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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合規風控實務(典型案例與操作指引)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經濟法
【市場價】
555-804
【優惠價】
347-503
【介質】 book
【ISBN】978751972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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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 出版社:法律
  • ISBN:9787519727277
  • 作者:張振祖//趙婉肜//鄭建鷗//張金龍
  • 頁數:309
  • 出版日期:2019-01-01
  • 印刷日期:2019-01-01
  • 包裝:平裝
  • 開本:16開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數:257千字
  • 中國證券業協會執行副會長安青松、知名創業投資家 厲偉作序,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副會長俞熔、中泰證券董事長李瑋、基石資本董事長張維聯袂**。 ★證監會監管處罰與風控實務 ★證券市場侵權民事賠償司法實務 ★證券犯罪刑事司法實務
  • 中國本土資深專業律師團隊經過5年籌備,以567起證券市場案件分析為基礎,深入剖析34個典型案例,涵蓋行政監管、民事賠償、刑事犯罪3大視角,圍繞6種行政違法行為、4個民事事由、12個刑事罪名,詳解實務中的常見重點、難點、疑點問題,為證券市場參與主體及相關人員合規風控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方案。
  • 張振祖,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擔保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任高校研究生導師、高級教官,曾在司法機關長期任職,獲多項榮譽。執業15年來專注於公司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與合規,擅長以市場化的方式處理公司企業面臨的各類刑事民事爭議及危機。 趙婉肜,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2000年畢業於吉林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EMBA。曾在法院工作多年,2008年起從事律師工作,專注於公司企業法律服務,擅長公司並購重組、投融資業務。 鄭建鷗,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2004年畢業於四川大學法學院,2007年起從事律師工作,專注於民商事糾紛的解決,已代理各類民商事訴訟和仲裁案件數百起,尤其對涉及公司類糾紛有繫統性研究。 張金龍,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曾在北京某法院任刑庭法官。從事律師工作以來主要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承辦的多個案件被作出取保候審、不起訴、判處緩刑或從輕、減輕處罰。
  • 目錄
    **編證監會監管處罰與風控實務
    證監會監管處罰概述
    第一節基本概念與特點
    一、主體特定性
    二、內容廣泛性
    三、查證困難性
    四、問題**性
    第二節監管處罰的類型
    一、行政處罰
    二、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
    第三節監管處罰的大數據分析
    一、處罰總體情況
    二、具體分布特點
    證監會監管處罰的歷史沿革
    第一節我國證券立法工作的推進
    第二節現行證券法律體繫及特點
    一、證券法律體繫分布
    二、我國證券立法的特點
    第三節我國證監會執法體制的變革
    一、查審一體時期
    二、查審分離體制確立時期
    三、處罰委專職化時期
    四、證監會監管體制優化發展
    證監會處罰的典型違法行為
    第一節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一、法律分析
    典型案例1
    舜天船舶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
    二、法律規定
    三、風險解讀
    四、要點提示
    第二節內幕交易違法行為
    一、法律分析
    典型案例2
    利用“馬甲”炒股案
    二、法律規定
    三、風險解讀
    四、要點提示
    第三節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行為
    一、法律分析
    典型案例3
    趙某民違法買賣股票案
    二、法律規定
    三、風險解讀
    四、要點提示
    第四節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一、法律分析
    典型案例4
    首例利用信息優勢操縱案——“宏達新材”案
    二、法律規定
    三、風險解讀
    四、要點提示
    第五節違法減、增持行為
    一、法律分析
    典型案例5
    科泰控股違規減持案
    二、法律規定
    三、風險解讀
    四、要點提示
    第六節非法證券活動行為
    一、法律分析
    典型案例6
    杭州恆生網絡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等三家公司以及華泰證券等四家券商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案
    二、法律規定
    三、風險解讀
    四、要點提示
    證監會執法流程及風控實務
    第一節證監會執法的法定權限
    一、證監會的法定職責
    二、證監會主要機構的職能
    三、證監會的調查措施
    第二節證監會執法的一般流程
    一、日常合規經營自查
    二、積極合理配合調查工作
    三、案件調查程序
    四、處罰處理程序
    五、復議救濟程序
    六、處罰執行程序
    七、刑事銜接程序
    八、行政訴訟程序
    第三節證監會處罰的防範應對
