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研究 |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普及讀物 | 【市場價】 | 300-435元 | 【優惠價】 | 188-272元 | 【介質】 | book | 【ISBN】 | 9787562035183 | 【折扣說明】 | 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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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國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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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6203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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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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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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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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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日期:200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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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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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本:32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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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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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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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數:300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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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運用價值分析、比較分析和實證分析等方法,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進行了全面而充分的理論剖析,並提出了自己獨特的觀點,讓讀者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有種如釋重負、返璞歸真的認識。本書對相關制度的闡釋與構建,脈絡分明、通俗易懂、簡單實用,又有如沐春風之感。總之,本書的理論闡釋、構造與結論,不僅僅回答了什麼是物權行為及其相關理論瓶頸,而且還對物權行為理論作出了較為科學合理的舍取及其之後的效應體繫安排,破立結合,不僅挑戰了當今**相同或相關論題的學術水平,甚至可以說,對大陸法繫傳統民法的相關理論和制度是有所貢獻的。該書可供各大專院校作為教材使用,也可供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作為參考用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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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法典》的精華在於設立總則編,總則編中最卓越的成就在於創
立法律行為制度,法律行為制度中最突出的成就在於創立物權行為理論,而
物權行為理論中最精深、最抽像、最玄妙之處在於其無因性。德國比較法學
家茨威格特和克茨稱其為“德意志法繫的典型特征”。可以說,物權行為無
因性理論是德國法的最大成就,也是民法學界爭議最多、最大的問題之一。
爭議的意義已超越了該理論本身,從民事理論建設方面,對它的深入研究不
僅標志著中國物權法理論的成熟,而且將深刻影響我們對於德國法繫民法基
本理論的理解和掌握;從民事制度建設方面,它關繫到中國物權法許多具體
制度的設計,而且關繫到包括債權法在內的其他制度乃至於整個民法典的體
繫和制度的設計,隻有正確解決了最具抽像性的物權行為無因性問題,纔能
解決諸如物權變動規則和原則、不當得利、公示公信、善意取得、無權處分
、權利瑕疵等一繫列重大理論和制度建設問題,它處於整個民事理論的關節
點,具有一通百通的效應。從這個意義上說,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值得我們
花氣力探索研究,以期在通透理解該理論的基礎上有所超越與突破,能對其
作出合理的解釋、正確的舍取,能把與其相關的一繫列制度盤活,使之相互
銜接、協調。
本文約30萬字,共五章。第一章為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歷史考察,介紹
