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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羅伯特議事規則
    該商品所屬分類:社會科學 -> 社會學
    【市場價】
    158-228
    【優惠價】
    99-143
    【介質】 book
    【ISBN】9787214127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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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 出版社:江蘇人民
    • ISBN:9787214127822
    • 作者:(美)亨利·M.羅伯特|譯者:王海蓮
    • 頁數:227
    • 出版日期:2014-10-01
    • 印刷日期:2014-10-01
    • 包裝:平裝
    • 開本:16開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數:205千字
    • 亨利·M.羅伯特著的《羅伯特議事規則》是西方議事規則的集大成者,已成為美國的通用議事規則,是***具影響力的議事規範。本書適用於各類會議,其精神還可廣泛應用於企***、政府部門、社會團體組織、學生社團等的管理中,它能夠大大優化會議程序,既保障會議的民主性,又保障其效率。
    • 會議是整個社會公共治理的一個縮影,議事規則 為此類社會群體活動提供了規範的操作程序。現今中 國的會議普遍存在一些問題,如效率低下、缺乏秩序 等,因而對議事規則的需要尤為迫切。 亨利·M.羅伯特著的《羅伯特議事規則》是議事 規範領域最具影響力的作品,自初版後歷經多次修訂 。本書是作者生前最後一次全面增修版本的首個中文 譯本,詳細闡述了各項規則的內容及其所適用的情況 ,並為讀者制定了繫統全面的議事規則學習計劃。通 過本書,讀者能夠學會保障會議秩序,優化會議程序 ,大大提高會議效率,取得卓有成效的會議結果。
    • 動議優先順序表
      動議規則表
      前言
      導言
      **編 議事規則
      第一章 如何在協商會議中處理事務
      1.引入事務
      2.進行辯論之前
      3.獲得發言權
      4.動議和決議
      5.附議動議
      6.陳述議題
      7.辯論
      8.輔動議
      9.提交表決和宣布表決結果
      10.用於達成特定目的的規範動議
      第二章 動議的一般分類
      11.主動議或主干動議
      12.附屬動議
      13.偶發動議
      14.優先動議
      15.其他主動議及未分類的動議
      第三章 優先動議
      16.指定後續會議時間
      17.休會
      18.休息
      19.權益問題
      20.議程
      第四章 偶發動議
      21.規則問題及申訴
      22.暫緩規則
      23.反對審議一項議題
      24.拆分議題,以及逐段或逐條審議
      25.起立重新表決,以及涉及表決的動議
      26.關於提名的動議
      27.產生自會議組織事務的請求
      第五章 附屬動議
      28.擱置
      29.立即表決
      30.調整辯論限制
      31.有限期推遲,或推遲至某個時間
      32.委托或交付
      33.修改
      34.無限期推遲
      第六章 其他主動議及未分類的動議
      35.取消擱置
      36.重新審議
      37.撤銷、廢除或取消
      38.重提一項動議
      39.批準
      40.故意拖延性質的、不合理的或浪費時間的動議
      41.會議傳召
      第七章 辯論
      42.辯論
      43.辯論禮儀
      44.結束與阻止辯論
      45.辯論原則以及不可辯論的動議
      第八章 表決
      46.表決
      47.即使獲一致同意也無效的表決
      48.需要多於過半數得票的動議
      第九章 委員會和理事會
      49.委員會分類
      50.理事會或董事會,以及執行委員會等
      51.理事會和委員會的當然成員
      52.特設和常設委員會
      53.接收報告
      54.通過或接受報告
      55.全體委員會
      56.準全體委員會
      57.非正式審議
      第十章 官員和會議記錄
      58.**或會議長
      59.秘書或文書
      60.會議記錄