    一、立案前的防範措施
    二、調查中的應對要點
    三、處罰後的救濟渠道
    四、避免加重為刑事犯罪
    第二編證券市場侵權民事賠償司法實務
    證券市場侵權民事賠償訴訟
    第一節證券市場侵權民事賠償訴訟分類
    第二節證券市場侵權民事賠償訴訟管轄
    第三節法院受理證券市場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範圍
    第四節法院受理證券市場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條件
    第五節證券市場侵權民事賠償案件代表人訴訟
    證券虛假陳述案件民事賠償
    第一節虛假陳述行為分類
    一、虛假記載
    二、誤導性陳述
    三、重大遺漏
    四、不正當披露
    第二節虛假陳述行為人的認定
    典型案例7
    張某冰訴山東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
    責任糾紛案
    第三節誘多型與誘空型虛假陳述的認定
    典型案例8
    曾某新與深圳市彩虹精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第四節虛假陳述信息重大性的認定
    典型案例9
    楊某剛等與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第五節虛假陳述實施日、揭露日、*正日、基準日的認定
    一、實施目的的認定和意義
    二、揭露日的認定和意義
    三、*正日的認定和意義
    四、基準日的認定和意義
    典型案例1
    陳某與上海神開石油化工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典型案例11
    秦某澤與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典型案例12
    徐某川與上海康達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典型案例13
    肖某柏與海信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等證券虛假陳述賠償糾紛案
    典型案例14
    李某容與東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第六節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繫的認定
    典型案例15
    朱某強與貴州國創能源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賠償糾紛案
    第七節繫統性風險的認定
    典型案例16
    蘇某福訴南通科技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虛假證券
    信息案
    第八節損失計算方法
    一、基本方法
    二、法律規定
    典型案例17
    何某敏訴北海銀河高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虛假
    陳述案
    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
    第一節證券內幕交易的法律性質
    第二節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的司法實務
    第三節內幕交易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的界定
    典型案例18
    王某與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
    第四節內幕交易損害賠償因果關繫的認定
    典型案例19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秦某章期貨內幕交易責任
    糾紛案(一)
    第五節內幕交易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典型案例2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秦某章期貨內幕交易責任
    糾紛案(二)
    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賠償
    第一節操縱證券市場的方式
    一、連續交易操縱
    二、洗售操縱
    三、其他方式
    第二節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實務認定
    典型案例21
    鮮某操縱證券市場案
    欺詐客戶責任糾紛民事賠償
    第一節欺詐客戶的情形
    一、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三、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四、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第二節欺詐客戶案件的實務認定
    一、客戶與證券公司之間的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合同關繫的效力問題
    典型案例22
    黃某與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門新會岡州大道東
    證券營業部,梁某華欺詐客戶責任糾紛案
    二、欺詐客戶民事責任的損害賠償問題
    第三編證券犯罪刑事司法實務
    證券監管中的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
    第一節我國證券監管發展階段
    一、地方政府管理階段
    二、地方管理向統一管理的過渡階段
    三、**集中統一監管階段
    第二節證券監管中違規、違法、犯罪數據統計及分析
    一、2013年證券監管中違規、違法、犯罪數據統計及分析
    二、2014年證券監管中違規、違法、犯罪數據統計及分析
    三、2015年證券監管中違規、違法、犯罪數據統計及分析
    四、2016年證券監管中違規、違法、犯罪數據統計及分析
    五、2017年證券監管中違規、違法、犯罪數據統計及分析
    第三節近年來證券違法犯罪案件的主要特點
    一、案件涉及領域不斷拓寬,覆蓋面廣
    二、違法犯罪主體類型不斷增多
    三、違法犯罪手段復雜多變,花樣不斷翻新
