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民族法制的歷史追溯
●一、中國古代民族法制概述
●二、近代民族法制
●三、革命根據地時期的民族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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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初創時期的民族法制(1947年~1954年)
●章 初創時期的民族立法
●節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確立
●一、中國共產黨開始尋求解決民族問題的途徑
●二、確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作為解決民族問題的最優方式
●三、民族區域自治的內涵逐步清晰
●四、以法律形式確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開始民族法制建設
●第二節 個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一、蒙古族從民族自決走向民族自治
●二、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
●三、兩個綱領性文件的主要內容和意義
●四、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建立
●第三節 初創時期的民族立法
●一、民族立法背景
●二、中央民族立法內容......
內容簡介
《中國民族法制60年》內容簡介:中國古代民族法制,是我國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時期,統治階級為實現其有效統治和對各民族進行管理的需要而制定和形成的調整民族關繫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我國自古以來就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歷代王朝都面臨著十分復雜的民族問題,因此,民族法制對民族間的和睦相處、社會穩定與和諧乃至王朝的興衰存亡,都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少數民族法制和漢民族法制一道走過幾千年的歷程,梳理中國古代民族法制,對研究中國民族法制的產生、發展和演變以及當今民族法制的發展趨向都具有重要意義。
1946年4月3日,在承德召開內蒙古自治運動聯合會和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的代表參加的內蒙古自治運動統一會議(即有名的“四三會議”),在關於“獨立自治”和“平等自治”與自治運動領導權問題上展開激烈的爭論,很終同意撤銷“東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內蒙古自治運動聯合會東蒙分會和興安省人民政府,確定了平等自治的民族解放鬥爭的方針。確定內蒙古民族運動的方針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區域自治,結束了內蒙古東西部地區政治上長期分裂的狀況,形成了內蒙古民族解放運動的統一力量。1946年11月18日,西蒙分局致電中央、東北局,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解散,多數人不同意,主張召開內蒙古人民代表會議,成立內蒙古自治政府。11月26日,中央電示晉察冀中央局、東北局和西滿局提出,為團結內蒙古人民共同抵抗蔣介石的軍事進攻,可聯合東蒙、西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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