量十、使用方法侵權人可以通過變更產品的使用方法來履行停止侵權義務第三章侵權抗辯節現有技術抗辯一、現有技術抗辯應將現有技術與被訴落入權保護範圍的全部技術特征進行比對,而非比對部分二、被訴侵權產品是一項現有技術與公知常識的簡單組合的,可以作現有技術抗辯三、被訴侵權人不能以幾項現有技術方案進行組合來進行現有技術抗辯四、抵觸申請可類推適用現有技術/設計抗辯五、有充分證據證明被訴侵權產品技術在申請日前已為公眾所知的現有技術抗辯,方能得到法院支持第二節合法來源抗辯一、侵權合法來源抗辯應從主觀、客觀兩個方面舉證二、使用者、許諾銷售者、銷售者作為被告,合法來源抗辯成立後仍需承擔合理開支三、侵權產品制造者主張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不適格四、合法來源抗辯要求付款憑證、供貨單據和被訴產品相互印證五、銷售無真實廠商標記的侵權產品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第三節先用權抗辯一、在一定條件下,先用權抗辯的主體可為產品的銷售者或使用者二、先用權成立的要件之一是被訴侵權人在申請日前至少為實施做好了技術準備或物質上的必要準備三、提供能夠證明在先研發和在先使用的完整證據鏈是先用權抗辯成立的前提第四節其他不侵權抗辯一、實現產品常規用途的方法適用權用盡原則二、技術已被納入國家強制性標準不是侵權賠償的免責理由三、產品容易觀察到的部位具有區別設計特征是外觀設計不侵權的關鍵四、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不存在臨時保護期五、臨時保護期內制造、銷售、進口的產品不構成侵權六、幫助侵權的認定須以存在直接技術實施人為前提第五節侵權被告舉證一、在後不具備對抗在先權的證據效力二、經補強後的網絡視頻證據方能為法院采信三、鋻定過程的詳細記錄並非鋻定報告所必需,應視具體鋻定事項而定四、被告積極啟動無效程序同時申請訴訟中止,有利於把握侵權訴訟主動權第四章的行政保護節侵權行政查處一、行政查處可批量快速且低成本解決侵權糾紛二、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申請或依職權調查收集的侵權的證據可用於侵權訴訟三、展會上無產品實物的許諾銷售行為仍可能構成侵權四、有利害關繫的制造者在行政查處程序中作為第三人於法無據五、行政查處執法人員需持國家知識產權局或省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合法證件第二節的海關保護一、海關可依職權主動中止涉嫌侵犯備案權的產品通關二、取得涉嫌侵權產品的進出口信息後,權利人可以主動申請海關中止涉嫌侵權產品通關三、涉嫌侵權貨物被扣留可申請海關反擔保放行四、申請海關扣留涉嫌侵權產品不當致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五、海關查獲的侵權產品總價可作為侵權賠償情節依據第五章無效宣告節無效之新穎性、創造性認定一、工具書內能呈現完整技術手段內容的部分章節可以作為公知常識性證據使用二、不能用同一份對比文件內的多項技術方案組合評價文件的新穎性三、創造性判斷應緊緊圍繞非顯而易見性而不必拘泥於嚴格執行“三步法”四、若文件與對比文件中稱謂不同的技術特征技術本質相同,則可認定兩者為相同技術特征五、醫藥化學領域權利要求中僅起到機理的分析闡釋或技術效果描述作用的用途特征可能不對發明作出實質性特點貢獻六、判斷具有一定技術功能的外觀設計特征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時需考慮其裝飾性強弱第二節無效之保護標的及公開充分性認定一、不對整體技術方案做出技術貢獻的純粹商業模式將不被授予權二、無效程序中通常不允許刪除馬庫什式權利要求中的一個或多個變量三、說明書中未公開的技術效果一般不得作為評價權是否符合法定授權確權標準的依據四、申請日後補交的實驗數據所證明的技術效果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從原始文件中得出的五、申請說明書公開的技術效果或實驗數據應達到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或確認的程度第三節無效之舉證及效力認定一、應用軟件版本標注的日期可以認定為該軟件的公開日期二、電子商務網站銷售頁面鏈接的發布時間不等同於銷售頁面所顯示文字或圖片內容的公開時間三、臨床試驗藥物的行為不會必然導致該藥物成分及其制造方法的公開四、無效程序中國內公共圖書館館藏證明能夠輔助證明域外書籍證據的真實性五、作為本國優先權基礎的中國在先申請應是在世界範圍內的次申請六、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的決定日為無效決定的生效時間點七、宣告權無效的決定對在決定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侵權判決不具有追溯力第六章侵權之美國訴訟一、成立引誘侵權的主觀要件要求明知和故意二、善意相信無效不構成引誘侵權的抗辯三、成立分離式侵權行為要求存在“指示或控制”四、權利人的售後限制條款無法阻卻權用盡五、僅存在主觀蓄意足以認定故意侵權並處懲罰性賠償六、懈怠規則在訴訟時效內不能禁止損害賠償要求七、當事人無須以明確和有說服力的證據即可要求敗訴方承擔律師費八、美國審查與上訴委員會啟動“涵蓋商業方法”重審程序或雙方復審程序且包括全部權利要求時,侵權訴訟應暫停九、侵權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被告有長期固定營業場所的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後記
    內容虛線

    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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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書聚焦很高人民法院、中國熱點地區法院、復審和無效審理部、美國聯邦很高法院近幾年審理的熱點典型糾紛案例,基於作者團隊經辦的800餘件案件實務經驗,提煉出100多個保護攻防實用論點。本書從的司法保護、行政保護、無效宣告、美國訴訟等角度對案件實踐中的基礎問題、常見問題、爭議問題進行詳細的法律解讀,輔以典型案例進一步說明,很後從律師的角度針對具體問題進行風險提示、提供解決策略。本書既可為保護從業人員提供專業參考,又可為社會中對保護感興趣的人士提供進階類指導,同時又可作為企業法務從業人員的風險預防及日常工作指南。

    作者簡介

    丁建春,張麗主編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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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編簡介丁建春,律師、代理師,中國民主促進會會員,南京理工大學工學碩士;從2002年起一直從事保護相關的實務工作。曾就職於富士康科技集團中央法務處知識產權室、中國代理(香港)有限公司。2008年參與創辦深圳市威世博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2012年參與創辦廣東君龍律師事務所,現任廣東君龍律師事務所執行合伙人。張麗,現任廣東君龍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曾任廣東君龍律師事務所主任、負責人。畢業於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從事法律職業工作至今已逾15年,在企業法律顧問、民商事訴訟、知識產權保護、律師事務所管理等領域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曾在外資企業法務部門工作,後加入律師事務所成為專職律師。2014年起專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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