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目前,立法對於警察化解民事糾紛並沒有明確的規範,學者對該領域的研究也很少,本書作者認為警察化解民事糾紛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構建警察執法化解民事糾紛的機制研究》運用實證分析等方法,從建立民事調解機構、界定警察執法介入民事糾紛的範圍和效力等方面對警察執法化解民事糾紛的制度進行了構建,以期對未來立法提供重要參考。
前言協商、調解、爭訟作為當事人解決糾紛的三大途徑,在化解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秩序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由於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人情社會,人們在面對糾紛時,往往不僅有解決矛盾的需要,還有維護原有社會關繫的需要。故而,調解這種較為緩和的糾紛解決途徑便成為人民化解矛盾的首選。盡管我國的調解制度古已有之,經過長期的發展也已經構建起基本的架構,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利益主體的利益紛爭也會復雜化,人們之間的矛盾糾紛復雜化,民間糾紛越發化發展的態勢。單靠傳統的調解制度無法滿足社會發展提出的新要求,紛繁復雜的社會矛盾和糾紛必然需要我們積極應對。故而,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筆者認為要進一步發展和完善調解制度,就應當為警察行政執法賦予一定的調解功能,這既是時代的要求,也是法律制度完善的必經之路。筆者長期工作在教學的線,在長期的理論研究以及實地考察後,發現在法律沒有作出統一規定的前提下,各地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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