    四、違法犯罪交易金額屢創新高,情節嚴重
    五、信息披露違法犯罪涉及主體廣泛,危害後果嚴重
    第四節證券犯罪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銜接
    一、法規依據
    二、移送刑事案件的證監會部門
    三、公安機關接受移送刑事案件的部門
    四、一並移送還是分案處理
    五、司法機關如何對待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
    六、行政機關如何對待司法機關認定的證據
    七、承擔責任主體的銜接
    八、承擔責任類型上的銜接
    九、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起訴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能否再作行政處罰
    十、行政拘留與拘役、有期徒刑的折抵
    十一、罰款與罰金的折抵
    證券犯罪罪名研析
    第一節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一、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刑法規定及立法沿革
    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犯罪構成
    三、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追訴標準
    典型案例23
    成都紅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欺詐發行股票案(我國首例欺詐上市案)
    四、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實務難點
    第二節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一、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法規定及立法沿革
    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構成
    三、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追訴標準
    典型案例24
    瓊花集團實際控制人於某青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四、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實務難點
    第三節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一、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刑法規定和立法沿革
    二、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犯罪構成
    三、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追訴標準
    典型案例25
    榮泰公司財務人員謝某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案
    四、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實務難點
    第四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刑法規定與立法沿革
    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構成
    三、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追訴標準
    典型案例26
    上海科技董事長張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四、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實務難點
    第五節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一、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刑法規定與立法沿革
    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犯罪構成
    三、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追訴標準
    典型案例27
    東方天琪公司擅自發行股票案
    四、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實務難題
    第六節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
    一、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的刑法規定與立法沿革
    二、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的犯罪構成
    三、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的追訴標準
    典型案例28
    浙江陳某龍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案
    四、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的實務難點
    第七節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一、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刑法規定及立法沿革
    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構成
    三、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追訴標準
    典型案例29
    上海許某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四、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實務難點
