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靠前章 總 則 靠前條 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發揮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知名品牌作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以下稱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第三條 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 第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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