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章 我國礦產資源取得方式的變遷
●節礦產資源無償取得時期
●一、我國古代的礦產資源取得制度
●二、中華民國時期的礦產資源取得制度
●三、《礦產資源法》頒布之前的礦產資源取得制度
●四、小結
●第二節 礦產資源有償取得時期
●一、礦產資源無償取得的礦業制度與改革開放
●二、礦產資源有償取得時期主要法律制度解析
●三、礦產資源有償取得時期的國家收益權問題
●四、小結
●第二章 我國礦產資源有償取得(使用)的實踐——以山西煤炭資源為例
●節 山西省煤炭資源有償使用與整合、煤礦企業兼並重組的必要性
●一、山西省煤炭資源有償使用的必要性
●二、山西省煤炭資源整合與煤礦企業兼並重組的必要性
●第二節 山西省煤炭資源有償使用與整合、煤礦企業兼並重組概況
●一、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改革
●二、煤炭資源整合與煤礦企業兼並重組
●三、煤炭資源整合與煤礦企業兼並重組的區別和聯繫......
內容簡介
礦產資源從無償取得到有償取得制度的確立,是我國改革開放的一項重要成果,也是進一步深化礦業市場化改革的根基。
礦產資源制度市場化的改革面臨的核心問題是:落實《憲法》《物權法》和《礦產資源法》規定的礦產資源歸國家(全民)所有的原則;理清國家是礦產資源所有者,政府是管理者的關繫;明確國家參與的是初次分配,政府參與的是二次分配;解決礦產資源收益和分配中以稅費替代國家(全民)所有者收益的問題。
礦產資源有償取得制度是《礦產資源法》修改完善的核心問題之一。王繼軍、趙大為、王彬著的這本《礦產資源有償取得法律問題研究——以山西煤炭資源有償使用為例》在論證礦產資源有償取得制度中存在問題的同時,針對《礦產資源法》的修改進行了探討,以期為《礦產資源法》的修改和礦產資源有償取得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