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時代鏡像中的性別之思 | 該商品所屬分類:政治/軍事 -> 政治 | 【市場價】 | 312-452元 | 【優惠價】 | 195-283元 | 【介質】 | book | 【ISBN】 | 9787513646116 | 【折扣說明】 | 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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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國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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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1364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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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馬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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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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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日期: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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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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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本:32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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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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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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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輯 性別與社會 法律探討 如何終結強奸迷思:評《南方**》記者涉嫌強奸女實習 生案 取消嫖宿幼女罪:結果不是**重要的 美國**婚姻合法化,我們高興什麼 言論激辯 反逼婚的另一種姿態 良家婦女與性工作者被強奸的危害有別 語言本身並不構成歧視:也談羊年春晚中的某些語言類 節目 終將被淘汰的性別觀 文化反思 五四新女性的雙面人生 智慧女性班:資本與文化保守主義的合作 生男生女能一樣嗎 第二輯 性別與影像 聲音檔案 《孟小鼕》:聲音確證我的存在 《河東獅吼》:這是女權的勝利嗎 《不能說的夏天》:是什麼堵住了我們的嘴 《竊聽風暴》:掉轉*頭的倫理依據 《一聲嘆息》:十五年前的外遇 《影梅庵憶語·董小宛》:一種反現代的女性觀 《十二公民》:怒漢與公民,為什麼都是男人 身體敘事 《鵝毛筆》:SM與書寫的自由 《紅顏》:隻是因為你是女人 《洞內春光》:奶奶向前衝 《大衛·戈爾的一生》:如何哲學地死 《黃金時代》:女作家身體的多重喻義 《革命之路》:主婦革命,路在何方 《頤和園》:女性身體敘事及其困境 性情哲學 《青蛇》:師傅。你動了凡心 《光棍兒》:另類視角的底層敘事 《路邊野餐》:時間編織了世間所有的謎 《**大師》:**狂or科學家 《歡樂頌》:姐妹情誼中的平等假像 《戀愛中的寶貝》:愛情之死 《荒野獵人》:尋找現代文明的救贖之路 《蝴蝶君》:性別身份的設置及其文化意涵 第三輯 性別與書寫 《奧蘭多》:給女友的情書 《春盡江南》:男性作家的性別盲區 《英國情人》:兩種自由的身體對話 《搖搖晃晃的人間》:地裡長出一個餘秀華 《中國現代女性作家與中國革命》:理解革命的一種新路徑 第四輯 性別與人生 想像楊絳 繁華落盡海上花 端午劫 李爾的飯桌 一個人的美食之旅 香港一夜 你說,人有來生嗎 一個女人的命理學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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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探討
如何終結強奸迷思:評《南方**》記者涉嫌強
奸女實習生案
《南方**》記者成某涉嫌強奸女實習生,日前
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在司法機關*終結論出來之前,不宜給成某貼上
“強奸犯”的標簽,但整個事件引發的討論,再次將
“什麼是強奸”的問題擺在了我們面前。 在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的問題上,一些
“非強奸論”者的依據無非是各種常見謬誤的堆砌:
她沒有拼命抵抗,沒有痛哭,還收了錢,所以就是“
自願”的。 換句話說,如果要證明她是“不願意”的,就一
定要有明顯的身體外傷,要痛不欲生,*好還如“烈
女”般以死抵抗。很多**的強奸法曾經也有類似規
定:犯罪人使用了暴力,受害人也應當“盡其所能”
地反抗。 隨著時間流逝,隨著人們對身體自主權、對自由
意志的日益強調,這些法律規定已經被認為是過時的
、不公平的,暴力與反抗逐漸不再成為強奸罪的構成
條件。 “未經同意的**”——這纔是強奸罪的核
心。 那麼,怎麼判斷對方是否同意?
