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國家司法考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要義(2011年版)》的總體邏輯是:首先,官管民,即行政管理,行政主體(官)對行政相對人(民)作出行政行為(事)。其次,民告官,如果發生行政爭議,“民”對“官”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三種途徑來尋求救濟。通俗地說,行政法就是六個字:“官管民,民告官”。
行政法在司法考試中的分值比例一般為10%,60分左右。其中客觀題一般是40分,主觀題一般是20分左右。2006年行政法因為出現論述題,分值高達75分。作為“五大法”之一,行政法在司法考試中的地位不可小視。
在行政法體繫內部,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集中了絕大部分考題,尤其是行政訴訟法,號稱是行政法考試的“半壁江山”,占一半左右的分值。
還有兩種不合法的證據:以違反法律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證據,原告依法應當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納。
(3)以下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證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所采用的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或者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未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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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兩種不合法的證據: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證據,原告依法應當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納。
(3)以下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證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所采用的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或者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未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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