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民初選舉訴訟中的“法官造法
一、民初大理院之“司法能動主義
二、選舉糾紛的管轄與審級問題
三、訴訟規則、訴訟程序的補充與再造
四、選舉規則的司法續造
五、小結
第二章平政院裁判與近代中國文官保障制度的司法實踐
一、文官保障制度的發生及其價值
二、近代中國文官保障制度的建立
三、通過行政審判落實文官保障制度
四、小結
第三章公務員懲戒的司法化及其界限: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體制研究
一、域外公務員懲戒的理論與實踐
二、近代中國公務員懲戒機關的建立與變遷
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體制的問題與矛盾
四、小結
第四章民國司法院:近代最高司法機關的新範式
一、司法院體制的由來與變遷
二、司法行政權的特殊安排
三、司法院(大法官)的規範控制權
的司法審判體繫
五、小結
第五章近代中國審級制度的變遷:理念與現實
一、清末司法改革:從“六級六審”到“四級三審
二、民國北京政府時期有名無實的“四級三審制
三、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三級三審制
四、參照繫:早期美國聯邦法院的困境(以最高法院大法官兼理下級巡回審判為中心)
五、小結
第六章代結語:從三法司到司法院
一、回顧:中國古代的三法司
二、清末司法改革
三、北洋政府時期的中央司法機關
四、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中央司法機關
五、小結
附圖
跋
內容簡介
晚清以來,近代中國受歐風美雨的影響,廢除了傳統的中央三法司與地方行政長官兼理司法制度,建立現代的司法制度。經歷約半個世紀的發展,民國在司法體制建設方面亦取得一定成績,通過制度選擇與制度創新,在有的領域甚至走到了世界的前列。誠如克羅齊所言,“一切歷史都是當代史”。表面上看,1949年之後中國大陸的司法體制與近代中國相較已改弦易張,新舊體制涇渭分明;但實際上今天司法改革所面臨的問題亦為民國司法的核心問題,例如獨立的行政審判機關、優選司法機關抽像的規範解釋權、司法行政權的特殊安排等等。聶鑫著的《近代中國的司法》共六章節,章民初選舉訴訟中的法官造法;第二章平政院裁判與近代中國文官保障制度的司法實踐;第三章公務員懲戒的司法化及其界限: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體制研究;第四章民國司法院:近代優選司法機關的新範式;第五章近代中國審級制度的變遷:理念與現實;第六章小結:從三法司到司法院——中國司法傳統的斷裂與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