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目前,我國對於如何實現農地規模經營問題尚處於探索階段,由此造成相關規制立法僅處於起步階段——至今尚無農地規模經營的專門立法,大量直接規範農地規模經營的內容還僅停留於政策文件層面。顯然,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必然會導致我國在推行農地規模經營中常常出現無法可依、違法亂依的混亂局面。對此,相關政府部門有必要對農地規模經營法律規制制度進行重構,即根據已有的政策性文件和法律規範,及時推出農地規模經營法,使其發揮應有的規制功能。
前言農地的適度規模經營是發展我國現代農業的主要途徑。我國農業的快速發展是從1978年農村推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改革為起點開始的。三十多年來,以農民家庭作為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制度安排,有效實現了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然而,該制度在推行時以“耕者有其田”和“平均地權”為特征,農民集體往往將農地按照家庭人口均分到戶,造成我國戶均耕地與人均耕地面積過小,形成農地細碎化的經營局面,由此導致我國農業和農村發展在低水平徘徊,“三農問題”凸顯。為此,2017年《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的若干意見》,以積極推進和發展農地規模經營作為完善發展現代農業、實現農業產業化的有效途徑。縱觀各國農地規模經營的發展歷程,可以發現,農業資源稟賦以及發展階段的巨大差異決定了各國農業經營規模發展的差異,社會條件、農業的生產特點和資源條件決定了農地規模經營必須適度推進,以適應土地市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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