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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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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與法治當道的社會,司法公信力總是會倍受私議,尤其容易經風見雨甚至廣受詬病。司法公信力本身含有太多的不確定性,它的內涵似乎也樸朔迷離。這是我們對它把握的難點也是要點。司法公信力是個熱詞。就詞義而言,它是由司法和公信力兩個巨大的概念雙峰對決之後揉合的專詞。司法對公信力的影響和楔入是主動的。公信力是社會及公眾對司法行為表現的一種接收、承受、反饋、沉澱和合成。雖然公信力的養成在司法活動之後,但它可能是繁復的司法現狀的一種照鏡子式的反映。公信力所引申的評價、批評、詬病、信心、支持等等,有時又可以達到立竿見影、吹糠見米的效果。司法公信力的狀態,還取決於社會公眾的民主法制意識,以及對法律的信仰程度。法律觀念類似於一種宗教意識,對法律的自覺尊從,也是社會和人民的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