    第八節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一、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的刑法規定與立法沿革
    二、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的犯罪構成
    三、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的追訴標準
    典型案例30
    湖南李某興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
    四、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的實務難點
    第九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刑法規定與立法沿革
    二、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犯罪構成
    三、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追訴標準
    典型案例31
    北京汪某中操縱證券市場案
    四、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實務難點
    第十節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
    一、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刑法規定與立法沿革
    二、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犯罪構成
    三、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追訴標準
    典型案例32
    證券公司及其董事長譚某背信運用受托財產案
    四、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實務難點
    第十一節洗錢罪
    一、洗錢罪的刑法規定及立法沿革
    二、洗錢罪的犯罪構成
    三、洗錢罪的追訴標準
    典型案例33
    上海張某洗錢案
    四、洗錢罪的實務難點
    第十二節非法經營罪
    一、非法經營罪的刑法規定及立法沿革
    二、證券、期貨類非法經營罪的犯罪構成
    三、證券、期貨類非法經營罪的追訴標準
    典型案例34
    湖北黃某輝、黃某剛非法經營案
    四、證券、期貨類非法經營罪的實務難點
    附錄法律法規彙編
    證券市場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彙編
    第一節各違法行為相關規定
    第二節風險防範相關規定
    證券市場民事糾紛法律法規彙編
    第一節程序性規定
    第二節實體性規定
    證券市場刑事責任法律法規彙編
  • 第三章 證監會處罰的典型違法行為 從監管實務和數據統計來看,信息披露違法、內幕交易、操作證券市場、違法買賣股票、違法減增持、非法證券活動六類違法行為是證監會調查處罰的熱點行為。
    第一節 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近年來,信息披露違法案件呈現出違法時間長、手段隱蔽復雜、涉案金額大,影響面廣等特點。證監會在2016年提出,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是資本市場健康運行的重要基礎,也是實現有效監管的重要支撐,將始終是證監會監管執法的重點。
      一、法律分析 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是指發行人、上市公司等義務主體在信息披露的過程中,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編制和對外提供虛假信息,隱瞞或推遲披露重要事實的信息披露行為。證監會於2011年發布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分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虛假陳述、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四大類。
    信息披露制度的確立為證券市場的投資者平等分享信息提供了保障,體現了《證券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主體主要是發行人、上市公司以及發行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重要職員等。通常情況下,公司高管是作為直接或其他責任人而一並受到處罰。
    典型案例1 舜天船舶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 由於證監會的“重視”,“信息披露違法”造成的後果十分嚴重。這裡引入舜天船舶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例進行說明。
    2013年至2014年8月,舜天船舶公司與明德重工公司存在關聯關繫期間,舜天船舶公司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關聯交易。同時期,舜天船舶公司向明德重工公司提供借款,在2013年和2014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增收入、虛增成本、虛增財務費用、虛增利潤的情形。
    (一)法律後果 舜天船舶公司及相關董事、監事、**管理人員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第67條的規定。
    針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根據《證券法》**93條的規定,證監會作出對舜天船舶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相關人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及罰款。
