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活的憲法》中,斯特勞斯主張,以狹隘的"原初"xiv含義為基礎的靜態憲法觀念本身,既不合邏輯,也站不住腳。任何理由充分的憲法觀念都須承認,就憲法的實質理解必然會隨著時間的流逝,隨著技術、人口、經濟和政治的變化而改變。但如果我們擁有一部"活的"憲法,且其含義有理由隨著時間變化,那我們如何維護憲法的正當性?如果我們追求法治,法官就必然不能擁有按照適合自己想像的方式解釋憲法的無限權力。我們如何在不使自己面臨司法操弄危險的情況下,獲得靈活性的好處?
斯特勞斯的命題是,我們已經通過發展出一種憲法"普通法"巧妙地解決了這一困境,其中法官所受的不是表面上嚴格追求"原意論",而是數百年來作為盎格魯-美利堅法律組成部分的方法,即忠於傳統和先例的價值。斯特勞斯認為,通過這種獨特的憲法普通法過程,優選法院能夠成功地在穩定性和變化之間走鋼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