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虛線](http://img.alicdn.com/imgextra/i4/101450072/TB2uhKJhB0kpuFjSsppXXcGTXXa-101450072.png)
內容簡介
![size="789x11"](http://img.alicdn.com/imgextra/i2/101450072/TB2LvCmhxXkpuFjy0FiXXbUfFXa-101450072.png)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以及可法責任制改革,客觀上對證據審在判斷提出了嚴格的要求。這是推動檢察機關開展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的積極因素,也為檢察機關法醫把握歷史時機,發揮職能優勢提供了的歷史機遇,法醫作為傳統技術門類,在檢察機關工作中一直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為偵在監督、公訴、刑事執行、刑事申訴等部門提供了大量的技術支持,甚至在一些案件的辦理中起到了關鍵作用。技術性證據審查是檢察機關法醫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自從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鋻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發布之後,檢察機關技術工作的職能從以鋻定為主轉為以審查為主,2013年優選人民檢察院出臺《人民檢察院法醫工作細則》,明確將“文證審查”規範為“技術性證據審查”。其實,縱觀檢察機關法醫三十多年工作,一直就沒有停止對技術性證據審查的研究,這次征文活動,我們專門開設“技術性證據審查思考”板塊,希望能夠看到更多關於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