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知識產權疑難案例要覽(第3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實務書繫 |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民法 | 【市場價】 | 833-1208元 | 【優惠價】 | 521-755元 | 【介質】 | book | 【ISBN】 | 9787509366899 | 【折扣說明】 | 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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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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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09366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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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編者:王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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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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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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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日期:20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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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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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本:16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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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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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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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數:547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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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達編寫的《知識產權疑難案例要覽(第3輯) 》繫在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年知識產權審判 新發展》進行修訂的基礎上形成,它從北京市高級人 民法院2014年審結的2212件案件中精選了60餘件,按 照案件類型總結編寫,同時,附錄了部分具有指導意 義的裁判文書,以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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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新發展(2014) 一、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 1.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有關專利申請及申請文件的修改原則上應適 用專利申請日時施行的專利法律法規及審查指南 2.關於是否應接受申請人於申請日後補充提交的有關化合物的活性 實驗數據的認定 3.關於基於新材料選擇的發明專利是否能夠得到說明書支持的認定 4.通過拼湊而成的反應機理不同的技術方案不能作為對比文件評價 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 5.權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術特征的認定 6.關於將混合物發明專利中數值範圍的大於等於修改為等於是修改 方式應當被接受的認定 7.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修改超範圍是指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 記栽的範圍而不僅是說明書公開的範圍 8.在評價引用在前獨立權利要求的在後並列獨立權利要求的創造性 時,應適當考慮前後獨立權利要求中相關技術特征之間的對應關 繫 9.權利要求的解釋應當按照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理解且不能超出 說明書所公開的內容 10.臺灣地區的專利申請不能視為我國專利申請的優先權申請 11.馬庫什權利要求的藥效實驗數據應當消除本領域技術人員對藥 效真實性的合理懷疑 12.新化合物產品或制備方法權利要求對應的說明書不必公開新化 合物能夠取得某種治療效果或某種具體用途的實驗數據 13.專利審查過程中判斷修改是否超範圍應當區分說明書的修改和 權利要求書的修改 14.如果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落入訴爭技術方案的保護範圍則訴 爭技術方案不具備新穎性 15.權利要求書沒有清楚地表述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則無法判斷該 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創造性 16.GUI外觀設計可以成為專利設計專利權的授權客體但必須指明 哪些部分是通電圖案 17.機械領域產品專利權利要求中“包含有”的解釋 18.經查證屬實的電子證據可以采信 二、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 (一)誠實信用原則在無效審查程序中的適用 19.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20.《商標法》第十條**款第(八)項的規定“不良影響”認定 應具備客觀事實依據 21.“其他不良影響”應限定為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不 良影響的範圍一 22.與申請人名義不符的標志不得以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為由駁 回注冊申請 23.公共資源被社會個體所獨占不屬於不良影響 24.具有不良影響的標志即便經過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也應被撤銷 25.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特征的標志顯著性認定 26.具有顯著性且能夠表示商品來源的商標即便含有縣級以上地名 也可獲準注冊 27.立體商標不因其包含具有顯著特征的圖形商標而當然具有顯著 特征 28.認定***可以適當考慮申請日以後的證據 29.削弱***與其注冊人的對應關繫構成對***注冊人利 益的損害 30.代理人、代表人搶注的認定應與訴爭商標注冊人主觀惡意程度 相適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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