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Ⅰ部分 審查總論
章 審查的基本方針和審查程序
第2章 審查程序
節 本申請發明的認定
第2節 現有技術檢索和新穎性、創造性等的判斷
第3節 審查意見通知
第4節 意見陳述書和補正書等的處理
第5節 決定
第6節 修改不予受理的決定
第7節 前置審查
第8節 與申請人的溝通交流和要求提交審查所需的文件等
附 相關規定
第Ⅱ部分 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
章 發明的詳細說明的記載要件
節 實施可能要件(特許法第36條第4款項)
第2節 委任省令要件(特許法第36條第4款項)
第3節 現有技術文獻信息公開要件(特許法第36條第4款第2項)
第2章 權利要求書的記載要件
節 特許法第36條第5款
第2節 支持要件(特許法第36條第6款項)
第3節 清楚性要件(特許法第36條第6款第2項)
第4節 簡潔性要件(特許法第36條第6款第3項)
第5節 與權利要求書的記載有關的委任省令要件(特許法第36條第6款第4項)
第3章 發明的單一性(特許法第37條)
附 相關規定
第Ⅲ部分 要件
章 發明適格性及產業上的可利用性(特許法第29條款總括部分)
第2章 新穎性和創造性(特許法第29條款和第2款)
節 新穎性
第2節 創造性
第3節 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審查程序
第4節 具有特定描述的權利要求等的審查
第5節 發明喪失新穎性的例外情形(特許法第30條)
第3章 抵觸申請(特許法第29條之2)
第4章 在先申請(特許法第39條)
第5章 不授權客體(特許法第32條)
附 相關規定
第Ⅳ部分 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附圖的修改
章 修改的要件(特許法7條之2)
第2章 增加新增事項的修改(特許法7條之2第3款)
第3章 變更發明的特定技術特征的修改(特許法7條之2第4款)
第4章 目的之外的修改(特許法7條之2第5款)
附 相關規定
第Ⅴ部分 優先權
章 基於巴黎公約的優先權
第2章 國內優先權
附 相關規定
第Ⅵ部分 特殊申請
章 申請的分案(特許法第44條)
節 申請的分案要件
第2節 第50條之2的通知
第2章 申請的變更(特許法第46條)
第3章 基於實用新型授權登記的發明申請(特許法第46條之2)
第4章 參照在先申請的申請(特許法第38條之3)
附 相關規定
第Ⅶ部分 外語文本申請
章 外語文本申請制度的概要
第2章 外語文本申請的審查
附 相關規定
第Ⅷ部分 國際發明申請
附 相關規定
第Ⅸ部分 發明權存續期限的延長
附 相關規定
第Ⅹ部分 實用新型
章 實用新型登記的基礎要件
第2章 實用新型技術評價
附 相關規定
附屬書C 實用新型技術評價報告撰寫手冊
內容簡介
《日本發明·實用新型審查指南》不僅作為審查員審查申請時適用特許法等有關法律的一般方針,而且也廣泛用於申請人深刻理解特許廳的審查實際業務。對於審查指南,力求其記載內容簡潔且清楚,以使得申請人等能充分理解其基本觀點,進而使國外制度不同的用戶也容易理解日本審查指南的基本觀點等。為滿足公眾對審查指南的上述期望與要求,本次決定針對審查指南的形式及其內容進行全篇修訂。作為修訂的基本方針,首先是使審查指南的記載簡潔且清楚。因此,為了便於日本審查指南向國外進行信息傳播,須使其便於譯成外文。其次為了深刻理解審查指南,不僅充實了其事例、判例,而且也將這些事例、判例轉移到《發明·實用新型審查手冊》中,從而可以在合適的時機進行增加、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