了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歷史起源、形成和確立過程;第二章為物權行為無
因性理論的評析,分析了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形成的具體歷史背景以及它的
功能、價值和弊端;第三章為我國未來民法典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舍取
,結合我國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繼受與發展狀況,得出了初步結論:否
定物權行為理論,吸取其合理內核,即物權變動中的法律事實的區分以及由
此而引起的物權關繫與債權關繫的區分;第四章為物權行為理論舍取後的效
應體繫,具體闡釋了在舍棄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之後,它對一繫列民事制度
的影響效應問題,即如何澄清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區分、解決無權處分問
題以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性質再界定等問題;第五章為物權行為無因性
理論的功能代替。在認清了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則和物權行為無因性
理論在保護交易快捷、安全的原理和具體運作機制方面的異同之後,建議用
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原則取代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及其制度。
一、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形成的歷史軌跡
本章共有三節。本章的目的在於回顧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形成的發展線
索和歷史狀況,為下一步的理論評析、舍取、舍取後的效應體繫以及功能代
替打下基礎。
第一節為無因性理論的概述,把無因性問題定位於法律行為的無因性問
題,論述了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無因性相關的法律行為分類以及無因性的體
繫,指出法律行為無因性的特定含義是指物權行為無因性。
第二節為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歷史考察。從羅馬法中的交付制度入手
,分析了交付是否需要有所有權轉移的合意,是否需要有正當原因,其正當
原因到底是指什麼並對其進行歷史性的解讀。經過歷史考察和解讀,筆者得
出的結論是:
第一,羅馬早期的外邦人交易上的“交付”以及羅馬人轉移略式物上的
“交付”,僅能產生占有的效力,而不能產生所有權的轉移,後來隨著外邦
人與內邦人、要式物與略式物分類的取消,“交付”均能產生所有權轉移的
效力。
第二,交付當然需要有正當原因,這是人類法律的樸素良知。但是,在
原始羅馬法文獻中存在著“有因說”與“無因說”的內部矛盾,“無因說”
認為交付轉移所有權不需要有交付原因,而“有因說”認為交付轉移所有權
還需要有交付原因。其實“有因說”與“無因說”均是為了說明所有權轉移
的正當性基礎,這些零碎的片斷背後均承載著不同的法律價值,如交易自由
、交易安全等價值,即在不同的場合,交付表現著不同的法律價值。
第三,交付的正當原因是指什麼呢?後世的法學家對此展開了令人眼花
繚亂的解讀。格魯克認為交付的正當原因是“先期的債權債務關繫”;薩維
尼通過從路人向乞丐施舍金幣的特例中發現了交付的正當原因是所有權轉移
的意思,即物權契約,而不是先期的債權契約,先期的債權契約隻是交付的
“背景資料”;普赫塔認為交付的正當原因僅是所有權授受的意思,法律行
為的其餘內容隻不過是不重要的動機。由此可見,薩維尼發現了物權行為的
客觀存在性,並發現了在一體性的法律行為中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分離性
,但是他的物權行為理論還是建立在“有因性”的基礎(債權行為)之上的;
而普赫塔則進一步發展了物權行為理論,把它建立在“無因性”基礎之上。
第三節為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形成和確立。在保護第三人交易安全的
旗幟下,後世學者戴恩伯格、耶林、溫德沙伊德等人進一步發展了物權行為
無因性理論,即交付的正當原因是物權行為,物權行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為
效力的影響,從而把物權行為從內在獨立性發展到外在獨立性。
二、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之評析
本章共有三節。第一節分析了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形成的歷史背景,從
四個方面來論證:其一,民族精神是它形成的強大精神動力;其二,觀念論
的體繫化的思想是它形成的學術背景;其三,資本主義工商業的快速發展是
它形成的實踐需要;其四,私法自治的理念是它形成的直接催化劑。
第二節論述了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功能和價值。從擔負的社會經濟功
能來說,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有利於保護交易安全,而交易安全正好迎合了
現代工商社會財貨高速流轉的潮流,適應了高度復雜的市場經濟;它還有利
於促進交易的便捷與效率。從承載的法律價值來說,其一,物權行為無因性
理論有利於維護交易秩序,實現更高層次的公平正義;其二,它有利於貫徹
私法自治原則;其三,它有利於促進法律行為理論的完善和民法體繫的完整
。
第三節分析了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弊端,從以下四個方面展開論述:
其一,它是理性主義的產物。雖然深受歷史主義的影響,但它終沒有超脫歷
史的局限,而是形而上學的先驗論。其二,它帶來了民事制度的迂回重復。
通過反思王澤鋻先生稱為打通民法上的“任督二脈”的經典案例及其解析,
筆者可以得出結論,它遠不如合同無效制度來得簡單、明了、實用。其三,
它內部邏輯混亂。在僅存在雙方當事人利益的情形,當債權行為不成立或無
效時,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一方面認為所有權轉移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物
