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聯邦法院如何解釋法律 |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其它 | 【市場價】 | 372-539元 | 【優惠價】 | 233-337元 | 【介質】 | book | 【ISBN】 | 9787509367094 | 【折扣說明】 | 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 【本期贈品】 | ①優質無紡布環保袋,做工棒!②品牌簽字筆 ③品牌手帕紙巾
| |
版本 | 正版全新電子版PDF檔 | 您已选择: | 正版全新 | 溫馨提示:如果有多種選項,請先選擇再點擊加入購物車。*. 電子圖書價格是0.69折,例如了得網價格是100元,電子書pdf的價格則是69元。 *. 購買電子書不支持貨到付款,購買時選擇atm或者超商、PayPal付款。付款後1-24小時內通過郵件傳輸給您。 *. 如果收到的電子書不滿意,可以聯絡我們退款。謝謝。 | | | | 內容介紹 | |
![](https://bnmppic.bookuu.com/goods/19/28/18/3855531-fm.jpg)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ISBN:9787509367094
-
作者:(美)安東寧·斯卡利亞|譯者:蔣惠嶺//黃斌
-
頁數:243
-
出版日期:2017-04-01
-
印刷日期:2017-04-01
-
包裝:平裝
-
開本:32開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數:130千字
-
安東寧·斯卡利亞著蔣惠嶺、黃斌譯的《聯邦法院如何解釋法律》是美國聯邦*高法院大法官斯卡利亞論制定法與憲法解釋的代表作。在書中,作者繫統闡述了他對制定法解釋的文本主義、憲法解釋的原旨主義的基本立場。同時,五位重要的法學家從不同的立場對斯卡利亞的論說進行了評論,*後斯卡利亞對他們作了回應。
-
在普通法繫國家,富有智慧的法官會援引先例確
立的法律規則審理案件,對此我們都很熟悉。問題是
,解釋成文法和憲法時,能用這種普通法思維模式嗎
?斯卡利亞大法官通過一篇詼諧、犀利的文章,對這
個問題給出了否定答案。在探討成文法解釋方法的過
程中,斯卡利亞大法官極力主張:法官不應運用立法
意圖和立法史來解釋法律,而應專注於法律文本自身
。安東寧·斯卡利亞著蔣惠嶺、黃斌譯的《聯邦法院
如何解釋法律》包括戈登·伍德、勞倫斯·卻伯、瑪
麗·安·格蘭頓和羅納德·德沃金四位專家從不同視
角作出的評論,而斯卡利亞大法官對這些評論也一一
作了回應。
-
中文導讀 / 張泰蘇 序言 / 埃米·古特曼 聯邦法院在解釋憲法和法律中的作用 安東寧·斯卡利亞 評論·一 / 戈登·伍德 評論·二 / 勞倫斯·卻伯 評論·三 / 瑪麗· 安· 格蘭頓 評論·四 / 羅納德·德沃金 回應 / 安東寧·斯卡利亞 索引 致謝
-
斯卡利亞大法官做了兩場關於法律解釋問題的演
講。在演講中,他沒有引證德裡達、伽達默爾,也沒
有引證解釋循環理論,就異常清晰地提出了法律解釋
理論。這是了不起的成就。但我卻認為,他嚴重誤解
了憲法總體說明的含義,因而他的演講患了精神分裂
癥。他以承認某種憲法裁判風格的理論開始,又以譴
責該憲法裁判風格的理論結束。 他的論證從嚴格區分法律條文和立法意圖開始。 “人的意圖可以隨心所欲”,他說,“但能夠約束我
們的隻有他們制定的法律”。Scalia,“CommonLaw
Courts in a CivilLaw System”,p17. 他嘲弄
諸如“聖三一教堂案”之類的判決。在該案中,*高
法院基於法律條文的“文字”(letter)會禁止教會的
作為,從而推定說,國會不會希望那種結局。確實,
他所懷疑的正是整個立法“意圖”的思想觀念。他說
,大多數國會議員從未考慮過不可預見的、而法院卻
必須面對的解釋問題。然而,馬虎的讀者可以做出這
樣的反駁——任何成文法解釋的連貫性都建立在對某
人(或某機構)意圖的假設基礎之上,斯卡利亞自己也
在多處承認這一點。斯卡利亞承認,法院應當矯正“
代筆人之誤”。 Idpp20.他反對“嚴格的憲法文
義解釋”。他認為115*高法院在“*支”案(Smith
v United States)中的“文字主
義”(literalist)判決是愚蠢的。 Idpp23-24.
他堅信,至少某些解釋的“原則”(canons)是意思
(meaning)的“表征”(indication)。 Idpp27.
他還說,如果認為保護言論和新聞自由的憲法**修
正案不適用於手稿,從技術性的角度來判斷,手稿既
不屬於言論,也不屬於新聞,那也未免太荒唐。 Id
pp37-38.
