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律是一種規則,而適用則是其生命,隻有得到切實執行的法律纔是真正具有效力的法律。郭立新、黃明儒主編的《刑法分則適用典型疑難問題新釋新解(第3版上下)》精選了司法機關在犯罪認定中存在爭議的一些問題,以現行刑事立法、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為依據,通過理論闡釋和規範分析,結合實踐,力圖尋求解決問題的合理方案,從而正確地適用刑法。
基於為司法實踐服務的目的,本書在體例和內容上強調“實用性”,並不苛求體繫上的完整和內容上的面面俱到,而是緊緊抓住分則罪名適用中難點、疑點集中的典型問題作了精闢剖析,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同時,為方便司法人員對有關法律文件的快捷查閱和適用,還在相關章節問題之後附有近期新的刑事立法、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本書的出版,對法律實務工作者正確適用刑法具有較強的借鋻和參考價值。
(一)如何理解“其他危險方法”
這裡的“其他危險方法”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其他危險方法”應理解為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這種危險方法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換而言之,“其他危險方法”是有的,而不是無所不包的。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對像,不危及公共安全,對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並無威脅,就不構成本罪而可能構成其他犯罪。隻有行為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采用的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並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違反《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纔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在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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