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總則
●條(目的)
●第2條(定義)
●第3條(有權獲得商標注冊的人)
●第3條之二(有權獲得集體商標注冊的人)
●第3條之三(有權獲得證明商標注冊的人)
●第4條(有權獲得業務商標注冊的人)
●第5條(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
●第5條之二(非法人的協會等)
●第5條之三(非居民的商標管理人)
●第5條之四(代理權的範圍)
●第5條之五(代理權的證明)
●第5條之六(對行為能力缺失的認可)
●第5條之七(代理權的不消除)
●第5條之八(代理的獨立)
●第5條之九(代理人的更換等)
●第5條之十(兩人或者多人的代表)
●第5條之十一(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5條之十二(非居民的管轄地)
●第5條之十三(期間的計算)......
內容簡介
韓國商標法於1349年11月28日頒布,歷經十幾次修改,*近一次修改於2002年12月11日完成。 韓國商標法屬於大陸法繫,采用的是注冊基於申請在先的原則。 商標注冊的種類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立體商標、顏色商標。 韓國過去一直采用的是本國分類,從1998年3月1日起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靠前分類》。 韓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並且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和《馬德裡議定書》締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