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靠前條修改為:“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二、在第二條中增加三款,作為第二、三、四款:“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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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條修改為:“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二、在第二條中增加三款,作為第二、三、四款:“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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