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對公共資金救助的正當性進行了理論探討,進而從中央銀行的公共資金救助法律制度、存款保險機構的公共資金救助法律制度、財政部的公共資金救助法律制度三個角度,闡釋了如何構建“統一立法”與“分散立法”相結合的法律框架。
序言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指出,建立快速而有序的銀行市場退出機制是構建有效金融體繫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為了順應國際銀行業發展趨勢,並結合中國金融業發展進程,國務院在《關於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提出,要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破產)機制。此後不久,中國銀監會全面啟動《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的起草工作。目前,草案起草工作已經基本完成。但遺憾的是,在問題銀行救助方面,草案除規定了接管、重整程序以外,對其他救助措施並未涉及,尤其對公共資金救助隻字未提。立法現狀表明,中國對問題銀行公共資金救助的重視遠遠不及銀行破產。
問題銀行的破產與救助應當是一對“孿生兄弟”,問題銀行救助法律制度應當與問題銀行破產法律制度配套實施。普通企業破產可以沒有救助法律制度,但是,銀行區別於普通企業的特殊性決定了在繫統性風險的威脅下,制定了銀行破產法律制度,就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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