    (二)案件點評 舜天船舶公司內控制度幾近失效,為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了土壤。舜天船舶公司雖為國有控股公司,但公司時任董事長“一言堂”的情形較為突出。調查組在辦案期間,公司高層頻繁*換,新任董事長、董事履職期間仍受到前任董事長施加的壓力,甚至人為給調查組核查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設置障礙。
    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管理人員均應勤勉盡責,實施必要的監督,確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雖然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案中,“參與”或者“知悉”涉案違法事項尤其是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事項的責任人是證監會執法打擊的重點,但是,那些雖“未參與”“不知悉”相關事項但未盡監督義務、未盡勤勉盡責的責任人也難辭其咎。上市公司董監高需要不斷地加強業務水平和合法合規意識,切實地對上市實施必要、有效的監督,*好地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
      二、法律規定 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證券法》第三章第三節關於“持續信息公開”的規定,目前證監會判斷行為違法的依據通常包括以下幾條。
    1.第63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第66條: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1)公司概況;(2)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3)董事、監事、**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4)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5)公司的實際控制人;(6)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第67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9)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4.第68條:上市公司董事、**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5.**93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另外,證監會於2011年4月公布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結合了證券監管實踐,適用於規範信息披露違法行政責任的認定。
      三、風險解讀 通過對20多份典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比研究,我們總結了當前受到處罰的上市公司在經營中可能觸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1)未及時披露簽訂重大合同及資產購買與處置事項。(2)年度報告未按規定披露簽訂重大合同及資產購買與處置事項。(3)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事項。(4)未在年報披露為其他公司提供的擔保業務。(5)未按規定披露與其他公司的債務轉移情況。(6)未按規定披露向外借款事項。(7)未按規定披露其與其他公司的關聯交易。(8)違規確認加盟費收入、違規確認股權收購合並日前收益。(9)年度報告財務數據不實:未計提應收利息,導致虛減利潤。(10)虛增收入,虛增利潤。(11)虛構貿易,包括正常采購原材料並加價銷售;通過簽訂陰陽合同的方式處理高價庫存產品,合同銷售價格比實際結算價格高。(12)通過買方付息方式進行銀行承兌彙票貼現,貼現費用未計入財務費用。(13)未合理對公司的債權計提壞賬準備;並且存在通過調增應收票據(商業承兌彙票),調減應收賬款的方式減少壞賬準備計提,增加利潤。(14)年度報告對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未按年度報告中披露的會計估計政策對其全部期末存貨測算計提存貨減值準備,存貨減值準備計提不充分,導致利潤總額多計。(15)對存在明顯減值跡像的存貨測算計提存貨減值準備。(16)通過提前確認收入的方式虛構營業收入、虛增利潤。
    四、要點提示 (一)處罰類型 此類行為常見的處罰類型主要為責令改正,警告以及罰款。對於公司而言,“信息披露違法/信息誤導性陳述”的罰款額度主要集中在30萬~60萬元(占45.83%)、60萬~100萬元(占31.25%)的額度內;對於個人而言,罰款額度集中分布在10萬~30萬元(占36%)、30萬~60萬元(占38%)的區間內。單從數字上看,罰款數額並不大,但是罰款涉及範圍廣,常常一個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會同時處罰多名高管,這對於管理人員後期的發展影響較大,需要予以充分重視。
    (二)處罰依據 處罰決定書顯示,通常證監會對於違法事實的認定主要依據公司內部資料和調查筆錄等。公司內部資料包括:相關合同、年度報告及相關文件、相關財務會計資料(財務賬冊、會計憑證、資金存取和劃款憑證)、工商登記資料、相關會議紀要、相關債權債務確認協議、利息計算表及財務憑證、相關人員任職文件、相關電子郵件內容、股權轉讓協議、用章審批表、相關應收利息確認函及明細表、相關臺賬和確認函、相關業務審批表、相關銀行票據和商業票據貼現業務、消化利息清單、**證貼現業務消化利息清單及相關憑證、結轉成本計算表及相關憑證。此外,處罰的依據還有調查中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相關訴訟文書等。
