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了適應“以木材生產為主向以生態建設為主的轉變”,應當把我國《森林法》轉變為以生態保護為主的森林法。森林法的基本制度應當有三個:森林規劃制度、森林生態補償制度和森林采伐制度。還應當完善命令+控制機制、規劃機制和激勵機制是森林法的三大機制,森林法的基本制度就表現為這三大機制。*國《森林法》的制度完善應當體現森林法的歷史發展規律和結構功能理論,其實質或方向就是從林業法到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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