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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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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作出修改:(一)刪去第四十三條。(二)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養老機構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