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聯絡工作教程》: (一)我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通過民主選舉方式產生的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法律規定選舉產生。我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有兩種方式:一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即由選民直接投票選出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選舉,也就是有選舉權的公民直接參加選舉行使選舉權利的選舉方式。主括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二是間接選舉產生,即由下一級國家權力機關選出的代表選舉上一級國家權力機關代表的選舉,也就是有選舉權的公民通過選出的代一步行使選舉權利的選舉方式。主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須經選舉方式產生,一是表明我國的地位、職權是法定的,隻有纔具有依法行使職權的權利,其他任何人不具有的權利;二是表明我國既不是由誰任命的,也不是通過非法途徑產生的,而是經過法定程序產生的,一經產生就具有法律賦予的權利;三是表明我國的地位是受法律保護的,一經依法選舉產生,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撤換和改變。 (二)我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出來的組成。各級是本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織基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具體表現為集體行使國家權力。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這種性質和地位標志著責任重大,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處於重要地位。人民代表大會重大作用的發揮,依賴於,沒有的工作,人民代表大會就難於發揮作用。各級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依法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集體行使法律賦予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監督、決定重大事項、人事任免等各項職權,通過表決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各項決議、決定。閉會期間帶頭宣傳和執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和人大及其會的決議、決定,督促“一府兩院”推行工作,開展視察、調研,參加本級人大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工作,聯繫選民和選舉單位,向、人大和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推動“一府兩院”解決人民群眾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等等。因此,是人大工作的主體,在人大工作中始終處於重要地位。隻有通過的工作和活動,人民代表大會纔有生機和活力,纔能行使各項職權。 (三)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實際承擔者 與人民的關繫,可以具體化為與選舉人的關繫,是代表與被代表、被委托與委托、被監督與監督的關繫。在享有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的一切活動,尤其是行使職權等重要活動,必須以維護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為前提,全心全意地為實現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服務。在行權履職時,要按照代表法的規定,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及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繫,認真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要主動接受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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