權契約;另一方面,它又認為保有所有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債權行為不
成立或無效,雙方得依不當得利制度互返財產。內部邏輯矛盾是物權行為無
因性理論難以理解的根源。其四,它的“中性倫理”影響了民法典價值體繫
的和諧。交易安全的價值不能絕對化,在僅存在雙方當事人利益的交易情形
,交易自由是最大的價值;即使在存在第三人交易安全利益的情形,交易安
全的價值也必須服從公共安全的價值,這是顛撲不破的法律原則。
三、我國未來民法典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舍取
本章共有四節。第一節分析了我國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繼受與發展
狀況:其一,論述了我國對它繼受與發展的歷史背景。其二,論述了我國對
它繼受與發展的學術背景。圍繞物權行為無因性問題,國內學者展開了廣泛
、深入而激烈的討論,形成了深厚的學術積澱,爭論的結果分為三種觀點:
肯定說、否定說、折衷說。其三,論述了我國對它繼受的立法狀況。我國現
行立法並未承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其四,論述了我國對它繼受的立法狀
況。我國的司法實踐(司法解釋和司法判例)亦表明並未繼受物權行為無因性
理論。
第二節是我國未來民法典對物權行為概念的舍取。首先,對物權行為概
念進行定位,它是法律行為的下位概念;其次,通過比較分析,並運用屬加
種差的方法,得出一個理論上的物權行為,即能夠直接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
行為,並把它區分為幾種不同類型的物權行為,然後回到實際生活中對其進
行逐一檢驗,筆者得出的結論是:物權行為隻存在於範圍狹小的生活事實中
,一是即時性的私益贈與關繫;二是物權拋棄行為。前者隻是生活事實的特
例,不具有普適性;後者與其稱為物權行為,還不如還其“處分行為”的本
來稱謂,處分行為的規則能更好地指導生活實際。盡管物權行為僅具有學理
上的意義,但是它的歷史功績不可磨滅。它貫徹著私法自治,通過區分不同
的法律事實從而區分不同的法律關繫。
第三節為對物權行為獨立性的舍取。從物權行為獨立性的概念與前提,
即物權行為與其原因行為(負擔行為)相互獨立為切入點,通過對蘊含獨立的
物權行為較為豐富的幾個法律事實:“交付”、他物權的設立、所有權保留
合同(或條款)展開分析,筆者得出的結論是,獨立的物權行為並不存在,它
們均被其原因行為(負擔行為)所包含。物權行為獨立性的主要功能是區分不
同的法律關繫,然而,否定了物權行為獨立性,我國的債權形式主義物權變
動模式同樣能承載這一功能,這是一種簡潔實用的立法模式。
第四節是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的舍取。從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價值、功能,
即對其保護交易安全、維護法律體繫和諧的價值與功能展開分析,筆者得出
的結論是:物權行為無因性保護交易安全的功能實際上是公示公信原則之功
,而非僅僅委諸雙方當事入之間的法律行為的效力;物權行為無因性維護與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間的和諧關繫,實際上是把請求返還之訴所包含的權
利等同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等同於債權,這是割
裂歷史的形而上學論。
總之,我國未來民法典立法應當放棄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否定物權行
為無因性理論,用其他制度來代替它的功能。
四、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舍取後的效應體繫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取舍,關涉該理論及其制度所承載功能的制度替
代的重大問題,更關涉法律行為、物權變動模式、善意取得、無權處分、權
利瑕疵、不當得利、損害賠償等一繫列重大民事制度的調整、銜接與協調的
問題。由於整個民事制度日臻成熟,而民法典更是以邏輯性和體繫性為其主
要特點。因此,當我們選擇了某一民事制度,也就意味著選擇了與其邏輯性
、體繫性相適應的一繫列的民事制度,而舍棄某一制度亦會產生牽一發而動
全身的效應。我們在舍棄物權行為無因性制度之後,上述一繫列民事制度如
何協調呢?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理論難題和實踐難題。本章共分三節,即在
舍棄物權行為概念、獨立性和無因性之後,分別對應著對負擔行為與處分行
為的區分、無權處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性質問題這三個制度的體繫效
應問題。
第一節再論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區分。舍棄物權行為概念後,是否會
對法律行為制度帶來衝擊和影響?特別是是否對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的法律
行為的重要區分帶來根本性的影響?本節通過對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概念
及其相區分理論的涵義、價值、理論基礎的梳理與反思,筆者得出的結論是
:物權契約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處分行為,它與處分行為在概念、價值取向
上均存在著衝突與矛盾。因此,應當對臃腫的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區分理論
,進行“消腫”“減壓”,廢棄物權契約這一無用的“盲腸”與“蛇足”,
從而對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區分理論正本清源。
第二節以物權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價值衝突為突破口,再論無權處分問題
。我們在舍棄物權行為獨立性之後,現有制度能否清晰區分物權變動中的法
律關繫?能否解決較為復雜的法律關繫?比如妥善解決無權處分問題。德國民
法理論認為,物權行為獨立性理論能夠清晰區分物權變動中的債權關繫和物
權關繫,是解決無權處分問題的“克星”。舍棄這一制度之後,我國現行民
事制度能擔當這一重任嗎?通過對無權處分行為制度進行歷史考察、價值分