    (三)責任認定及防範 必須明確,《證券法》未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限定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或**管理人員。《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證監會公告〔2011〕11號)**7條以及*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法〔2011〕225號)認為,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之外的其他人員,組織、參與、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直接導致信息披露違法的,可以認定為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通過我們對案件的研究發現,證監會對於很多公司高管在聽證申辯中所提出的“違法行為沒有參與,與自身職務並無關聯”的申辯通常不予采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有效,有賴於全體董事和**管理人員的勤勉盡責,實施必要的、有效的監督。這種監督,既包括督促上市公司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管部門要求建立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包括通過日常履職和檢查督促公司切實執行有關規則,還包括能夠及時發現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問題、及時督促公司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及時向監管部門舉報。因此,證監會對不知悉、未參與虛增利潤行為,或者缺少專業背景而依賴中介機構的申辯,不認為是當然的免責理由。
    但是,並非所有的申辯理由都被駁回。事實證明,隻要正確地適用法律,還是能夠避免“城門失火,殃及池魚”這種不利後果發生的。
    1.相關人員職務認定問題有相應事實證據支持時,能夠顯示其對涉案事項盡到了必要、適當的注意義務時,證監會通常予以采納。
    2.針對當事人關於行業慣例中存在寬限期、晚於約定時點交付不構成遲延履行的申辯,證監會也會充分考慮。例如,在江蘇舜天船舶案中,證監會對此類申辯理由認定為:雖然相關船舶未於合同約定時點交付,但相關各方共同簽字確認的交船文件均認可相關船舶已按約定條件交付,且外方船東並未追究賣方遲延履行的責任。據此,對相關申辯意見予以采納,不再認定相關行為構成未及時披露重大合同履行進展。《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116號。
    由此可見,盡管“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表現多樣,也一直是證監會主要的打擊對像,但是隻要我們認真吸取前車之鋻,總結出一般規律和常見法律風險,就可以以法律為準繩,從實體和證據等角度,做好提前預防。即使被立案調查,也可以充分用好手中的證據予以證明,盡可能地降低損失。這就要求公司及其高管要充分了解法律法規的規定,密切關注證監會行政處罰的實時動態,結合自身的經營管理活動,從法律的角度進行防範。
    第二節 內幕交易違法行為 我國監管部門對內幕交易行為自始就表現出很強的監管力度。1994年證監會對“襄樊上證”案作出行政處罰,拉開了內幕交易處罰的序幕。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和活躍,內幕交易案數量逐年攀升,近年來呈現出爆發式的增長。2001年至2009年內幕交易案合計10起,而2010年一年的案件數就達到了此前9年之和,2011~2015年這一數字分別為10、14、33、45。
    一、法律分析 內幕交易違法,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違法行為。內幕交易常見的情形有四種,分別為:買賣證券;洩露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並買賣或建議他人買賣。
    通俗地說,內幕交易是一種證券市場的舞弊行為,類似於玩撲克遊戲中偷看底牌的作弊行為,這對參與市場交易的其他投資者而言是極不公平的。內幕交易的基本要素包括內幕人員、內幕信息等。內幕信息的認定標準主要基於:信息的非公開性、價格影響性、關聯性、準確性等。內幕人員是內幕交易的主體,我國證券立法將其分為“知情的內幕交易人員”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兩類。從處罰情況來看,上市公司董監高是主要的內幕交易行為主體。
    典型案例2 利用“馬甲”炒股案 大數據時代,各種信息都有記錄,違規操作很容易被發現。在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中,涉及內幕交易的案件數量較多,而且都具有典型性。
    (一)案件事實 2016年8月5日,證監會將寶莫股份一場獲利豐厚的內幕交易詳情公之於眾。該案涉案金額相當巨大,罰沒金額累計超過6000多萬元。其中,涉案賬戶交易IP地址和MAC地址等均成為相關證據。值得關注的是,該案具有典型性,即利用“馬甲”炒股。
    又如,全國政協原副**蘇某的女婿、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劉某強,因犯挪用資金罪及內幕交易罪,且內幕交易一項“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被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
    而周某和內幕交易江泉實業股票案,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機協同、密切銜接的一起典型案件。2014年4~6月,張某業為山東江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泉實業)居間介紹並購重組方,期間內幕交易“江泉實業”股票,並將相關內幕信息傳遞給其大學老師周某和。周某和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江泉實業”股票,獲利1264餘萬元。2016年3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某業內幕交易作出一審有罪判決。2016年8月,證監會認定周某和內幕交易,對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周某和以公安機關在偵辦張某業等相關案件過程中並未認定其涉嫌犯罪、證監會不應再對其行政處罰為由,提起行政訴訟。2017年3月,北京市**人民法院二審駁回周某和的上訴請求,維持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
