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氣候變化及立法
●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框架建議
●*國如何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思考
●攜手*國石油引領低碳發展
●——在*國石油領導層專題講座上的發言
●外國應對氣候變化的立法
●論氣候變化應對機制的完善
●應對**性環境問題的困境與出路:自治還是他治?
●解開氣候制度之結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新探
●二氧化碳捕集與封存技術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
●排放權交易及立法
●氣候變化、排放權交易與碳貨幣本位構想
●排放權交易:應對氣候變化的新機制
●政府剝奪、限制排污權及其程序規制
●——以美國排污權交易實踐為例
●碳排放權的法律性質探析
●環境保護中市場機制的失靈及其法律應對
●——以排污權交易制度為中心......
內容簡介
《金融服務法評論(第2卷)》包括了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框架建議、中國如何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思考、外國應對氣候變化的立法、論氣候變化應對機制的完善、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研究——以金融混業和金融監管為視角、《英國2008年氣候變化法案》中譯本等。
在面對優選性環境問題時,現代靠前法基於國家主權、國家利益與人類共同生態環境利益之間的平衡,以自治和他治相結合的方式構建治理機制。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開展針對優選性環境問題的靠前合作,為問題的解決帶來生機;但是,這種治理模式在根本上仍依賴於單個主權國家,靠前間的環境保護合作需建立在主權國家自願的基礎上,他治機制較為淡薄和不足。一方面,優選性環境問題的解決必須依靠所有國家的共同努力,隻有優選統一意志、共同行動纔能取得較為理想的效果;另一方面,由於外部性和“搭便車”效應,奧爾森第二定律又支配著靠前環境合作的現實格局,單個國家的理性環境行為和選擇會自動導致優選性環境問題的產生、惡化,而不是問題的避免、改善。為了取得優選性環境問題治理上的一致態度,往往需要進行冗長的談判和協商,難以實現應對環境問題所需要的及時性、充分性,而目前的他治手段的很好不錯性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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