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一般規定
●1. 為獲得報酬主動為他人卸貨受傷,能否要求貨主承擔賠償責任?
●2. 雇員遭到他人傷害,雇主和致害人應當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3. 雇工受到人身傷害,工程的發包人、分包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4. 義務幫工致人損害,被幫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5. 幼兒被其他幼兒傷害致殘,監護人和幼兒園應當如何分擔責任?
●6. 兒童在幼兒園中因食物致死,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7. 課外時間學生摔傷,學校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8. 學生在與教師進行對抗性體育運動時受傷,學校及教師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9. 學生在校突患急病身亡,學校應否承擔責任?
●10. 小學生不堪體罰而自縊,學校和老師應當如何承擔責任?
●11. 多人共同侵權,應當如何進行賠償?
●12. 辱罵侵犯他人人格權,錄音證據能否作為有效證據?
●13. 沒有使用真實姓名而登報宣揚他人隱私,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
●14. 未經當事人同意安排實習醫生旁觀婦檢過程,是否侵犯了患者的隱私權?
●15. 患者在醫院墜樓致死,醫院應否承擔法律責任?
●16. 駕車過程中被不明飛石致傷,公路管理部門應否賠償?
●17. 駕車外出過程中被電線絆倒,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18. 兒童在鐵路上玩耍被軋傷,能否要求賠償?
●19. 第三人造成工傷事故,權利人能否同時請求工傷保險補償與侵權賠償?......
內容簡介
本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重要法律知識宣講》叢書之一。本書主要宣講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
【專家評析】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第3條規定:“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某快餐廳向消費者提供餐飲商品及服務,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付某到某快餐廳就餐,並在就餐後到該餐廳內設的遊樂場玩耍,是一種生活消費行為,付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付某與某快餐廳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消費服務的法律關繫。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應當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確定,發生的糾紛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某快餐廳在其營業場所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