英美法繫學者關於強奸罪中同意的認定主要有三
種模式。即否定模式、肯定模式和協商模式。 1.肯定模式
假定被害人同意**,如果被害人沒有說“不”
,也沒有其他證據表明被害人不同意,那麼,被害人
同意**。 2.否定模式
假定被害人不同意**,除非被害人說“同意”
,或用身體語言表示同意,否則被害人不同意**。 3.協商模式
要求在**以前,行為人必須與他/她的伙伴進
行商討。 聽起來一個比一個要求嚴格,*後一種模式——
必須要協商?對於這一點,那些認為“女人說不要就
是要”的人肯定理解無能吧。 可是,就算是有著明確要求的各種“同意”模式
,也遭到了質疑:因為這些模式都沒**傳統自由主
義法學的理論假設,即每個人都是自治與理性的道德
行為者,能夠自由且負責任地支配自己的權利(包括
身體)。 在質疑者們看來,這個假設過於籠統,不能涵蓋
具體情形下的人的各種差別處境。比如在兩性共處、
對峙的時刻,女性未必如假設中說的那樣,可能擁有
與男性一樣的、自由且負責地支配自己身體的權利。 有形或無形地彌散於生活世界中的強制力,**可能
使女性做出違背自己意願的行為,甚至為了避免使自
己陷入*惡劣的境遇而“主動”予以配合。 例如:
一方體力上占壓倒性優勢——我怕他打我。因為
情境中存在讓其無法反抗的恐怖力量。 (當事女生描述:“我跟這麼一個男的在房間裡
,我不敢激烈反抗,怕他打我。”)
一方擁有某種足以影響自己未來發展的勢力,不
論這是真的勢力,還是給對方制造的印像。 (當事女生描述: “我就很怕他報復。他是很
有背景的人。”)
一方擁有文化上*多的優越性——如果事情曝光
,社會指責的是受害方。 (這點在事情公開後鋪天蓋地的質疑聲中已經有
了充分的體現。)
體力懸殊、權力操控、文化偏袒等,都有可能被
意圖強奸者利用來滿足個人私欲。 此案被害人做出的反應,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同意
,而是被迫的屈從,即行為上雖無明顯抵抗,但性行
為是不符合她意願的,她反感、排斥、厭惡這個男人
對她所做的一切。 一旦考慮到女性的差異性經驗,旨在保護性自治
權的法律便會將強奸認定的重點放在被害人是否同意
上。至於是否有暴力、脅迫,是否有反抗,都已不在
法律考慮範圍之內。 *後回到性行為本身上。 一個對性愉悅有追求的人一定會同意:性行為是
細節極為重要的高度敏感的身體交流行為,性愉悅(
而非單方面的快感)的達成,有賴於雙方對性行為各
個環節及其意義的無止境的交流與理解。 因此,當一方向另一方發出性邀請時,一個首要
的職責就是,必須了解對方為何願意發生性行為,而
且這個“了解”應當是建立在尊重的基礎上,充分溝
通、反復確證,一旦對方有任何猶豫或抵觸,都應及
時停止。 沒有經過充分的交流和了解達成意向,就不能視
為對方已經“同意”。這並不是在重復上述“協商”
模式,這是對發起性邀請一方的強制義務。不履行這
個義務的,將有可能承擔法律上的責任。在成某一案
中,從成某搶身份證到讓當事女生收錢、喫避孕藥,
這一繫列行為都不足以證明性行為是基於對方的同意
發生的。 當強奸法從*初的旨在保護男性權利(強奸被認
為是一個男人對另一個男人所擁有財物的侵犯)的法
律逐漸演變為性自治權的保護法,這既是女性逐漸被
視為“人”、逐漸擁有與男性平等法律地位的表現,
也是人類性道德不斷發展、完滿的表現。判斷強奸重
在看當事人是否“同意”、在“什麼纔是同意”的問
題上充分考慮雙方的關繫形態、在注重保護性自由的
同時堅決防範權力的濫用,則是現代各國強奸法的普
遍發展趨勢。 (橙雨傘.2016年7月3日)(P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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