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出修改:(一)刪去第二條第三款、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款、第六十七條、第八十二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第十六條第三款中的“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第五十條中的“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二)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四款、第十八條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款、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衛生行政部門”;將第六十一條款中的“民政部門”修改為“醫療保障、民政部門”;將第六十九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修改為“衛生行政部門”。(三)將第四十三條款修改為:“職業病診斷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