前述每種剖析都允許意圖得到遠比定稿文字文本
多得多的尊重,因此,我能想到的上述一些簡單反駁
指出了不周延之處。為斯卡利亞辯護的人可能會反駁
說,他不是**文義解釋者,這些修正隻不過是承認
社會常識(common sense)和社會實踐
(practicality)罷了。但這種辯護意見誤解了反駁的
意見。反駁的意見認為,正是這種承認**破壞了斯
卡利亞的立場,因為這種承認不僅認識到立法意圖的
可理解性,還認識到立法意圖的優先性,而斯卡利亞
開始都反對這些。如果法官可以訴之於某些預定的立
法意圖給含義平平的“言論”和“新聞”添加些什麼
,或者給含義平平的“使用*支”剔除些什麼,那麼
,為什麼不可以同樣訴諸立法意圖而允許牧師進入本
國呢?要回答這個責難,斯卡利亞是不能指望那個自
我毀滅的“社會實踐”理論的。他必須求助於意圖之
間的分類,雖然他沒有明確說明這種分類,但如果不
以該分類為支點,其理論勢必無法成立。 這就是官員在制定法律條文用詞時想說(say)的
,與他們通過這種說法想要(或期待或希望)的結果
(consequence)之間所存在的關鍵區別。例如,老板(
眼睛都不眨一下地)指示經理錄用*適合新崗位的求
職者。老板可能會想,他自己的兒子(也是一個求職
者)顯然*合適不過;但他在弄清楚經理是否有同感之
前,也許還不會明確指示。然而,老板所說(said)的
和想說的(intended)都是:應該錄用*合適的求職者
。如果116經理認為其他求職者比老板的兒子*合適
,但為了保住自己的職位而錄用老板的兒子,那麼,
他就沒有執行老板已經意定的那套標準。 所以,我所說的簡單的反駁是錯誤的。它從斯卡
利亞文義解釋引證中推定的錯誤根本就不是錯誤,因
為文義解釋堅持遵從一種意圖(語義意圖),而且從他
所引證的言論來看,斯卡利亞遵從著那個意圖。任何
讀者閱讀作品時必須關注文本的語義意圖,實乃因為
同音同字可用來指稱不同意圖之故。假設我告訴你(
斯卡利亞的例子)我喜歡baysbays,在英語中,有海
灣、棗紅馬之義。——譯者注 ,你就會揣摩著我想
說我喜歡某種馬或某塊水域。在你思量清楚我的話語
之前,雖然你知道我說了話,但你不知我所雲為何。 “使用*支”這組語詞,在某些語境中通常有持*用
以威脅之意,而在其他某些語境中則意指持*用以其
他目的,如交換等。對於使用相近語詞的場合,我們
很難知道國會真正說了些什麼。但如果我們有合理的
理由推斷,國會在任何情況(包括所有的立法情形)下
,所做的就是所想的,那麼問題就會變得簡單。 當我們想知道他人想說些什麼時,我們通常都在
琢磨,哪種解讀*適合於他的表達。解讀什麼以及解
讀如何可能,這是復雜、深邃的哲學問題。我們揣摩
說話者的內容時,經常會把我們對說話者的一些推測
摻和進去,例如他相信什麼、需要什麼,他之所以相
信和需要的理由是什麼。參見Quine、Grice及
Davidson的著作。 但如果我們解讀的對像不是某個
自然人的言辭,而是諸如某個立法機關之類的機構的
言辭時,難度就會大大增加。我們依賴於人格化的假
設——假定機構117也有自己的語義意圖。我們應該
在何種意義上,或者應該使用何種特定標準纔能揭示
或解釋此類意圖,確實很難把握。在這些問題上,斯
卡利亞不會同意我的觀點。 See chapter 9 of my
Law’s Empir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不過,在我所強調的區分的重要性問題上,
我們又高度一致:立法機關在制定的法律條文中所想
說的(適用法律的法官必須解釋),與眾多立法者個人
對法律條文所期待或希望的結果(它是與前者截然不
同的事物)之間予以區分。 “聖三一教堂案”顯示出其間的差異性和重要性
。毫無疑問,國會想說,對其所使用詞句的理解應該
順其自然。不難想像(也許事實上就是),如果真的出
現此類問題,大多數議員會投票同意對英國牧師網開
一面。這確實是一個弔詭的期待問題,而不是語義意
圖問題。斯卡利亞強調,法律是國會所說的東西,它
體現在語詞的*佳解釋中,而非某些國會議員所想要
、所期待或所假定會出現的東西,也不是倘若由他們
審理案件,他們所想要、所期待或所假定會出現的東
西。 卻伯教授在“聖三一教堂案”中提出了法律文
本的合憲性問題,即是法律文本的含義還是法律文本
意圖要表達的含義應符合憲法的問題。與斯卡利亞大
法官一樣,我對這個問題也進行了思考。這個論斷肯
定存在爭議。有些法學者認為,法官按照對大多數國
會議員所想或應該所想的合理推測審理案件,即使在
他們所使用的語詞沒有體現那些真實或假想的意圖時
,也如此審理,*體現了民主的要求。他們還認為,
立法應該反映那些由人民選出的代表所認為的對**
*有利的事情。但斯卡利亞反對這種說法:他說,正
如他們指包括斯卡利亞大法官在內的美國聯邦*高法
院的大法官們。——譯者注 在“聖三一教堂案”中
所做的那樣,在語義意圖與期待意圖發生衝突時,賦
予語義意圖的優先地位*體現民主。 P165-17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