析及其與相關制度的銜接問題的分析,在此基礎上對我國未來民法典關於無
權處分制度在性質和效力方面,提出自己的觀點。本書認為,無權處分行為
的性質應當被界定為債權行為,它的效力應當不受處分人的“處分權”的影
響,它已從傳統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類型中逃離,而成為有效的法律行為
。至於無權處分中的物權變動效力,在有效的債權行為的基礎上,結合債權
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和善意取得制度,這個問題迎刃而解;無權處分人
有無處分權以及原權利人是否追認隻是債的履行問題,這樣就避開了適用處
分行為(物權行為)這個矛盾而又令人費解的規則。這樣的立法不僅簡潔實用
,而且還能夠使無權處分制度很好地與其他制度協調起來。
第三節即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再定性。舍棄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以後
,我國現有的債權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制度之間是
否相互協調而不致發生衝突呢?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在民事權利體繫中應該
如何定性定位呢?總之,上述這些問題必須得到妥善處理和解決,否則,就
真的如王澤鋻先生所言,舍棄物權行為理論之後會發生民事理論構成上的“
大地震”。傳統民法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定性為債權而歸入債權編,然而
這種定性定位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與我國物權變動的有因模
式相衝突。通過對不當得利制度的歷史考察和價值分析,本文認為,它是一
種概括性的混合性的救濟權,既可以救濟對人性的權利,也可以救濟對物性
的權利,建議把它放在總則編中的權利保護章節中。
本章試圖在舍棄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後,妥善解決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的區分、無權處分以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再定性,以及它們之間的銜接
與協調問題。
五、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功能代替
本章將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原則、物權行為無因性三大制度在保護交易
快捷、安全功能方面加以分析比較,以期提出最佳的制度選擇。
第一節是善意取得制度。具體從三個方面加以論述:其一,善意取得制
度的比較法考察。具體介紹了羅馬法上的善意占有保護制度、日耳曼法上的
以手護手規則、善意取得制度在近代國家民法上的確立以及我國法律上的一
般規定。其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功能和法理基礎。其功能定位於保護交易的
安全與快捷,其法理基礎是權利外觀信賴保護原則。其三,善意取得的保護
範圍。受善意取得保護的第三人之信賴對像應限定在對轉讓方的“處分權”
的信賴,而不是對轉讓方的“行為能力”和“代理權”的信賴。由於善意取
得制度的法理基礎是權利外觀信賴保護原則,因此,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物
權範圍有擴大的趨勢,不僅包括動產所有權,而且包括不動產所有權、動產
質權、留置權以及其他權利質權等物權。
第二節是公示公信原則。具體從兩個方面展開論述:其一,公示原則的
概念、法理基礎與功能。它的法理基礎是物權與債權的區分,體現物權定分
止爭的秩序價值;它的功能是保護交易的安全和物的占有利用秩序。其二,
公示原則的對像、方式和效力。物權的公示方式,在不動產為登記,在動產
為交付,這是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而言的。公示原則的效力表現為三
方面:一是決定物權變動能否生效或者對抗善意第三人;二是權利的推定效
力;三是善意(信賴)保護的效力。
第三節是保護第三人交易安全規則的制度選擇。從兩個方面展開論述:
其一,論述了善意取得、公示公信與物權行為無因性之間的關繫,即分別介
紹了它們兩兩之間的關繫。它們的法理基礎均是公示公信原則,或者說是法
律的安全、秩序的基本價值。但是,它們三者之間也存在差別:善意取得是
公示公信原則的動態運用,保護的是動態的交易安全;公示公信原則包含動
態和靜態的交易安全的保護;而物權行為無因性則把公示事實產生的公信力
予以絕對化,絕對化地保護交易安全。其二,我國《物權法》關於保護第三
人交易安全的選擇。由於物權行為無因性過於絕對化,它的適用應當大大受
到限制,而且它內部邏輯矛盾,事實上,我國《物權法》是以公示公信原則
為指導,以善意取得制度為主軸來保護交易快捷與安全,從而完成對物權行
為無因性理論及其制度的功能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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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一 序二 內容摘要 導言 第一章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形成的歷史軌跡/1 第一節 無因性理論概述/9 一、無因性的含義/9 二、民法學中的無因性問題/1O 第二節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歷史探源/17 一、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歷史起源——羅馬法中的交付制度/17 二、關於交付轉移所有權是否需要所有權轉移合意/23 三、交付轉移所有權是否需要正當原因:有因性與無因性之爭/27 第三節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形成與確立/47 一、薩維尼後世的普通法學者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發展/47 二、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確立/51 