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壟斷協議法律規制是一個復雜的繫統工程。本書從實體規範和程序保障兩方面視角,以壟斷協議的行為界定――類型化研究――韋法性判定――違法性證明――法律制裁為主線,對壟斷協議規制制度的學理基礎、協同行為認定標準、情況證據證明規則、制裁措施及程序保障機制、寬免政策等壟斷協議規制制度展開研究;特別是立足於我國市場經濟及競爭政策發展的實態,結合國外的立法經驗及反壟斷法治趨勢,針對我國壟斷協議的現狀及成因、法律規制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改革方向進行了探討。
正如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其《國富論》中指出的:"從事相同貿易的人們即使是為了娛樂和消遣也很少會集會在一起,但是聚會的結果,往往不是陰謀對付公眾,便是籌謀抬高價格。""盡管法律不阻止從事同種貿易的人們有時一起集會,但是法律應當不給這樣的集會提供便利。"這裡亞當,斯密描述的即是壟斷協議的一種體現。經營者一旦聯合起來,實施壟斷協議行為,就意味著在經營者間簽訂了"停戰"協定,使原本不具有市場壟斷力的經營者通過相互拘束具有了控制市場的能力。該種聯合不但毀壞企業革新進取的熱情,給社會經濟整體發展帶來停滯,還嚴重地了市場上的自由競爭,阻礙了市場調節機制作用的發揮,並 使消費者福祉遭受損害。因此,基於此各國均對該類競爭的協議予以明確規制。作為反壟斷法三大支柱之一的壟斷協議法律規制問題也由此成為了各國反壟斷立法及理論研究的重點問題。 …......
正如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其《國富論》中指出的:"從事相同貿易的人們即使是為了娛樂和消遣也很少會集會在一起,但是聚會的結果,往往不是陰謀對付公眾,便是籌謀抬高價格。""盡管法律不阻止從事同種貿易的人們有時一起集會,但是法律應當不給這樣的集會提供便利。"這裡亞當,斯密描述的即是壟斷協議的一種體現。經營者一旦聯合起來,實施壟斷協議行為,就意味著在經營者間簽訂了"停戰"協定,使原本不具有市場壟斷力的經營者通過相互拘束具有了控制市場的能力。該種聯合不但毀壞企業革新進取的熱情,給社會經濟整體發展帶來停滯,還嚴重地限制了市場上的自由競爭,阻礙了市場調節機制作用的發揮,並 使消費者福祉遭受損害。因此,基於此各國均對該類限制競爭的協議予以明確規制。作為反壟斷法三大支柱之一的壟斷協議法律規制問題也由此成為了各國反壟斷立法及理論研究的重點問題。&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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