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律文書學(第6版)》是具體實施法律的重要工具,是各種專門法律知識綜合運用的文字形式。寫好法律文書既要具備繫統全面的法律知識,又要具備較高的寫作能力和概括能力。正是基於這一點,我國各類高等法律院校都把法律文書課列為法律專業的必修課程。
作為一門課程,它無疑應該屬於一門應用寫作課,但它是一門具有法律專業性質的應用寫作課。它的教學任務和內容應該是以基本的寫作理論為指導,按照我國程序法和實體法的有關要求,講述各類法律文書的性質、特點、功能和寫作要領,並通過學生的實際練習,使學生掌握寫作各類文書的基本知識,不斷提高學生寫作各類文書的實際能力。
1)依照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對訴訟參加人的書寫方法:先列寫原告稱謂、姓名及其身份情況。原告不隻一人的,依其享有民事權利的大小,從大到小,順序列寫。原告有訴訟代理人的,代理人要在其被代理人的次行寫明其稱謂、姓名和身份情況。訴訟代理人的稱謂,要寫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托代理人,而不能籠統地寫為“訴訟代理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一定要注明他與原告的關繫。原告的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如果是原告的近親屬,也要注明他和原告是何種親屬關繫。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如果是律師的,隻寫稱謂、姓名、性別、單位、職務(律師),不寫律師本人的其他身份情況。
如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當事人稱謂仍寫“原告”,不應寫“原告單位”。然後寫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列寫它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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