      61.執行秘書
      62.財務官
      第十一章 其他
      63.一屆會議
      64.法定人數
      65.會議程序
      66.提名與選舉
      67.總章程、章程、議事規則及管理規章
      68.修改總章程、章程及議事規則
      第二編 會議組織
      第十二章 組建與會議
      69.臨時或公眾集會
      70.固定社團
      71.代表大會的會議
      第十三章 會議組織的合法權利及對其成員的審理
      72.會議組織處罰其成員的權利
      73.會議組織將任何人驅逐出其會場的權利
      74.宗教法庭的權利
      75.審理社團成員
      議事規則學習計劃
      中英文對照表
    • 要求遵守議程(即,在普通的會議組織中,要求 與會者遵守其時間表或會議程序)能夠在沒有其他優先 動議[**4條]待決,且沒有遵守會議程序時提出,並 且僅在此情況下纔能提出。它無須獲得附議,並且當 其他成員擁有發言權時亦符合規則,甚至能打斷發言 ,因為單名成員就有權要求會議程序得到遵守。如果 沒有偏離會議程序,提出要求遵守議程則是違反規則 的。因此,如果沒有特別議程訂立在該時間點或*早 的時間點上,則在其他議題待決時不能提出要求遵守 議程,因為普通議程不能打斷實際上處於審議中的議 題。該要求隻能針對議程整體而言,而不能針對某一 項議程,因為後者沒有賄特權。當到了一項特別議程 的指定時間時,要求遵守議程優先於除其他優先動議 以外的所有事務,即,除了涉及休會和休息的動議以 及權益問題,它讓先於這些動議。如果沒有特別議程 ,要求遵守議程不能打斷待決議題;但是,如果提出 時沒有議題待決,則即使其他成員擁有發言權並提出 了一項主動議,而**還未陳述該議題,它就依然符 合規則。實際著手對普通議程進行審議之前,該要求 讓先於重新審議動議,或讓先於對之前提出的重新審 議著手討論的要求。要求遵守議程不能辯論、修改或 接受任何其他應用予它的附屬動議。
      **有責任按正確的順序宣布要提交給會議組織 的事務,且如果他始終履行該職責,就不會出現要求 遵守議程的情況。但是,可能**會沒有注意已到特 別議程的指定時間,或者,他認為會議組織**關注 待決議題,而不希望著手處理指定在該時間的特別議 程,並因此推遲宣布該特別議程。如上所述,在此情 況下,任何成員都有權提出要求遵守議程,以迫使主 席宣布該項議程或是將議題提交表決,他會問:“會 議組織要執行議程嗎?”拒*在指定時間著手處理議程 將與會議程序衝突,這類似於暫緩規則,並應當要求 相同的得票數以獲得通過,即三分之二得票。換句話 說,反對方必須獲三分之二得票以阻止執行議程。如 果會議組織拒*執行議程,則隻有處理完待決事務後 纔能再次提出要求遵守議程。
      當議程獲得宣布,或有人提出要求遵守議程時, 如果想要延長對待決議題的討論,則應提議延長該待 決議題的審議時間至某個分鐘時長。需要以三分之二 得票以通過該動議,因為它*改了會議程序或時間表 。在該項議程獲得宣布,並實際上待決後,像所有其 他主動議一樣,該項議程可辯論、修改或接受任何其 他應用於它的附屬動議。議程不能作為整體被擱置或 推遲,但當實際上著手處理一項議程時,它可以經過 半數得票被擱置、推遲或委托,以便如果沒有其他議 程妨礙,可以繼續對之前待決的議題進行審議。隻要 處理完議程,被打斷的事務將在被要求遵守議程打斷 之處繼續得到處理。經三分之二得票暫緩規則可以不 按照正確的順序著手處理任何議題。
      議程。當一個或多個主題被分派到特定的日期或 時間(以推遲它們到該日期或時間的方式,或將之訂立 為該日期或時間的特別議程,又或是通過一份時間表 或會議程序),這些主題便成為該日或該時間的議程, 不能在指定時間之前進行審議,除非獲三分之二得票 。議程分為普通議程和特別議程,後者始終優先於前 者。
      普通議程通常僅是由於將一項議題推遲至某個日 期或時間,或推遲至某項活動之後而產生的。它不暫 緩任何規則,因而不能打斷事務。但在指定時間已到 ,而又沒有議題待決時,它則優先於除特別議程和重 新審議以外的所有議題。不能在指定時間之前審議普 通議程,除非獲重新審議或三分之二得票。如果會議 程序中規定了議程,則僅是推遲至一次指定的會議而 沒有指定時間的議題,則會被安排到普通議程下面。
      如果未規定議程,則在處理完之前休會時的待決事務 ,以及上次會議中日程表上沒有被處理完的議題之後 再處理這些被推遲的議題。
      一份指明了事務的處理順序而沒有指明處理時間 的會議程序,與被推遲的議題一同構成普通議程。不 能違反這份會議程序,除非經一致同意,或以三分之 二得票暫緩規則。如果所有這些事務沒有在休會前處 理完,則成為“未完事務”,並按未完事務的情況處 理,如**7條“休會對未完事務的影響”所述。
      P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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