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法律法規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
●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6.長城保護條例
●7.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8.北京市博物館條例
●9.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
●10.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11.古建消防管理規則
●12.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
●13.紀念建築、古建築、石窟寺等修繕工程管理辦法
●14.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
●15.城市紫線管理辦法
●16.文物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17.博物館管理辦法
●18.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保護管理辦法
●19.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1.藏品總登記帳是國家科學、文化財產帳,設專人負責管理,**保存
登記時要嚴格按照文化部文物局規定的格式,逐件、逐項用不褪色墨水填寫,字跡力求工整清晰。如有訂正,用紅墨水劃雙線,由經辦人在訂正處蓋章。未登人藏品總登記帳的大量重復品、參考品和作為展品使用的復制品、代用品、模型等,應另行建帳,妥善保管。管理藏品總登記帳的人員不得兼管藏品庫房。
2.藏品定名
自然標本按照靠前通用的有關動物、植物、礦物和岩石的命名法規定名;歷史文物定名一般應有三個組成部分,即:年代、款識或作者;特征、紋飾或顏色;器形或用途。
3.藏品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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