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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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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稿以靠前海上貨物運輸主要靠前規則為研究基點,在對目的理性支配下的《海牙規則》、正義支配的《漢堡規則》、目的理性與價值判斷優先選擇的CMI《運輸法》(草案)進行比較研究的基礎上,對其中反映的不同的立法背景進行了深入分析,指出靠前海上承運人責任基礎法律制度的效力基礎是:合意(多數國家同意)與正義原則、公意與正義原則,進而提出民主的基礎是法律實證主義,並對優選多數國家的優選效益原則提出了質疑,很後提出了後果與價值抵觸的選擇方案。
本書稿作者不僅有著深厚的民商法理論基礎,而且有著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因此使得本書稿不僅理論性強,而且實踐性也很強。這對目前我們完善靠前立法和司法實踐都有一定的參考意義和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