第二章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之評析/56 第一節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形成的歷史背景/56 一、民族精神是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形成的強大精神動力/56 二、觀念論、體繫化的思想是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形成的學術背景/58 三、資本主義工商業的快速發展是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形成的實踐需要/59 四、私法自治的理念是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形成的直接催化劑/60 第二節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功能和價值/61 一、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功能/61 二、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價值/65 第三節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之弊端/76 一、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是理性主義的產物和形而上學的先驗論/77 二、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帶來民事制度的迂回重復/84 三、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內部邏輯混亂/89 四、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中性倫理”影響民法典價值體繫的和諧/92 第三章 我國未來民法典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舍取/111 第一節 我國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繼受狀況/111 一、我國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繼受的歷史背景/111 二、我國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繼受的學術狀況/113 三、我國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繼受的立法狀況/118 四、我國司法實踐中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繼受狀況/136 第二節 我國未來民法典對物權行為概念的舍取/140 一、物權行為概念的理論預設前提/141 二、物權行為概念的檢驗——回到生活中去/151 三、物權行為概念的舍取及其意義/166 第三節 我國未來民法典對物權行為獨立性的舍取/170 一、物權行為獨立性的概念及其意義/170 二、交付的法律性質——以動產物權變動為考察對像/173 三、他物權設定行為的法律性質——以抵押權設定為考察對像/190 四、所有權保留行為的法律性質/196 五、物權行為獨立性與法律關繫清晰的關繫/201 第四節 我國未來民法典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的舍取/207 一、物權行為無因性的概念及其價值和功能/208 二、物權行為無因性與交易安全的保護/213 三、物權行為無因性與不當得利制度/224 第四章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舍取後的效應體繫/238 第一節 再論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區分/239 一、德國民法中的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區分的涵義及其價值/240 二、區分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理論基礎/242 三、對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區分理論的反思/246 四、結束語/251 第二節 再論無權處分——以處分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價值衝突為突破口/252 一、無權處分行為的比較法考察和歷史考察/253 二、無權處分行為的概念、效力和價值/267 三、我國未來立法關於無權處分制度的選擇/27 1 第三節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再定性/283 一、問題的提出/283 二、不當得利制度的歷史淵源/286 三、不當得利制度在中世紀的嬗變/297 四、不當得利制度在大陸法繫法典化過程中的形成/300 五、英美法繫的“不當得利返還權”/305 六、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在我國未來民法典中的定性和定位/309 第五章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功能代替/315 第一節 善意取得制度/316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較法考察/316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功能和法理基礎/326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範圍/344 第二節 公示公信原則/347 一、公示原則的概念、法理基礎與功能/347 二、公示原則的對像、方式和效力/348 第三節 保護第三人交易安全規則的制度選擇/367 一、善意取得、公示公信與物權行為無因性之間的關繫/367 二、我國《物權法》關於保護第三人交易安全的制度選擇/371 主要參考文獻/374 後記/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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