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繫為清華和北大的法律繫學生所編寫的教材,按照專題形式構建中國法制通史,為後世中國法制史的編寫體例提供了參考。共四編:靠前篇總論,概述法制的語源、周秦諸子法治觀念、法繫、中國法制的特征等;第二篇律令,講述律與令的區別及法經等各代律令;第三篇刑制,介紹自唐虞及三代之刑制;第四篇關於中國法制的研究,對婚姻制度、唐明律之傷害罪、緩刑制度的變遷、歷代法官與法制上的責任等專題進行研究。
此魏靠前次定律也。世祖即位,以刑重,神□中詔司徒崔浩定律令,除五歲四歲刑,增一年刑;分太闢為靳、絞;婦人當刑而孕,產後百日乃決;年十四已下,降刑之牛;八十及九歲,非殺人不坐。唐六典注、太武帚命崔浩定刑名,大闢有轅、腰斬、殊死、棄市、四等,凡三百九十條,始置枷。此魏第二次改律也。高宗時又增七十九章。此魏第三次政律也。高視留心刑法,詔中書命高閭修改舊文,隨例增減、又勅羣官參議厥衷,經御刊定,五年鼕訖,凡八百三十二章,重者止梟首。李衝傅:議禮儀律令,高祖雖自下筆,無不訪次焉。以魏書考之,時議律者,有封懿、源賀、遊明根、高遵、鄭懿、高佑、李彪、崔挺等,頗極一時之盛。此魏第四次改律也。世宗紀年,詔羣臣議定律令龜年,議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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