    (二)分析點評 內幕交易是中國股市目前*大的問題之一,幾乎每一起重組案例中都存在著內幕交易行為,尤其在創業板和中小板,內幕交易*是嚴重之至。在1996~2016年被查處的177例內幕信息操縱案件中,利用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進行市場操縱的案件共有71例,占總數的40.11%,表明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已經成為內幕信息操縱的“重災區”。參見瀋冰、周傑:《我國股票市場內幕信息操縱的現狀及特征剖析》,載《財會月刊》2017年第23期。從市場交易層面看,證監會對於打擊和防控內幕交易違法行為的力度勢必不斷加強。從個股內幕交易來看,處罰力度還是很大的,一個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可能罰幾十萬元,但個股內幕交易可能罰幾百萬元,而且該行為很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二、法律規定 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為《證券法》第三章第四節中規定的禁止的交易行為。
    1.第73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2.第74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3.第75條: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1)本法第67條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6)公司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4.第76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第202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另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當中也有對“內幕交易”違法行為的規定,證監會的部分行政處罰也以此為依據。例如,在〔2016〕95號《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證監會認為:本案內幕信息為上市公司寶莫股份對外投資收購資產,相關信息存在從寶莫股份與銳利能源雙方合作向寶莫股份、康貝石油與銳利能源三方合作的演變過程,整個談判過程中寶莫股份起**作用。寶莫股份本次對外投資收購資產信息屬於應披露的“重大事件”,自形成之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公告前,該信息屬於內幕信息。《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95號。
    三、風險解讀 正如法諺所言,“有一百條法律,卻有一百零一個問題”。現實問題總是超前於法律。目前在證監會實際執法過程中,所認定的內幕信息內容已經大大超出《證券法》條文所列舉的範圍。在種類上,也不**於傳統的直接與發行人相關的信息,還產生了以發行人關聯公司、券商等金融中介機構為產生主體的新型內幕信息。目前內幕信息交易的風險類型大體分為三部分。
    (1)**部分,《證券法》第67條和第75條列舉的內幕信息非法交易,這類交易所占比重*大;(2)第二部分,不在《證券法》列舉內的需要證監會根據概括性規定進行認定的“其他重要信息”的交易,又可進一步劃分為公司業績信息、關聯公司信息和其他類型信息;(3)第三部分,涉及公司借殼上市、並購重組、債務重組等項目的“復合型”信息的,對於此類信息證監會進行認定的邏輯並不一致,呈現為較為混亂的狀態。
    四、要點提示 (一)內幕信息的認定 貫穿內幕交易始終的一個問題是內幕信息的認定。**通說認為,內幕信息包含未公開和重大兩大特性,重大性是認定內幕信息的關鍵特性。該信息是否具有重要性,主要考慮的是當事人交易所依據的信息是否屬於《證券法》第67條第2款第2項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該信息是否具有非公開性,主要考慮的是當事人獲取相關信息的時間點是否在內幕信息敏感期(通常是內幕信息形成到公司發布停牌公告之日之間的期間)內。根據案件分析得出,證監會一般將公司著手《證券法》第67條第2款第2項下之行為的意願出現之日認定為內幕信息形成之日,如“利歐股份”案中上海漫酷與利歐股份互相表達合作的意願之日作為內幕信息形成之日。因此,正常交易應避免在上述敏感期內。
    (二)內幕交易的判定 交易行為是否異常,主要考慮的是內幕交易時間點與獲知內幕信息時間的一致性以及當事人的操作方式、交易量與其日常交易情況的差異程度等因素。
    通常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交易時間與其聯繫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時間大致吻合(不要求高度吻合),且交易量、交易方式和以前明顯不同,證監會就會認定是內幕交易行為。一般正常交易應盡量避開關鍵信息的時間範圍,避免被追究責任。
    (三)內幕交易的特征 從近十年被證監會及司法繫統查處的內幕信息操縱案件分析,我國證券市場內幕信息操縱的特征主要有主體多元化、形式多樣化、行為隱蔽化、中介助推化等。即參與主體以法定內幕知情人為主並呈現出多元化;內幕信息操縱涉及面廣且形式多樣化;操縱行為情節和後果較嚴重且逐步隱蔽化;中介機構成為內幕信息超常頻發助推器的助推化特征。
    (四)影響處罰的因素 在具體實務中,通常的處罰分為兩種,即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倍或三倍罰款。證監會對內幕交易罰款具有裁量權。實踐中證監會對違法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行政處罰相對人在法定處罰幅度內處以較輕的處罰。但是,態度良好、積極配合在調查中並不能成為從輕處罰的情節。
    (五)風險防範的技巧 對於上市公司,要注意縮短決策流程,減少信息洩露可能;縮短決策時間,縮小參與人範圍;及時停牌,避免信息擴散,減少交易窗口。此外,還要增強保密意識,杜*洩露信息:籌劃重大事項,應及時告知相關各方保密;如果預計無法保密,應立即停牌,或者立即披露。
    對於上市公司高管,應該避免內幕交易,如果是內幕交易,即使虧損同樣也是違法;知悉敏感信息並不違法,但應戒*交易,做好保密工作;一旦開始商談,即使沒有簽約,也必須保密,無論重組是否成功,同樣涉嫌內幕交易;獲知敏感信息後,自己不要買賣相關證券,也不要“借用”他人賬戶交易,*不要“指使”、建議他人交易。無論是為了本人利益,還是他人利益,通過內幕信息買賣證券都要受到處罰;使用配偶、親屬、朋友的賬戶未必能夠成功隱身,配偶、親屬、朋友還有可能構成共同違法或犯罪;“打聽消息”很可能會牽涉內幕交易,將打聽來的消息告訴他人,可能構成洩露內幕信息。“過失”洩露內幕信息也是一種內幕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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